夫妻离婚女方要离婚房产能分到吗,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子女所有有效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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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归孩子合适吗(离婚后房产归孩子是否有法律效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导读:夫妻离婚,离的不仅是感情,更是财产。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可谓是锱铢必较,哪怕是锅碗瓢盆都要算个明白,但一旦涉及孩子的利益,往往又会考虑作出让步。有些人觉得反正一切将来都是留给孩子的,也可以提前给孩子。因此在实践中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决定将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子女的情况。今天我就来说说夫妻离婚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这种情况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子留给子女
一、夫妻离婚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子给孩子
如果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如果双方起诉离婚,双方可就房子归孩子达成调解,但因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将该部分内容写到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所以一般是双方就该部分签订协议。
二、离婚后一方反悔赠与孩子,主张撤销赠与,法院怎么判?
有一些夫妻离婚时同意把房子给孩子,但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又反悔的也不在少数。接下来我就结合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个案件来分析,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杨先生和王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孩子所有,在还完贷款取得房产证后便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没成想离婚后,男方后悔了。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房子还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于是将王女士和其儿子诉至法院。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您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杨先生的请求。杨先生与王女士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给孩子,实际上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留给孩子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复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先生在离婚协议中与王女士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儿子,是王女士与杨先生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双方对撤销赠与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需要王女士和杨先生都同意撤销赠与才行。
如果共同赠与人对行使撤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受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共同赠与人同时又是受赠人的监护人的,可以与受赠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其他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
三、离婚后,如果一方擅自把房子出售,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出售房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产,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又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
一方擅自出售房产违反夫妻约定
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一方将房子出售,是要求返还房子还是房屋出售款?如果买房人不知道出售人是无权处分,并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子就不可能被追回来了。这个时候,就只能要求出售人返还售房款。
下面我们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分析。于某和陈某是夫妻,俩人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位于朝阳区的房子给孩子于小某,但于某和陈某均享有居住权。结果在2016年11月,于某将房子给卖了,卖房款共计350万元。五年后,于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返还房屋出售款350万元。于某抗辩称,已过五年诉讼时效,且自己已与于小某断绝父子关系,于小某不再赡养自己,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不必返还房屋出售款。
您觉得于小某可以拿回全部售房款吗?
要得出结论,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第三,于某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解决。
根据上一个案子,我们知道于某单方面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子赠与给于小某的约定是有效的。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于小某在起诉前就一直在向于某主张售房款,而且于某多次表示只要于小某学好,于小某结婚时将新购置的房屋给于小某。以上均说明于小某并无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于某居住权的问题,二中院认为扣除居住权益对应的财产价值,将剩余售房款给于小某即可。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确定如果夫妻一方将房产擅自出售,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赠与孩子可以对抗法院执行吗?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给孩子的房子可以对抗执行
有一些夫妻约定将房子给孩子是为了保全财产,规避做生意的风险、甚至是逃避债务。但真能如愿吗?不一定!最高院发布过一个案例,表明最高院的态度是:如果夫妻赠与孩子的房产并未过户到孩子名下,相当于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孩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房产作为房本登记人的财产归还其债务有合法依据。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个案件。这个案件经过了唐山中院、河北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审理,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2008年9月,刘父与刘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008年初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景苑新买的两个单元楼,儿子刘某一、女儿刘某二各一个单元,归儿子、女儿所有(本案系儿子提起的诉讼)。2010年6月2日,涉案房产登记在刘父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0年5月10日,刘父与案外人田某登记结婚。2011年6月9日,田某与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额度为500万元,刘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用涉案房产为田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执行王某与四方公司、刘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2016年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父名下涉案房产。刘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刘某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判决不予执行该房产。
三级法院均驳回了刘某一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一仅依据父母间《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主张取得房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在办理涉案房产物权登记之前,继受取得的法定公示要件尚未达成,涉案房产物权并未发生变动。物权变更应以物权登记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标准,否则不产生物权对抗的效力;其次,刘父、刘母《离婚协议书》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中、基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的情形具有基础性区别。即使《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为刘某一设定了利益,但该财产分割约定并不必然使刘某一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形成针对涉案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这里解释一下房屋的期待权,所谓房屋的期待权一般指房屋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法律赋予其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刘某一仅有一份《离婚协议书》作为己方证据,刘父、刘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以刘父名义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对外借款,很难证明刘父交付房屋、交付产权证。很难证明房子实际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是刘某一。
而且就算刘某一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那也只能证明关于该房屋的赠与成立,刘某一可以基于此要求刘父、刘母履行赠与合同,但其权利依旧不能产生物权的对抗效力,不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
不论您将房子给孩子的理由是什么,除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之外,还要及时办理过户,这样才能万无一失,确保房子成为孩子的。
您有任何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属为子女的法律风险
