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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离婚怎么分,婚前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割

2024-01-03 01:48:2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婚前贷款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分(婚前房产婚后一方还贷,离婚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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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分(婚前房产婚后一方还贷,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房已经成为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的必备条件,众所周知,房子价格高,一般年轻人一次性支付不起,就会出现贷款买房的情形。但是,贷款买的房在离婚时就会出现很多法律纠纷,比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两个90后夫妻,婚后生了一女儿。婚后因为性格问题,两人想要离婚,没多久,男方主动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房子和钱都不给妻子,要让妻子净身出户。妻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找到了我咨询,通过与妻子的沟通我了解到,原来在家里都是丈夫挣钱,夫妻俩住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婚后房子的贷款也是丈夫一个人还的,所以丈夫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丈夫提出这样的请求真的合理吗?

提出难点:在很多人看来,婚前个人买房,婚后个人还贷,离婚时房子就应该是个人的,不应该分割,这其实是个误区,让我们看看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律师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我们回到案例中,虽然男方婚前付了首付,但是还贷的钱是他婚后的工资,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还包括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分割的,男方不可能一分也不给。

很显然这套房子是需要分割的,这没有什么争议。那么,男方到底还了多少贷款呢?这个需要算一下。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他的银行流水,而正是这个调取银行流水的请求,又让我们有了一个新发现。

我们让男方打流水的时候,男方推三阻四,一直不打,最后经过几次交涉,男方终于提供流水了,我们只能把还贷记录一个月一个月加起来,看看到底还了多少。没想到的是,男方在每个月发工资后,会固定转出一部分钱,不是用于还贷,并且我的当事人说男方每个月收入一万左右,但其实算下来流水每个月收入有两万,这就属于隐瞒真实收入了,这个情况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在法律上,对于男方的这种行为,《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法庭上,我们要求男方说明每个月转出固定一笔钱的使用目的,男方一直支支吾吾,不愿意说,并多次强调,工资是他自己的,他有权处分。最终,结合男方每个月的流水情况,以及每个月给家里生活费等情况,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自以为房子、钱都是他个人的,却没想到,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管是分房、还是分存款,男方这样的行为,都会让他自己少分。

提出难点:我们前面说,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分割的,那么,房子的增值部分如何确定呢?实践中,购房总价、贷款总数、相关的税费,比如契税,公积金等都会影响房子增值部分的确定,但是,最重要的是房产的现值是多少。关于房产的现值,双方可以协商定价;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在高院名录里的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共同指定,由法院摇号决定。评估费用是由申请方预付的,但是我建议大家最好协商定价,这样可以省去评估费。

一般情况,房子的增值是用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但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十年购买的房屋,在这十年里房屋发生了很大的增值,而结婚后房子的增值相对不多,如果按照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对于买房子的一方是很吃亏的,相当于他结婚前的增值部分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对于这样一个情况呢,其实我们也是有办法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房子现值与结婚时的房子价值进行对比。不要小看了这样一种算法,有时候会相差几百万的增值价款。我们这个案子中,小两口是婚前一年多买的房子,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按房子现值减去购房总成本计算房子的增值,增值是220万。

判决结果:最后经过我们的争取,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但是由于男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男方少分,共补偿女方150万,这个结果远远超出女方的预期。

法律提示: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婚后自己挣钱还房贷就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公积金,这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在计算房子的增值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申请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

房产分割问题是所有离婚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经常在后台也收到很多粉丝咨询房产分割的问题,其中问的最多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应该怎么分割?那么今天,律师就对于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和李四系恋人,经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张三婚前按揭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首付60万,按揭贷款120万,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利息总计812568.14元。婚后两人使用工资共同还贷,每月还贷6000元,已还贷48个月。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四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共同财产,此时上述房产市值600万元。

那么离婚时,李四能分得多少补偿款呢?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x房屋现有价值x50%”的算法,来计算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婚后还贷本息÷(首付款 按揭贷款金额 贷款利息)。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离婚时张三应支付李四补偿款:(6000x48)÷(600000 1200000 812568.14)x6000000x50%=330709.08元。

除上述主流算法之外,法院还会采取以下三种算法来计算补偿款数额:

(1)简单计算,房屋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x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值÷(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2;

(2)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房屋购买价值 全部利息)x房屋评估现值或者夫妻认可房屋现值x50%;

(3)由获得房屋产权一方承担剩余还贷责任,并给付另一方补偿款,补偿款=(房屋现值-未还按揭贷款)x50%。

不同的计算方式可能得出来的最终结果是不一样的,甚至相差较大。在实践中,法院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计算方式计算补偿款,但是出于公平原则,会提醒当事人选择相对公平的方式计算补偿款。

房产分割占离婚财产分割比重较大,当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若不清楚如何分割利益最大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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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了!最高法: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附:两地高院的具体计算方法)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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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货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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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 第九条规定

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 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在此问题上,北京高院与浙江高院的计算方法一致。当然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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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货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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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 第九条规定

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 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在此问题上,北京高院与浙江高院的计算方法一致。当然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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