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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内容,遗产继承未分割继承人怎样立遗嘱

2024-01-03 01:25: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继承法怎么分财产(继承继承人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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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怎么分财产(继承继承人的财产是怎么分割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中,儿子的继承权到底是什么样的?

前言:

家族的性质和在社会中的角色是古巴比伦继承制度形成的关键性因素。古巴比伦家庭是拥有财产并对国家或社会负有义务的有亲属关系的个人组成的集体单位。只有出生在本家族或者被收养的家庭成员才能继承家庭的财产。

妇女虽然被认为是家庭成员,但一般没有法定继承权。财产继承人同时也会有应履行的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些义务,他才能拥有财产。除此之外,男性继承人是家庭的领导者,负责家庭的延续和持续发展。因此,在古巴比伦家庭财产继承中男性占据主要地位。

古巴比伦时期实行以父系单线继承为主体的家内继承,男性继承人是财产继承的主体。从《汉谟拉比法典》看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诸子平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婚生子、奴生子,长子和其他儿子的继承情况不尽相同。

具体的家庭关系也会影响诸子的继承。因此,从诸子的继承权问题也可以了解古巴比伦时期家庭关系和社会地位,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结构。那么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中,儿子的继承权到底是什么样的?

一、亲生子的继承权

古巴比伦社会实行的是以男性继承人为主导的财产继承制度,因此在家庭财产继承法律中儿子的继承权尤为重要。《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儿子的财产继承权规定到。

“如果一个人赠给他顺眼的继承人以田地、椰枣园和宅,并为他写了一个加印文件,在父亲走到了宿命后,当兄弟们分家时,他(继承人)应该将父亲给他的赠物拿走,在此之外,他们应将父亲的家产平均地分配。”

从这条可以看出,除了有赠予文件的财产外,其他财产由儿子们平均分配,即法律规定了儿子对父亲财产平等分配原则。但实际上长子在继承过程中往往有特殊优势。

长子的继承权优势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一些收养契约中会出现明确的约定:在确定收养关系后即使他的养父和养母以后有了亲子,养子依然是他们的长子;所有的财产,长子拿走了他的长子份额,他们将平均分割剩余的财产。

从这些约定中可以看出长子在财产继承上的优势。例如在一份收养契约中写到:一对夫妻收养了兄弟几人,并授予了他们继承权,在继承财产时长子先拿走他的长子份额再平分剩余财产。其次,长子经常继承某些权利。

例如,在尼普尔继承人会被授予神殿职位,他对家庭的住宅拥有最早的所有权。在后来的时期里,所有的兄弟都均分遗产,但是长子会收到一份额外的份额。长子一般会管理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主持财产分割。长子的特殊优势一般与不同城市在财产继承上的惯例有关。

一般而言,长子可能会有如下的特权:

他可以接收到两份而不是一份的遗产;根据达成的协议,他可以分有一份额外的份额,至少是全部财产的百分之十;他可以选择自己的份额,而其他人只能抽签来决定自己的份额。

除长子的继承权优势外,未娶妻的儿子也会有一份额外的财产份额。《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如果一个人为(他的)长大的儿子们娶了妻子们。

但没有为他最小的儿子娶妻,在父亲走到了宿命(尽头)后,当兄弟们分家时,他们应从父亲的家产中为他们的年幼的、尚没有娶妻的弟弟在他的份额之上将一份结婚聘银指定给他,因此使他能够取得一个妻子。

这是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平等分割原则的体现,保证继承上的相对公平。同时这既体现了对年幼儿子的保护,也是为了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二、婚生子的继承问题

除长子外,婚生子拥有同等的地位和财产继承权,不受母亲身份的影响。古巴比伦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丈夫除了妻子也可以有妾。妾的地位比正妻低,必须尊重服侍正妻。但正妻和妾室的儿子对父亲的财产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母亲的财产由各自儿子继承。

《汉谟拉比法典》中对此作了规定,如果一个人前后娶了几任妻子,并且这些妻子都为他生了儿子,那么儿子们应拿走他们各自母亲的财产并且平均分割父亲的财产。

由此看出,在法律规定上不同的母亲在儿子们继承父亲财产时没有影响。而母亲的财产由她的儿子们平均分配,如果母亲离异再嫁生子,那么她的财产应当由她所生的所有儿子共同继承。

