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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版离婚时房产分割归属一览表,离婚共有房产分割技巧

2024-01-03 01:44:5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原则(房产离婚分割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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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原则(房产离婚分割的办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说清了!离婚纠纷中10种情形房屋分割的裁判要点

以下文章

⊙ 本文长约4911字,阅读需时13分钟

本文

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文刊发的“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翁俊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对离婚纠纷中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主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且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问题之一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贷款由其与父母共同承担,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另一方离婚时主张处理该房产的,是否因财产涉及他人而予以另案处理?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无论其父母是否出资并参与共同还贷,是否具有与其共有房屋的意思或约定,都只属于该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夫妻另一方明确认可外,不对夫妻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另一方基于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还贷而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该房产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不得以该房屋涉及夫妻一方父母的权利而不予处理。

问题之二

夫妻双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父母非产权人一方)在收到对方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后从登记权利人中“除名”,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以及离婚后可否以折价款过低、约定属于赠与为由请求撤销?

裁判观点

夫妻与一方父母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协商该房屋的分割。但若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放弃自身产权、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的,则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其他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对夫妻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登记离婚后,该协议生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因离婚协议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与赠与行为强调的无偿性、无因性明显不同,即便夫妻双方就一方放弃产权获得的折价款约定较低,夫妻一方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或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也不应予以支持。

问题之三

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所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对于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把握的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往往有时间差,而产权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因此,一般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婚内购买。但上述一般规则并不排除夫妻可在非婚状态时即以共同购买的合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此时该房屋宜参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在发生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购房的情形时,可综合考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复婚等事实来判断房屋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查明出资

问题之四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情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时,应注意甄别房屋登记权利人是否“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情形1:若产权登记一方完全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则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通常由产权登记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离婚时市值-结婚时市值)为计算基础。

情形2:若夫妻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婚前即以个人财产参与首付款出资,则产权登记一方就非登记一方的首付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二者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应进行补偿。其中,非登记一方婚前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购房时点的增值(离婚时市值-购房时市值)为计算基数。此时,若非登记一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房屋系为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目的而购置,则该房屋虽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分割时宜将房屋视为二人共有而予以处理,可以参考出资比例,适当考虑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

问题之五

婚前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出首付款、另一方贷款共同购买产权房登记于二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男女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可认定系共同共有,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对于一方出首付、另一方贷款的情形,若判决确认房屋归出首付款一方所有并由其负担离婚后贷款的偿还,则须特别考虑婚姻期间的长短对实际归还贷款金额的影响——若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则仅贷款出资的夫妻另一方实际对房屋的出资贡献非常有限,应在均分基础上适当调低该方的产权份额比例,尽量避免利益失衡的情形,如,取得产权的一方实际所支出的首付款、给另一方的折价款加上尚欠的贷款本金总和过高于房屋现价值。

例如,400万(男方300万首付 女方100万贷款)房屋现值为500万(尚余80万贷款),男女双方可分割的房屋价值420万元,若给女方30%,男方实际就为房屋花费300万首付、126万给女方折价款及未来还需承担80万贷款,总计506万已高于房价;若无其他因素,分配给女方更高比例则欠缺妥当性。

问题之六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出资、还贷金额的归属进行约定,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就该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观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贷款所购产权房属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各方出资、还贷金额的归属,并继续保持对房屋共同共有状况,而并未确定离婚后房屋归属或具体分割方案的,不能认定双方已就该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登记离婚后,一方起诉分割该房屋的,可参照上述协议确定房屋出资情况并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予以处理。

问题之七

夫妻婚后贷款所购且产权登记不涉及他人的产权房如何分割?如何确定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根据双方出资贡献等情况,结合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该房屋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以房屋现存的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V)而非房屋市值(A)为计算基数。具体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市值(A),另须查明尚欠的贷款本金(B),以房屋市值扣除尚欠的贷款本金确定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V=A-B),尚欠的贷款利息不应扣除。

问题之八

夫妻一方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房屋登记为该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中一人共同共有,或者与其父母共同共有,房屋按揭贷款在该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因婚姻期间该夫妻一方所还贷款实际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那么,应如何确定夫妻另一方应获得的补偿款?

