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定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ikaoOnline.coM
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财产怎么分?
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为何只分得1%?民法典来解答
房子是妻子买的,房贷是妻子还的
夫妻二人不仅约定好
房产为妻子一人所有
还签订了《财产约定具结书》
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民法典这样规定↓
夫妻离婚 争夺房产
浙江杭州的赵先生和李女士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决定结婚。此时的李女士年收入百万,名下有自己的房产,赵先生收入一般。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据目前市场价估计,该房约值1200万。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赵先生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自愿放弃所有权。
经两人协商,房屋登记为李女士、赵先生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赵先生占1%。两年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驳回。
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赵先生却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在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现在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示着双方的真实意思,应是合法有效,因此应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赵先生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书面约定并非儿戏
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具结书,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守夫妻之间的“合同”,受其拘束。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两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
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房产份额予以分割。如果李女士和赵先生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没有注明各自份额,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02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综合:“CCTV今日说法”、“滨江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离婚时,财产到底怎么分?平分到底公不公平?民法典告诉你答案
近日,连续有几位咨询人在私信问我,都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的。是不是默认平分?很多人都觉得竟然是共同财产,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财产就是默认平分一人50%,哪怕就算是打官司,法官肯定也是按照这个原则判的。
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在我接触的案例当中,很多律师都会为女方在双方都无过错时,争取60%财产的份额,如果男方有过错在先,则会争取70-80%的份额。为什么?因为法院在判决时的原则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何为共同财产
婚后添置的房子车子票子,这肯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有差别,所以注意只要甄别掉个人财产,剩下的就是共同财产了,有以下5种财产,特别提示,都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1)夫妻一方购买的投资理财产品。如股票、基金、余额宝,甚至是购买的理财性保险,哪怕保险没有到期,也是要按照离婚时的现有价值进行分配的,投资性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
(2)养老保险。很多的朋友,每年都会自己交养老保险,每年交一笔钱,等着退休后,进行领取,其实,这一部分交养老保险的钱,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所以,一旦夫妻双方离婚,那么这一部分钱也是可以分割的。如果还没有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夫妻已经离婚了,那么就按照交了多少钱,算进共同财产里面去,按照判决的比例进行分割。
(3)一方法定继承所得到的财产。比如,一方的父母去世后,留下来的房子、财产,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上没有明确说明只给一方的话,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就是给夫妻双方的财产,离婚时,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当时继承的时候,有说明只给一方的话,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具体可以看我8月15日的文章)
(4)住房公积金。现在有很多单位的员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就有好几千,一年下来好几万,数十年的话,有的人的公积金可以达到几十万,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记得在算夫妻共同财产时算进去。
(5)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婚后进行的投资收益。比如张三婚前全款买了一个房子,婚后,把房子出租出去,那么婚后,出租产生的房租,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再比如,张三婚前有100万,婚后,张三的媳妇拿去炒股,赚到了200万,那么一百万的本金是张三的,不能分割,但是赚的100万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认定过错?
法律上认定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通常包括四种情况:
(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已经租了房子,两人频次较高的在一起生活的那种。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以并不仅局限在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冷暴力,精神上的摧残。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针对女性还有这一条特别的保护
生活当中,有很多家庭主妇,他们常年都在忙着照顾小孩和老人的日常起居,全身心地投入家庭,做好另一方的后盾,但是这也带来另一种代价,那就是完全丧失了自己的工作机会或升职加薪的机会。因此,当离婚时,全职或半全职家庭主妇是非常吃亏的,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1088条的出台,就让家庭主妇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当然,现有的判例还不多,金额也并不多,大部分法院支持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1-3万元的居多,当然个别案例也有存在10万、15万元或更高的补偿金额。法院参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付出较多的一方角度论述。人民法院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判。又如生活期间实际收入,考虑正常生活支出等因素予以裁判。
(2)从付出较少的一方出发角度论述。未尽子女抚养义务时间的长短、被请求经济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裁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所以法院在裁判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参考的因素也各种各样,我们只能期盼后续的法条完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码字不易,欢迎点赞收藏,如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
近日,连续有几位咨询人在私信问我,都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的。是不是默认平分?很多人都觉得竟然是共同财产,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财产就是默认平分一人50%,哪怕就算是打官司,法官肯定也是按照这个原则判的。
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在我接触的案例当中,很多律师都会为女方在双方都无过错时,争取60%财产的份额,如果男方有过错在先,则会争取70-80%的份额。为什么?因为法院在判决时的原则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何为共同财产
婚后添置的房子车子票子,这肯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有差别,所以注意只要甄别掉个人财产,剩下的就是共同财产了,有以下5种财产,特别提示,都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1)夫妻一方购买的投资理财产品。如股票、基金、余额宝,甚至是购买的理财性保险,哪怕保险没有到期,也是要按照离婚时的现有价值进行分配的,投资性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
(2)养老保险。很多的朋友,每年都会自己交养老保险,每年交一笔钱,等着退休后,进行领取,其实,这一部分交养老保险的钱,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所以,一旦夫妻双方离婚,那么这一部分钱也是可以分割的。如果还没有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夫妻已经离婚了,那么就按照交了多少钱,算进共同财产里面去,按照判决的比例进行分割。
(3)一方法定继承所得到的财产。比如,一方的父母去世后,留下来的房子、财产,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上没有明确说明只给一方的话,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就是给夫妻双方的财产,离婚时,就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当时继承的时候,有说明只给一方的话,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具体可以看我8月15日的文章)
(4)住房公积金。现在有很多单位的员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就有好几千,一年下来好几万,数十年的话,有的人的公积金可以达到几十万,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记得在算夫妻共同财产时算进去。
(5)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婚后进行的投资收益。比如张三婚前全款买了一个房子,婚后,把房子出租出去,那么婚后,出租产生的房租,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再比如,张三婚前有100万,婚后,张三的媳妇拿去炒股,赚到了200万,那么一百万的本金是张三的,不能分割,但是赚的100万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认定过错?
法律上认定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通常包括四种情况:
(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已经租了房子,两人频次较高的在一起生活的那种。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以并不仅局限在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冷暴力,精神上的摧残。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针对女性还有这一条特别的保护
生活当中,有很多家庭主妇,他们常年都在忙着照顾小孩和老人的日常起居,全身心地投入家庭,做好另一方的后盾,但是这也带来另一种代价,那就是完全丧失了自己的工作机会或升职加薪的机会。因此,当离婚时,全职或半全职家庭主妇是非常吃亏的,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1088条的出台,就让家庭主妇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当然,现有的判例还不多,金额也并不多,大部分法院支持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1-3万元的居多,当然个别案例也有存在10万、15万元或更高的补偿金额。法院参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付出较多的一方角度论述。人民法院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判。又如生活期间实际收入,考虑正常生活支出等因素予以裁判。
(2)从付出较少的一方出发角度论述。未尽子女抚养义务时间的长短、被请求经济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裁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所以法院在裁判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参考的因素也各种各样,我们只能期盼后续的法条完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码字不易,欢迎点赞收藏,如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