如法律中规定道:“如果一个女人在进入的(家)地,又为后一个她的丈夫生了儿子们,后来,该女人死了,她前面生的儿子们和后面生的儿子们应共同将她的嫁妆分割。”财产继承是法律维护私人财产,防止因继承人纠纷而产生侵占财产等问题。

如果在财产继承前其中一个继承人已经去世,便由他的儿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年幼则在长大后正式继承财产份额。家庭财产在儿子们或者仍然健在的男性世系中分配,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由他的儿子代替与叔父们分割财产。

而有时为了争夺财产,叔父们会诽镑诋毁父亲死后出生的孩子的父子关系。针对幼子的继承问题,法律上也有详细规定。《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寡妇在儿子年幼时未经法官同意不得再嫁,当她要求再嫁时,法官应该调查她的前任丈夫家的背景。

并把她的前任丈夫家庭委托给她后来的丈夫和该女人本人,并使他们留存一份泥板契约;他们应该看守家产,并且把孩子们带大,他们不能将家庭用具卖为银钱。任何买了寡妇的儿子们的家庭用具的买者应该将他付出的银子放弃。

并且应该将(所买)财物退还给它的主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寡妇再嫁后必须养育前任丈夫的孩子并且保管家产,他们可以使用财产,但不能卖掉财产,并且前夫的孩子从法律上不能算作新家庭的一员,他不需要对后来的家庭负责任。

同时保障了幼子的财产继承权,防止财产被侵占。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中亚述法典》中:寡妇再嫁后,婴儿在寡妇的配偶家里长大,但是没有订立收养契约,那么这个婴儿将无法继承其继父家里的财产,并且也不对继父的债务负有责任,而是在他自己的父亲(己去世)家里分得自己应继承的财产。

三、奴生子的继承问题

与婚生子不同,奴生子的继承权和地位必须得到父亲的认可才能实现。奴生子因其出身地位低于婚生子。法律规定,如果一男子要离弃为其生子的妾或使其有子的妻,应将她的嫁妆归还并给予抚养费,而女奴的地位远低于妾,即便已经生子也不能脱离奴隶身份。

《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如果父亲在去世前承认了奴生子的身份,在他去世后婚生子和奴生子应平均分割所有财产,而正妻的长子可以优先选取一份拿走;如果父亲生前没有承认奴生子,那么他们没有继承权,但奴生子和生育他们的女奴可以获得自由。

也就是说只有得到父亲承认后,奴生子才能参与财产分配,如果没有得到父亲的承认,就无法获得继承权。女奴可以成为妾,但即使她生下了她主人的孩子,她仍然是奴隶并且可以被卖掉。当她的主人去世后,她和她的孩子都会获得自由。

在未获得自由前,正妻始终是女奴的女主人,无论何时女奴都要尊重她。如果女奴自视与女主人平等,即使她有生育子女,女主人也可以将她加上奴隶标记,列入其余女奴中。自由身份的女子与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继承父亲财产的一半。

在征得主人同意后,奴隶可以与自由身份的女子结婚,他们所生的孩子是自由人的身份。如果她带来了嫁妆进入丈夫家中,在丈夫死后,她应将嫁妆带走并且将他们婚后的所有财产分为两半,她代表她的儿子拿走一半,另一半属于她丈夫的主人。

结语:

由上述可知,男性继承人是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的主体。财产继承人首先是儿子,法律上诸子的继承权相同,但实际上长子有优先权,在父亲去世后长子往往负责家族的事务,管理留下的财产并主持财产分割。

法律和各种财产继承契约都显示出兄弟之间平分父亲的财产是这一时期最典型的遗产继承类型。法律所认定的亲属关系保障了继承财产双方的利益。

无论继承人是亲子,还是有血缘关系或者没有血缘关系,在他们确立契约后,双方以法律联结的家庭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男性继承人的绝对继承权在经济上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利益,维护父系的权威。

孙老伯的遗产怎么分?继承人图谱带你一目了然

“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究竟怎么分呢?”“父母去世后,老人遗产尚未分割,但子女又过世,又该如何继承”“法定继承是均等分割还是可以有多有少?”......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大家一定有过不少困惑。本期,我们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文,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总结归纳成一张思维导图,帮助大家厘清法定继承几种常见情形,再结合具体案例,就大家较为关心的法定继承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

孙老伯与李老太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早年因病过世,留下一个独生女儿小周。二儿子成家后就另府别住。三女儿出国留学后就长期定居国外,很少回国。只有小儿子一家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

2022年,孙老伯过世,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因孙老伯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李老太等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二儿子也因病过世。那么,孙老伯留下的遗产将如何发生继承呢?

