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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赠与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是否返还

2024-01-03 01:04:5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婚后赠予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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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赠予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需区分情况确定是否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1、婚前赠与,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则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财产那些事儿| 父母给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资本来到人间,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

最近重温《蜗居》,发现简直是一部普通人买房血泪史。在当下,“买房”逐渐成为人生大事,甚至和婚姻幸福、子女教育等等紧密相关。

不少年轻人走到谈婚论嫁的一步,都开始为买房苦恼,特别是男方。丈母娘和女婿因为买房红了脸的故事没少上演,男方父母更是为了子女能成家立业耗尽心血,掏空几个钱包凑出一套房。

越是如此,父母越是担忧,现在年轻人心性变化快,离婚率一路飙升,自己费尽心血帮儿子/女儿买来的房子,会不会因为未来二人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损失呢?

关于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割,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判定。懂哥归纳出3个关键点:买房的时机、付款方式、产权登记人。

接下来我就展开说说,这三个关键点不同组合下,法律对于房子的归属判定。

时间节点1:正式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关系前(扯证前)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一个人。

全额出资时,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视为对其子女之个人赠与,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子归登记方所有。不过,一旦离婚,另一方有权对房子的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如本金、利息、增值等进行分割。

例外情况,如果一方父母有特殊约定,如约定房子是赠与夫妻二人的,那么可以视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的结婚对象一个人。

此时房子的产权登记人虽然只有子女的结婚对象,但这可不属于赠与对方,而是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情情况除外。

情形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同时写了子女和结婚对象两个人。

这种情况,房子被视为一方父母赠与子女,就妥妥的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了。除非有约定比例划分,其余都等份共有,也就是房子的产权一人一半。

以上都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时,可能出现的情况。但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全款买房,或者在一、二线城市付个首付,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有时,双方父母会一起出力,共同出资为小两口买房。

那么此时,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子的归属如何判定呢?

很简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双方都只能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

时间节点2:正式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关系后(扯证后)

两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也要看付款的方式和产权登记人,区分判定。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自己子女一个人。

全额出资,一般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明确表示,房子是买给自己子女一人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写了夫妻双方两个人。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两的名下,则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同样思考,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子的归属如何判定呢?

全款买房的,不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双方要么约定比例,要么按出资比例,其余一律视为房产各占一半。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的,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不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已出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剩余部分对半分。


结婚买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健康的婚姻需要我们用一辈子去学习和经营,当你全身心投入其中,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最后一道屏障。买房涉及到两个家庭和几个钱包,绝非小事,建议提早了解,规避风险。

我是懂哥,一起学习和探讨法律那些事儿,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法律科普:探析!夫妻之间婚内赠与的撤销权问题

引言

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

房产作为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立家之本,如何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尤其是房产落入他人之手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伴随着对个人意识的强调步入大众视野,有相当一部分的已婚人士会更希望在婚后依然能保有个人财产,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现状下不少适龄男女产生了“恐婚”心理。

其配偶是否具备解决婚内财产归属问题的能力,成为了步入婚姻前的最后一道考察屏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了在配偶面前展现出自己有能力,安排好财产归属或是为了使关系更为长久与稳定。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夫妻间赠与财产的情形,赠与的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可能是夫妻夜话时的口头约定,也可能是书面的财产约定。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以案析法:田某和于某的纠纷

来自天津的田某和于某本该过着像许多平凡夫妻一样的婚后生活,两人相识已有四年,双方均有体面的工作,两人情投意合并领证结婚。

结婚当日,田某将自己的积蓄80000元转入妻子于某的银行账户内,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了“不论婚姻存续与否,男方自愿将80000元财产权属给予女方”。

谁料,在婚后的短短两个月内于某便提出“我们都想买房子,不如先离婚,之后再复婚”,于是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两个月便宣告终结。

可惜事与愿违,离婚后于某便不愿再与田某联系,田某自然是想要追回个人婚前存款,其中即包括了当时为表衷心转给于某的80000元。一审判决结果为,酌定由于某返还田某40000元。

