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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么,夫妻离婚共同还贷增值部分

2024-01-03 01:48:4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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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何避免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昨天,一位正在准备结婚的女士联系本律师咨询房产问题。这位女士所提出的问题比较有意思——如何避免自己在婚前全款所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甚至希望本离婚律师能够为其起草一份类似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协议,从而保证自己的房产在未来万一要离婚时能够全部属于自己,而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补偿。

对于这位女士的担心,本律师认为大可不必。因为只要保持房产现状不变,则无论其何时离婚,该房产均是其个人财产,其中自然也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

有关房屋增值的知识,本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经多次讨论。在婚姻法理论上通常将增值划分为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所谓主动增值是指财产价值的增加是由于人为主动努力而产生的。比如对于房屋进行装修而导致其价值的提升就属于主动增值。而被动增值则是指财产价值的增加是因为发生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比如在本案中这位女士所担心的在自己结婚后,因为市场行情变化而造成的房价上涨便属于被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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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主动增值往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因此,婚姻法律认为此类增值应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而对于被动增值,由于是因为夫妻之外的客观因素所导致,故将此认定为个人财产是目前所通行的做法。

综上,这位女士无需采取任何措施,只要保持房屋现状,则即使未来面临离婚,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其个人财产。

最新!彩礼、嫁妆、钻戒…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能否退还?

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几个常见情况。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嫁妆类型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关于嫁妆及彩礼的法律知识你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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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

编辑:任喆

小心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随着我国步入小康社会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现在许多年轻人创造财富的路径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创造财富的能力也今非昔比,加之父母也会赠与一些财富。因此,当一对年轻人在结婚时,或多或少都会各自拥有点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甚至是固定资产。笔者个人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三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类的婚前个人财产较容易区分认定,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区分困难的是婚前个人流动性资产,特别是金融类资产,除了它们容易与婚后财产相混同外,最难以区分和把握的就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旦离婚该如何认定和分割?今天,笔者就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让朋友们能多长一双慧眼。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说个小案例:王先生从大学毕业工作起,就有业余时间炒股的爱好,后与李小姐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了,但两年后双方闹起了离婚。李小姐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王先生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两年期间的增值部分。李小姐提出此诉求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小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1年7月曾出版了《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在该书中专门就“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这个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后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教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因此,将这种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权威回答,结合笔者所举的案例来看,李小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看王先生婚前的股票账户在婚后有没有动过?如果股票账户婚后一直没动,则账户里的全部财产包括自然增值的收益,均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小姐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部分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举一反三,除了股票账户外,夫妻各自在婚前的个人基金账户等投资理财账户也存在这类问题,小财主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个人账户内的增值部分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多学点法律知识,让您财富管理不迷路。

笔者是律师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随着我国步入小康社会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现在许多年轻人创造财富的路径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创造财富的能力也今非昔比,加之父母也会赠与一些财富。因此,当一对年轻人在结婚时,或多或少都会各自拥有点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甚至是固定资产。笔者个人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三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类的婚前个人财产较容易区分认定,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区分困难的是婚前个人流动性资产,特别是金融类资产,除了它们容易与婚后财产相混同外,最难以区分和把握的就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旦离婚该如何认定和分割?今天,笔者就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让朋友们能多长一双慧眼。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说个小案例:王先生从大学毕业工作起,就有业余时间炒股的爱好,后与李小姐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了,但两年后双方闹起了离婚。李小姐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王先生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两年期间的增值部分。李小姐提出此诉求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小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1年7月曾出版了《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在该书中专门就“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这个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后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教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因此,将这种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权威回答,结合笔者所举的案例来看,李小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看王先生婚前的股票账户在婚后有没有动过?如果股票账户婚后一直没动,则账户里的全部财产包括自然增值的收益,均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小姐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部分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就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举一反三,除了股票账户外,夫妻各自在婚前的个人基金账户等投资理财账户也存在这类问题,小财主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个人账户内的增值部分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多学点法律知识,让您财富管理不迷路。

笔者是律师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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