Q&A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孙老伯的遗产?

答: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孙老伯与李老太结婚多年,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属于孙老伯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Q&A

问题2

孙老伯过世后,老伴和子女等都可以继承其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孙老伯过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尚在世的老伴李老太、二儿子、三女儿、小儿子(孙老伯的父母已早于孙老伯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Q&A

问题3

孙老伯的大女儿早年过世,那外孙女小周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孙老伯过世,那小周作为大女儿唯一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范围为大女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A

问题4

假设孙老伯没有配偶子女,且双亲去世,但有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姐姐早于孙老伯去世,那么这位姐姐的儿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规则: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在假设条件下,孙老伯姐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Q&A

问题5

孙老伯去世后,他的二儿子不幸在遗产分割前过世,二儿子还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如能,由谁继承?

答:可以。二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即由其母李老太、妻子、子女继承。如二儿子的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Q&A

问题6

除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法律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大女儿的丈夫对孙老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存在继承人以外,依靠孙老伯扶养或者对孙老伯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Q&A

问题7

哪些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答:法律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孙老伯的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孙老伯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孙老伯且情节严重等情形,法律会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Q&A

问题8

对于孙老伯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一般应均等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作出不等额的分配。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Q&A

问题9

孙老伯的小儿子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长期关心、照顾孙老伯日常起居,理应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这个要求能否被认可?

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儿子一家如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则可以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就医情况、经济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Q&A

问题10

如果孙老伯的三女儿表示想要放弃继承,她该如何做?

答:三女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文:程一婧 卢莉婷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父母过世,子女们均分遗产?不是,其实要遵循四个分配原则

【引言】

父母过世了,未留遗嘱,留下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平分——这即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遗产“均分”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可能很多人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必定均分么?

不是。

当一个家庭发生法定继承时,“均分”原则只处于最低优先级。在其之上还有三个更高优先级的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家庭情况。

以上结论,即来自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注意,这里我们所谈到的“原则”一词,细分为四个子原则:自愿原则、照顾原则、倾向原则、均分原则。这四个原则,优先级依次递减。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的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割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在遗产份额分配上具有最高优先级,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不管是均分、全给一个人、还是份额有差,均以此意见为准。

2.照顾原则

照顾原则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继承人:“双无”人员。

无劳动能力。例如身体重度残疾、智残智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无经济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必定会面临生活困难的境地,在继承遗产时,需要予以照顾。

那么,什么叫“照顾”?

这是一个倾向性判定。我们举两个例子对比一下:

被继承人留下数百万遗产,两个继承人,其中一人“双无”。如果按照均分原则,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均在百万以上。“双无”人员说了:依据法条,我要多分,至少分六成以上。这种情况下,因为继承的遗产份额较大,足够满足长时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无需照顾的。

还是同样的背景,只不过遗产只有几万块钱。即便从基本生活需求上,几万块钱也坚持不了几年时间。这时候,就要对“双无”人员适当照顾。但是多少算照顾?六成、七成、还是全部?没有定论和标准,因协商、主张、判决而定。

此外多提及一句:照顾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即便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非双无继承人,发生遗嘱继承的时候,依然要先分出一部分给到双无人员,随后再按照遗嘱执行。

3.倾向原则

现实中经常有类似情况:老人孩子多,平时都依靠一个子女照顾,其他子女鲜有过问。百年之后,那些平日不露面的孩子一个个冒出头来,要分老人的遗产。那么,照顾老人多的子女,能多分甚至全分么?