裁判观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屋无论登记权利人是否仅限于其一人,只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则均应由其对夫妻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是,确定上述共同还贷款项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时,应区别于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仅登记于该方一人名下的情形。

具体可分步计算:

(一)综合房屋产权人数、相互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出资贡献情况等因素确定登记产权的夫妻一方能够享有房屋增值利益的比例a;

(二)确定夫妻可共同享有的房屋增值利益=a×婚内总房屋增值(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可简化为离婚时和结婚时房屋市值的差额);

(三)确定婚内夫妻所还贷款本息相对于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所有出资贡献的比例b;

【b=婚内还贷本息/(所有已还贷本息 尚欠贷款本金),此时由于登记产权夫妻一方主要以承担贷款方式对房屋出资,故其对房屋的所有贡献理应包括婚前已归还贷款本息、婚内所还贷款本息及尚欠贷款本金部分】;

(四)确定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价值即另一方补偿款的计算基础v(v=婚内还贷本息 b×a×婚内总房屋增值),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另一方应获得上述财产价值的一半。

问题之九

夫妻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售,以售房所得款为主要出资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现诉请分割该套房屋,如何把握分割规则?

裁判观点

夫妻婚后所购产权房除双方有约定外,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结合房屋登记和出资情况,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等少数情况外,夫妻婚后所购房屋无论登记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应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即便该房产的出资主要

例如,出售个人房产a得款500万,购置600万新房屋,现新房屋增至1000万。分割新房屋时,不能当然将其中500万作为一方个人财产,仅将另50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不能将500万及其对应的增值份额即500 500/600×(1000-600)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之十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裁判观点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宜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若夫妻离婚时子女仍未成年,该房屋分割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可结合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抚养子女情况等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产权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若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分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因房屋购买及还贷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均未出资,宜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酌情适当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END-

离婚后房子各50%?2021年一律按新规处理,夫妻不用再争了

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提高。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从2003年开始,离婚率持续增长。

为了减少一些夫妻因为冲动离婚,《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希望大家可以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

然而,一对夫妻相伴到老确实不容易,如果实在过不下去,只能选择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好,协议离婚也算好聚好散。如果协商不成,因为孩子抚养权或者财产分割产生争吵,就需要申请诉讼离婚了。

央行的数据显示,城镇家庭的资产中,房产占比超过70%。不少家庭为了买房,背负20到30年的房贷。一旦夫妻走到离婚的地步,了解好房产分割相关的法规,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就显得很重要了。

按照不少人的想法,如果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一人50%,但实际上,《民法典》在2021年1月开始实施,新规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不少新规定,即使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也不一定各分50%,大家注意了。

离婚后房子各50%?2021年一律按照新规处理,夫妻不用再争了。

第一,属于个人财产的房产,离婚后也属于个人。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继承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没有房贷的,离婚时房子属于个人。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有房贷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还贷部分和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继承或者受赠房产,无特别说明的,也属于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老王在婚前有一套市值200万的房子,全款付清没有房贷。婚后,老王的妻子小李以给孩子买学区房的理由,要求老王将婚前房产卖掉,重新买一套大房子。房屋售价300万。老王用这300万元贷款买了一套总价500万元的房子。两年后小李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老王很困惑,这套房子都是自己出的钱,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实际上,如果老王不卖房,这套房子属于老王的婚前财产。但是,他后来重新买的房子是在婚后购买,还房贷也是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子已经不是老王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第二,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不成的,按照三大原则办理。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两人结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夫妻一方谁出资买的房,都属于共同财产。

因为婚后取得的工资或者奖金、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参与分割。在分割时,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参照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子女的情形。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则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房子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暂管。

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情形。举个例子,马某和吴女士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24年,马某多次出轨,吴女士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吴女士名下有一套市值200万的房产,这套房子是吴女士2013年买的,之后两人共同还贷,2020年登记在吴女士名下。马某认为,吴女士需要支付自己近4成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的时候,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吴女士名下,但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但马某有出轨行为,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最后,作为过错方的马先生,分到的财产,可能只有房屋折价款的两到三成。

第三,明确了房贷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按照大城市动辄20以上的房价收入比,大部分人是贷款买房的,那么离婚时,不仅需要分割资产,还需要明确负债。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登记在产权一方的,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负担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但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支付双方的教育或医疗费用,或者双方协议约定是共同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时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举个例子,小王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总价300万、贷款200万,婚后和妻子小李共同还贷。结婚8年后,房子市价500万,还有贷款100万。这段时间,二人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小王买房首付的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小李无法分割。

