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割合法,婚前财产离婚后是否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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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离婚后能分割吗?(离婚后个人婚前财产可以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作了公证 离婚不能分割!切记!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女方想离婚分割男方财产,但是法院不支持源于男方房产已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属于个人财产。
原告潘桂花(32岁)、被告王其军(54岁),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因为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并且被告王其军是丧偶再婚,为了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便在自己的家人的建议下,到公正处给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证。
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没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为无共同语言双方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
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并要求分割四间门面房子。
法官说法:
2016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王其军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并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所以对原告潘桂花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所以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注意:
1.什么财产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 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代办
公证不能由父母代办,也不能由一方单独来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对自己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证明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要男女双方拿着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父母在婚前为他买的房子,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结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并不是必须的。不管是否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结婚证的领取其实都没有任何影响。当然,大家不要认为这一操作会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安全,其实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之间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矛盾的可能性。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时夫妻最关注的问题,其中最多的还是结婚前买的房产,其中争议点太多,主要集中在离婚后婚前房产怎么分。那么,如果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咨询:
有婚前房产,有自己名下车,有儿子,没有债务,想让对方净身出户,怎么办?
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解答:
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不用分割。婚后财产不论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对方无重大过错或自愿放弃财产的话,都要依法分割。
张洁律师解析:
一、婚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有时间点的区分,一是“婚前”和“婚后”的区分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第一个问题很简单,我国法律规定,自领到结婚证开始就是婚后。重点是第二点,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什么时候才算购房成功。根据社会上常出现的情况,这里分别说明: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后产权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债,那么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三)婚前夫妻共同购房。如果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能显示房产属于两人共有,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四)婚前夫妻一方父母购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父母购房,产权登记为子女名下,默认为对子女的赠送,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洁律师补充:
二、离婚后婚前财产怎么分
婚前房产主要有以上几种情况,离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分配也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产登记为夫妻一方名下。如果该婚前房产单纯是一方购买,则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另一方不能对其进行分割。如果另一方参与婚后还贷,则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当然,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产权证上能显示出房产归双方所有。这种情形很明显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张洁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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