这种情况即属于扶养义务的多少,对份额分配产生倾向性影响。

从立法精神上,确实值得倡导: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意味着付出较多,理应得到更多回报;反之,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的,既未尽义务,又未付出,当然不应该索取什么,这一点从意思上应该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多分、少分、不分,仅属于一个概念性词语,没有明确标准,只能通过举证、主张的方式来解决。而且多数情况下,需要尽到扶养义务的人来举证。所以,之前与大家谈及此方面问题的时候一直在建议:“做好事,要留名”。

此外,在本条规定中还有这样一句话: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必定多分么?肯定不是。从个人角度,这句话,没什么实用意义。

举个例子:

多数家庭恐怕都是这样一种生活状态:老两口生活在一起,跟子女不同住,子女们隔三差五来探望。老两口中一方先过世,发生了法定继承,基本结论是:在世一方与子女,均分遗产。何来老伴儿多分一说?

更何况,还有很多子女之所以与父母同住,其实不是为了伺候方便,而是更便于“啃老”,凭什么多分?

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只有一种情况下,同住者应当多分:同住者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反之,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不取决于是否同住。

那么结论就出来了:这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假设因为同住,所以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是现实中,这种理论假设成立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对于这一细分原则的理解,应当集中在“扶养”。至于“同住”,可以忽略掉。

4.均分原则。

以上情况均无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均分”。

均分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协商不均分的一致意见、继承人没有“双无”人员、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无差,则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均分遗产。

例如,父亲先走了,留有一套父母共有房产,有三个子女,爷爷奶奶均早过世,未留遗嘱。此时,此房中一半份额为母亲自有份额不发生继承,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母亲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各自继承1/4,即三个子女各自继承此房的1/8,母亲继承1/8,加上其自有的一半,合计5/8。

又如,大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有两个兄弟。大伯过世时有一套房,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已过世。此时,大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整套房将由两个兄弟平均继承,各自1/2。

【现实意义】

这一条规定,从现实操作意义上,主要有两点:

1.法定继承情况下的“均分”原则,具有较强的普适性——毕竟遗嘱继承、遗赠之类的做法,在当前家庭中并没有得到普及,甚至很多人还有所“忌讳”。

那么,发生法定继承之后如何分配遗产,就要定个规矩。在区分不出继承人继承权差异的情况下,最简单的规矩就是平分。

2.举证。在不愿意均分的情况下,必须要拿出可以不均分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尽到扶养义务多的证据证明。

例如,女儿一直伺候、为父母养老送终,儿子不闻不问,却要求均分遗产,甚至以“儿子”的身份要求多分。这种情况下,女儿就要拿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

证据很重要,也很容易被忽视。尤其针对子女孝顺程度不一的家庭,建议孝顺子女多“长个心眼”,哪怕给爸妈买菜做饭、看病就医,留下那些票据,拍个视频、存好聊天记录等,甚至与父母的老街坊老邻居搞好关系往来,都将作为支持多分的有力证据——不要把做这些事情理解为“私心”,而是对那些不干活还想着落好处的人的警示和惩戒。

【结语】

法定继承,是目前发生最多的一种继承情况,毕竟很多老百姓对什么遗嘱、遗赠之类的,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的状态。

因此,可以把这条规定理解为:针对目前最普遍的继承方式,给出了遗产分配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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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父母过世了,未留遗嘱,留下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平分——这即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遗产“均分”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可能很多人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必定均分么?

不是。

当一个家庭发生法定继承时,“均分”原则只处于最低优先级。在其之上还有三个更高优先级的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家庭情况。

以上结论,即来自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注意,这里我们所谈到的“原则”一词,细分为四个子原则:自愿原则、照顾原则、倾向原则、均分原则。这四个原则,优先级依次递减。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的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割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在遗产份额分配上具有最高优先级,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不管是均分、全给一个人、还是份额有差,均以此意见为准。

2.照顾原则

照顾原则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继承人:“双无”人员。

无劳动能力。例如身体重度残疾、智残智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无经济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必定会面临生活困难的境地,在继承遗产时,需要予以照顾。

那么,什么叫“照顾”?

