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是怎样的呢,离婚后财产分割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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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调解书后,王建刚(本文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本以为除了孩子的问题,他将和李玲再无瓜葛。没想到,情已了,账却未了,李玲再次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他再拿出20万给她。可王建刚哪还有什么余钱呢?无奈之下,他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天明律师。
为什么说“又”呢?这是因为周天明律师已经帮王建刚代理过一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让他满意的结果,所以这次被前妻起诉,王建刚也没做他选,再一次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周律师帮他应诉维权。
周律师还清楚地记得,王建刚第一次找他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三十几岁的人,坐在接待室,愁眉不展。一番交谈后,周律师了解到,王建刚和他妻子李玲2011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又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导致两人矛盾越来越多,婚姻难以为继。2020年11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只处理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未进行财产分割。
那时,王建刚说他要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委托周律师帮他处理此事。
在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对王建刚和李玲的财产纠纷之诉做出调解,因李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双方在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李玲额外给付王建刚10万元补偿。
眼下李玲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不服该调解书。她认为法院未处理王建刚的投资事宜,因此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得王建刚投资款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玲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李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能够驳回其诉请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王建刚虽有“投资”,但并无“投资的收益”,随后他指导王建刚提供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并做出应诉方案。
法庭上,周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王建刚提供的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可知,王建刚的投资款并没有李玲主张的40万元之多,且投资均失败,没有任何的收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投资收益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一定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针对本案,区分“投资”和“投资的收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离婚除了房子和股权,这些财产竟然也能分割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离婚财产好像只有房子,存款和股权,所以在制定离婚协议里财产分割的内容时总会忽略掉某些方面。
马先生和赵女士两人协商离婚,打算就财产和抚养权方面制定协议内容,但是赵女士对马先生的财产是一无所知的,因为赵女士是从不过问马先生的收入或其他一些的财政情况,也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什么,导致她一直被马先生牵着鼻子走,赵女士为了不让自己吃亏,找了律师帮忙处理协议内容,果然是发现了马先生其余可分割的财产,其中包含某些字画,藏品和手表等财产。最终赵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双方都协商好了离婚协议内容,也在几日后成功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我相信,大部分离婚家庭的女性,特别是家庭主妇,她们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普遍存在盲区,一旦遭遇离婚,就会手足无措。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清楚什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双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该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只归夫或妻其中一方。
还需要注意的是比较特殊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中,住房公积金分割时要扣除婚前的部分,基本养老金分割也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未达到则可以对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的部分进行分割。
可能有人会发问,私房钱是不是也是共同财产。众所周知,现在的夫妻存私房钱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假如真的私房钱被发现,那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私房钱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正式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因为某些原因,比如双方没有共同签字、约定事项违背公序良俗,此时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应该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或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额将所谓的私房钱赠与第三者,这部分钱款是有权主张追回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多多少少都会有属于自己的奢侈包包,珠宝首饰。男方也会买一些自己喜欢的藏品,字画。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分情况来讨论这些到底是不是共同财产。
珠宝,手表,包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理解这个规定需要关注以下内容:
这里的生活用品指的是消费品,并非是投资收益或者不动产等;
要属于本人专用的,而非是共用。针对奢侈包包、名牌手表、珠宝首饰等价值比较大的财物,法院不仅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生活用品,也会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水平、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金额等因素;
一般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将这类物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比较多,在分割时依据便于使用的原则判给使用的一方,并由使用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藏品,字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字画或者其他藏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务中分割此类财产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时候由于夫妻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字画具体数量、
因此,在进行字画收藏时,最好保留字画收藏清单、成交确认书等证据,并对字画进行妥善保管,养成证据意识,以防范风险。
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该怎么办
男女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也作了分割,但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时一方反悔了,财产分割还有效力吗?实务中,男女双方发生上述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大多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般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将这类物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比较多,在分割时依据便于使用的原则判给使用的一方,并由使用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除了上述所说的这些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外,还有很多小编并没有讲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关注公众号,后续会每周更新同类型文章。有婚姻家事问题的小伙伴也可以私信,小编看到会逐一回复。
在离婚诉讼中,哪些财产属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时间节点是,办理婚姻登记到的时间点。在这之前夫妻一方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举一个常见的情形。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个人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及经营管理等需要投入劳动力的活动所获取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1
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及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收益及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未约定仅归一方的继承财产及受赠财产;
双方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双方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金;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及车辆等财产;
上面是常见的夫妻财产,而且在认定方面也不复杂。接下来重点关注两种稍微复杂的情形。
02
二、关于婚前支付首付但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偿还贷款的时候,该房产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该房产认定为可分割的财产。但并非将房产变卖之后,各分一半。该房产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将相应补偿款支付给另一方。
具体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会有一些差异。北京高院给出的计算公式是: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03
三、关于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后才变卖获利的部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股票,但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并未进行交易,直到离婚之后才卖出变现。在这种情况中,该股票收益该算作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吗?
毕竟股票价格的上涨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肯定是可以算出在婚姻持续期间内股票的增值部分,那么这部分收益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这部分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而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什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出售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而离婚后再出售所获收益却属于自然增值。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这部分收益的获取是否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劳动力。对于这种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努力或者经营管理就发生的股票增值,一般会被认定为自然增值。
-END-
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时间节点是,办理婚姻登记到的时间点。在这之前夫妻一方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举一个常见的情形。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个人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及经营管理等需要投入劳动力的活动所获取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1
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及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收益及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未约定仅归一方的继承财产及受赠财产;
双方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双方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金;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及车辆等财产;
上面是常见的夫妻财产,而且在认定方面也不复杂。接下来重点关注两种稍微复杂的情形。
02
二、关于婚前支付首付但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偿还贷款的时候,该房产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该房产认定为可分割的财产。但并非将房产变卖之后,各分一半。该房产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将相应补偿款支付给另一方。
具体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会有一些差异。北京高院给出的计算公式是: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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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后才变卖获利的部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股票,但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并未进行交易,直到离婚之后才卖出变现。在这种情况中,该股票收益该算作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吗?
毕竟股票价格的上涨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肯定是可以算出在婚姻持续期间内股票的增值部分,那么这部分收益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这部分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而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什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出售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而离婚后再出售所获收益却属于自然增值。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这部分收益的获取是否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劳动力。对于这种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努力或者经营管理就发生的股票增值,一般会被认定为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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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屋怎么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处理好(离婚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怎么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怎么计算(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怎么收取的)
一线城市孩子抚养费标准(月薪5000离婚抚养费给多少)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钱(离婚后女方支付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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