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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子女有抚养费,工伤十级伤残子女有抚养费吗

2024-01-03 02:09:0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子女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吗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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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子女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 附:最新规定+典型案例

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及审查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受害人伤情经鉴定构成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重磅!上海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海高院最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查要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抚养人伤残等级

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100%

三级伤残

100%

四级伤残

8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20%

八级伤残

0%

九级伤残

0%

十级伤残

0%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

潘某锋与王某某、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9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潘某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潘某锋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为上海浦东华芳纸业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人保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5073.3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27609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潘某锋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潘某锋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4324号

转自: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民商审判实务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主张吗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可以主张,因为伤残十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使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但也有特殊规定,因交通事故伤残确实造成受害人抚养困难的,也可以进行对子女抚养费的主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致残、死亡的,受害人的继子女是否有权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廖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人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两车受损。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廖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继女张某(8岁)是否有权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继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其生父生母负担,该继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与其继女张某形成了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原告及继女张某的生父、生母对张某均负有扶养义务。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原告的继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原告的该诉请应予支持。

法律评析: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和继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不应支持原告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我国婚姻法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继子女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之规定,该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婚结束而自然终止,由此可见,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种抚养关系一旦形成具有一定稳定性,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唐某伤残的,其继女张某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范围来看,继子女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28条中,除规定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外,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从本质上看,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对此损失由加害人予以赔偿自然合情合理。被扶养人限定为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也包括受害人实际扶养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具体包括: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承担的未成年的弟、妹。由此可见,继子女在被扶养人的范围内,继子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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