这是一个倾向性判定。我们举两个例子对比一下:

被继承人留下数百万遗产,两个继承人,其中一人“双无”。如果按照均分原则,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均在百万以上。“双无”人员说了:依据法条,我要多分,至少分六成以上。这种情况下,因为继承的遗产份额较大,足够满足长时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无需照顾的。

还是同样的背景,只不过遗产只有几万块钱。即便从基本生活需求上,几万块钱也坚持不了几年时间。这时候,就要对“双无”人员适当照顾。但是多少算照顾?六成、七成、还是全部?没有定论和标准,因协商、主张、判决而定。

此外多提及一句:照顾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即便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非双无继承人,发生遗嘱继承的时候,依然要先分出一部分给到双无人员,随后再按照遗嘱执行。

3.倾向原则

现实中经常有类似情况:老人孩子多,平时都依靠一个子女照顾,其他子女鲜有过问。百年之后,那些平日不露面的孩子一个个冒出头来,要分老人的遗产。那么,照顾老人多的子女,能多分甚至全分么?

这种情况即属于扶养义务的多少,对份额分配产生倾向性影响。

从立法精神上,确实值得倡导: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意味着付出较多,理应得到更多回报;反之,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的,既未尽义务,又未付出,当然不应该索取什么,这一点从意思上应该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多分、少分、不分,仅属于一个概念性词语,没有明确标准,只能通过举证、主张的方式来解决。而且多数情况下,需要尽到扶养义务的人来举证。所以,之前与大家谈及此方面问题的时候一直在建议:“做好事,要留名”。

此外,在本条规定中还有这样一句话: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必定多分么?肯定不是。从个人角度,这句话,没什么实用意义。

举个例子:

多数家庭恐怕都是这样一种生活状态:老两口生活在一起,跟子女不同住,子女们隔三差五来探望。老两口中一方先过世,发生了法定继承,基本结论是:在世一方与子女,均分遗产。何来老伴儿多分一说?

更何况,还有很多子女之所以与父母同住,其实不是为了伺候方便,而是更便于“啃老”,凭什么多分?

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只有一种情况下,同住者应当多分:同住者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反之,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不取决于是否同住。

那么结论就出来了:这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假设因为同住,所以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是现实中,这种理论假设成立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对于这一细分原则的理解,应当集中在“扶养”。至于“同住”,可以忽略掉。

4.均分原则。

以上情况均无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均分”。

均分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协商不均分的一致意见、继承人没有“双无”人员、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无差,则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均分遗产。

例如,父亲先走了,留有一套父母共有房产,有三个子女,爷爷奶奶均早过世,未留遗嘱。此时,此房中一半份额为母亲自有份额不发生继承,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母亲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各自继承1/4,即三个子女各自继承此房的1/8,母亲继承1/8,加上其自有的一半,合计5/8。

又如,大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有两个兄弟。大伯过世时有一套房,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已过世。此时,大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整套房将由两个兄弟平均继承,各自1/2。

【现实意义】

这一条规定,从现实操作意义上,主要有两点:

1.法定继承情况下的“均分”原则,具有较强的普适性——毕竟遗嘱继承、遗赠之类的做法,在当前家庭中并没有得到普及,甚至很多人还有所“忌讳”。

那么,发生法定继承之后如何分配遗产,就要定个规矩。在区分不出继承人继承权差异的情况下,最简单的规矩就是平分。

2.举证。在不愿意均分的情况下,必须要拿出可以不均分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尽到扶养义务多的证据证明。

例如,女儿一直伺候、为父母养老送终,儿子不闻不问,却要求均分遗产,甚至以“儿子”的身份要求多分。这种情况下,女儿就要拿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

证据很重要,也很容易被忽视。尤其针对子女孝顺程度不一的家庭,建议孝顺子女多“长个心眼”,哪怕给爸妈买菜做饭、看病就医,留下那些票据,拍个视频、存好聊天记录等,甚至与父母的老街坊老邻居搞好关系往来,都将作为支持多分的有力证据——不要把做这些事情理解为“私心”,而是对那些不干活还想着落好处的人的警示和惩戒。

【结语】

法定继承,是目前发生最多的一种继承情况,毕竟很多老百姓对什么遗嘱、遗赠之类的,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的状态。

因此,可以把这条规定理解为:针对目前最普遍的继承方式,给出了遗产分配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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