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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7岁男孩抚养权是怎么判的,10岁以下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2024-01-03 02:06:0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十岁男孩抚养权怎么判(十岁以上小孩的抚养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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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男孩抚养权怎么判(十岁以上小孩的抚养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离婚时,子女10周岁了,抚养权有争议怎么办?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双方最主要的矛盾,也是让父母双方两家人最头疼,实务中父母双方大多都是想争夺对子女的直接抚养,也有极少数父母双方均不想直接抚养的。有一种情况就是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10周岁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出现抚养争议的,该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问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法律问题,下面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判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何某起诉称,原、被告自1996年相识恋爱,1997年7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1998年4月12日生下一男孩刘某乙。由于双方自幼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不同,故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分歧。现儿子已长大,有相对独立的认识。因此,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

判决要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离婚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致,应予以准许。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表达了要求取得抚养权的意愿,但由于在双方分居期间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庭审时其亦到庭表达希望随母生活的意愿,因此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对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根据本地区的物质生活水平及结合原被告的工资收入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0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的婚生儿子刘某乙由原告何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应自2015年5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4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小编解读:对于年满十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父母离婚时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的才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没有争议的,就不会出现后面的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还有就是考虑子女的意见,不是必须要采信该子女的意见,还要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例如,如果子女的意见是跟女方生活,但根据实际案情可知,跟女方一起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的,即使子女愿意,法院也可能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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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的确定原则外,父母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还有其它的确实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只有特定的情形下,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才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特殊情况下优先考虑由其抚养,例如,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情形的,都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是准许的。当然,上述确实原则只适用于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争议,在保障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双方协商确定。

好了,今天的法律知识学习就到这儿,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后续还有更多精彩的法律实务文章推送,请关注我们!也欢迎分享给更多的朋友哦!

小孩都十岁了,还争夺抚养权?用这方法,法院都会判给你!

法律知识要点:从小编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发生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大战,其实用抚养权争夺大战更为贴切,因为大多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夺更为激烈,不过对于子女由哪一直接抚养更合适,法律也亦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小编希望当事人双方能理性的对待子女的抚养问题,下面小编来说说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实务中无法适应具体复杂的案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条文,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了细分。

从条文的内容看,根据子女年龄来确定抚养问题,总共有三类:一是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二是子女十周岁以上的,根据子女的意见;三是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按优势条件确定。

从上面的内容看,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仅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才有尽力争取的可能,对于另外两种年龄段的子女,因为有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争取的难度较大,所以当事人对处于这种年龄段的子女,应当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女儿王某怡,2007年生育女儿王某涵。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渐渐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王某怡,王某涵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都由原告抚养,至少应有一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王某涵据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王某涵予以支持。

婚生女王某怡已满10岁,庭审中其明确表示随母亲生活,故判决王某怡由原告抚养,根据小孩的需要和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怡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

婚生女王某涵判令由被告抚养,根据被告的意愿,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对于对方抚养的小孩,双方均可每周探视一次。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石秀与被告王少锋离婚。婚生女王某怡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婚生女王某涵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石秀每周可探视王某涵一次,被告王少锋每周可探视王某怡一次。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人民币27.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婚生女王某怡已满10岁,所以法院直接确定由原告抚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决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其愿意跟随父母的哪一方生活,是其真实的感受。因此父母双方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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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父母离婚,十岁孩的抚养权归属由谁来决定?

此案例围绕离婚的父母双方都不想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展开。当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暴力发生,婚姻破裂,调解无效,面临离婚的局面,双方都不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孩子到底该判给谁?

01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结婚,2010年生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9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多沟通,珍惜家庭完整。但半年过后,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望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仅有一未成年儿子,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02法庭审理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互不关心,经常争吵打架,原告甚至因被告打伤到医院治疗。双方分居近两年。原告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征询了婚生子意见,其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一来因其多年随祖父母一起生活,祖父母也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二来其父患有精神残疾需要亲情陪伴,所以孩子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综上原因,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某跟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需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原告贾某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王某应予以协助。

03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也就表明,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参考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另,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陈海燕 张秀)

此案例围绕离婚的父母双方都不想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展开。当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暴力发生,婚姻破裂,调解无效,面临离婚的局面,双方都不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孩子到底该判给谁?

01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结婚,2010年生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9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多沟通,珍惜家庭完整。但半年过后,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望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仅有一未成年儿子,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02法庭审理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互不关心,经常争吵打架,原告甚至因被告打伤到医院治疗。双方分居近两年。原告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征询了婚生子意见,其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一来因其多年随祖父母一起生活,祖父母也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二来其父患有精神残疾需要亲情陪伴,所以孩子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综上原因,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某跟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需支付婚生子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原告贾某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王某应予以协助。

03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也就表明,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参考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另,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陈海燕 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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