各位朋友,大家好!最近有很多朋友都咨询我这么一个问题:“通过协议离婚,把夫妻名下的房产留给子女,确保孩子未来的成长和教育有一定的保障。但是,房子还有按揭,并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是不是存在隐患?”作为一个常年接受离婚咨询,办理过大量离婚案件的重庆离婚律师来说,很多人都在这里栽了跟头,被别人玩得团团转,最后,稀里糊涂把婚离了,又没有让娃儿得到房子。
很多朋友都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寄予了厚望,其实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并不是直接产生物权效力,简单点说,房产这种不动产以登记为原则,不是说离婚协议写了归孩子所有,孩子就享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实际上并不是这么回事儿,孩子只有一个要求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如果一方的债主拿着合法依据(包括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来执行这套房产,那么这套房子可能要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孩子可能未来一分钱都捞不到。特别是在实践中,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并不会写明将房产归属子女的具体缘由,实际上一方往往会在其他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探望权上作出重大让步,可能是放弃部分共同财产,亦或放弃子女的抚养权,还可能是为了尽快摆脱目前这段“罪孽深重”的婚姻。总之,这份离婚协议有各种博弈和利益割舍。
本文就通过对“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为孩子所有”的性质、一方是否可以反悔撤销、能否能排除其他债主的强制执行进行探讨。
一、“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孩子所有”性质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的性质
理由
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最高院曾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判决思路: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 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 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 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侵占财产之有违诚实 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赠与合同
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还有的法院认为该项约定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种观点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仅具有亲情伦理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还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系道德义务性质。子女为未成年人时,房产可作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学习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子女赠与条款,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将房产归属为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可撤销的理由
不可撤销的理由
房屋的权利在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
房产归属子女约定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可就这一条款单独撤销,否则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离婚双方以共同合意的 行为撤销了离婚协议中 房产归子女的约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不可撤销,提供了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反悔。
未办理过户等变更登记 手续,赠与关系未成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随意撤销该项约定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离婚协议当事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会助长当事人利用离婚协议恶意占有财产的风气。
办理过户等变更登记手 续前,离婚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共同撤销已经备案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房产归属子女约定是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不允许随意撤销。
三、房产归属子女约定是否排除强制执行
可排除执行的理由
不可排除的理由
房产归属子女约定中,子女的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主流观点倾向于子女对房屋的债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人的普通金钱债权。
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子女并非房产所有权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子女享有的民事权益无法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益。
有的法院认为子女基于房产权属约定享有物权请求权,其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随着物权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附属于物权的权利,并非债权或准债权,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有的法院认为子女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对将来取得房产完整权利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对抗性的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
四、总结
通过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属于孩子,那么您一定要尽早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那么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否则,一方的债主找上门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这套房子,不一定能对抗执行。更让人担心的是,一方明知房产没过户,合谋或者故意虚置巨额债务,把该套房产或者对应份额执行。如果目前这套约定给孩子的房子正在被法院执行,那么一定要联系专业律师对抗执行。人心难测,人心叵测,人性经不起考验,维护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理解规则,利用规则,不能有一丝侥幸。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房子给孩子有风险吗?
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情况,对于能否反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达成共识,故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我们认为,此类赠与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撤销性。
其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在离婚后一年起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经法院审理后仅在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或者变更。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
其二是法院出具的文书(一般为调解书)确定房产归孩子。鉴于双方离婚时,针对房屋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物权法》之规定,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孩子享有该房产所有权,孩子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实践中,如出现离婚后一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文书(一般为调解书)在合理时间内将房产过至子女名下的,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可持法院判决书、协执函等文件,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即无需另一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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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情况,对于能否反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达成共识,故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我们认为,此类赠与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撤销性。
其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在离婚后一年起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经法院审理后仅在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或者变更。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
其二是法院出具的文书(一般为调解书)确定房产归孩子。鉴于双方离婚时,针对房屋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物权法》之规定,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孩子享有该房产所有权,孩子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实践中,如出现离婚后一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文书(一般为调解书)在合理时间内将房产过至子女名下的,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可持法院判决书、协执函等文件,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即无需另一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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