但是婚后,房屋增值了200万,属于投资收益,小李有权分割。离婚时,房子可以归小王所有,但是小王还要补偿小李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而剩余的房贷100万,应由小王偿还。

如果小王和小李在婚后又贷款买了第二套房子,则这套房子的房贷,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第四,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①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重婚、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②夫妻一方因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要求补偿。③夫妻一方隐匿、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的,可以要求该方少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的,可重新要求法院审理。

举个例子,老李和黄女士结婚多年,一次偶然的机会,黄女士在汽车后备箱发现一份购房合同和一串钥匙。经过一番盘问,老李承认了给婚外的第三者买房子的事实。黄女士以老李未经她同意就挥霍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的理由,将第三者诉至法院。那么,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应当把房子归还给黄女士。

《民法典》新规下,如果全职主妇承担了较多养孩子、养老人、做家务的责任的,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离婚时可要求补偿。这是和以前的婚姻法不同的地方,女性为家庭付出的时间,同样值得尊重。

如果两个人实在不能共同生活,离婚时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很重要。建议大家可以多看看这些新规,有不懂的,欢迎留言。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

幸福里百科词条: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做了以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协议处理;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2.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5.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6.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7.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以上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归个人所有。在房产方面,婚前购买的房产,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或者婚前买房登记为自己名下的,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本文知识点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2、不予分割的夫妻个人财产

3、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5、房产的分割

2021年1月1日开始,新的《民法典》开始施行,其中就包含了大家比较关心的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财产分割有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5.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6.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7.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以上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不予分割的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有几点要补充说明的:

1、婚前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前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有女方在结婚之间收到男方家庭赠予的彩礼或者女方家庭赠予的嫁妆,因为这些财产都是结婚之前获得的,因此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赠予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指定的财产

一般而言,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继承的财产和接受赠予的财产也理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予的过程中在赠予合同中明确夫妻中的某一方获得赠予;或者在继承过程中遗嘱中明确了继承对象仅为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不管是继承的财产还是获得赠予的财产,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过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因为婚前按揭购房的房子,房子的产权属于买房一方,不过因为房子是按揭购买的,婚后还需要共同还贷款,因此按揭购买的房子需要分为婚前的首付和房贷部分和婚后的房贷部分。婚前的首付和房贷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离婚的时候分割的是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同时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均等分割。

4、未建房子的宅基地或者婚前已经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建设房子,那么拥有宅基地的一方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因此离婚的时候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会发生改变。

三、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资,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也算共同亏损。

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夫妻的共同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五、房产的分割

房产往往是夫妻财产中比例占比比较大的,因此,这里对于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况下,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进行说明。

1、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法院认为房产与配偶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

3、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4、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5、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房产所有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售,另一方想处置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注:以上内容

幸福里百科词条: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做了以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协议处理;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2.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5.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6.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7.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以上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归个人所有。在房产方面,婚前购买的房产,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或者婚前买房登记为自己名下的,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本文知识点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2、不予分割的夫妻个人财产

3、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5、房产的分割

2021年1月1日开始,新的《民法典》开始施行,其中就包含了大家比较关心的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财产分割有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5.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6.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7.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以上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不予分割的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有几点要补充说明的:

1、婚前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前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有女方在结婚之间收到男方家庭赠予的彩礼或者女方家庭赠予的嫁妆,因为这些财产都是结婚之前获得的,因此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赠予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指定的财产

一般而言,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继承的财产和接受赠予的财产也理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予的过程中在赠予合同中明确夫妻中的某一方获得赠予;或者在继承过程中遗嘱中明确了继承对象仅为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不管是继承的财产还是获得赠予的财产,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过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因为婚前按揭购房的房子,房子的产权属于买房一方,不过因为房子是按揭购买的,婚后还需要共同还贷款,因此按揭购买的房子需要分为婚前的首付和房贷部分和婚后的房贷部分。婚前的首付和房贷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离婚的时候分割的是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同时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均等分割。

4、未建房子的宅基地或者婚前已经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建设房子,那么拥有宅基地的一方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因此离婚的时候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会发生改变。

三、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投资的收益”是指投资公司股权、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资,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也算共同亏损。

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夫妻的共同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五、房产的分割

房产往往是夫妻财产中比例占比比较大的,因此,这里对于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况下,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进行说明。

1、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法院认为房产与配偶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

3、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4、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5、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房产所有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售,另一方想处置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注: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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