根据此案例,我们可以深入讨论一下关于夫妻间婚内赠与的一些问题。

必须要弄清楚究竟什么样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属于赠与,还有婚内的赠与与普通赠与有些什么不同,最后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什么样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才属于婚内赠与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田某与于某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是田某自愿签订的,但是应该看到田某是为了达到与于某结婚并长期生活的目的才签订的,田某与于某短暂的婚姻显然未能达到于某的目的。

由此可知,本案中的财产协议书关于80000元的归属约定属于婚内赠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夫妻间财产协议的认定尚不能统一。

有些法院认为这属于普通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不属于赠与,自然也就不存在撤销权之说,也有些法院认为属于婚内赠与,故适用赠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些争议的学说我们在此不过多赘述,以下讨论的是在实践中已达成共识的部分。

婚内赠与的前提是赠与人拥有个人财产,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由双方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因受赠所获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赠与的房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不包括夫妻共有的房产。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被允许的。

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除了夫妻明确写明是“赠与”的情况,在生活中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并不一定会明确写出“赠与”二字。

此时若可以从约定内容中判断出赠与人的感激之情或者其他愿意做出赠与行为的情感时,可以依据情理分析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财产约定协议中如果出现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事项内容或是债务负担等,应认为属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行为,而非婚内赠与。

婚内赠与的撤销权和普通撤销权有何不同

顾名思义,婚内赠与和普通赠与的差别就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没有夫妻关系,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夫妻关系会不会赋予赠与撤销权不同的意义。

夫妻关系是一种既紧密又脆弱的关系,其紧密体现在婚后双方财产共同共有,在现实操作中即便受赠方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赠与人也会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关系仍然与标的物保有一定联系。

例如丈夫赠与妻子的房产很可能被用于共同生活居住,其脆弱则体现在夫妻关系会因离婚而解除,远不如血缘关系那般难以分割,赠与的法律效果也可能会受到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没有变更登记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受赠人来说并不公平,赠与人完全掌握了撤销的主动权,受赠人如果是在婚姻关系中处于需要保护地位的弱势方则其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不论夫妻关系有多么复杂和特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给予特殊身份关系全面考虑,但其尚不能独立于普通赠与规则,直至今日暂时没有制定特殊规则的必要性。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

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件中,田某虽然主张行使撤销权,但最终法院是以显失公平为由才为田某争取回了40000元。原因在于根据《物权编》的相关规定,80000元的财产权属已经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几项使用限制,其一时间限制,婚内赠与撤销权属于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在赠与标的物转移之前行使。

其二形式限制,虽然《合同编》中未对撤销权的行使形式做出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认为赠与合同可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做出撤销的意思,无需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使用撤销权。

其三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例如夫妻双方生活了许多年,妻子为家庭生活付出巨大,财产混同。

此时丈夫主张行使撤销权显然对妻子是不道义的,又或是受赠人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赠与人照料或帮助颇多,也可以视为有道德义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引言

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

房产作为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立家之本,如何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尤其是房产落入他人之手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伴随着对个人意识的强调步入大众视野,有相当一部分的已婚人士会更希望在婚后依然能保有个人财产,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现状下不少适龄男女产生了“恐婚”心理。

其配偶是否具备解决婚内财产归属问题的能力,成为了步入婚姻前的最后一道考察屏障。在婚内,夫妻一方为了在配偶面前展现出自己有能力,安排好财产归属或是为了使关系更为长久与稳定。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夫妻间赠与财产的情形,赠与的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可能是夫妻夜话时的口头约定,也可能是书面的财产约定。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以案析法:田某和于某的纠纷

来自天津的田某和于某本该过着像许多平凡夫妻一样的婚后生活,两人相识已有四年,双方均有体面的工作,两人情投意合并领证结婚。

结婚当日,田某将自己的积蓄80000元转入妻子于某的银行账户内,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了“不论婚姻存续与否,男方自愿将80000元财产权属给予女方”。

谁料,在婚后的短短两个月内于某便提出“我们都想买房子,不如先离婚,之后再复婚”,于是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两个月便宣告终结。

可惜事与愿违,离婚后于某便不愿再与田某联系,田某自然是想要追回个人婚前存款,其中即包括了当时为表衷心转给于某的80000元。一审判决结果为,酌定由于某返还田某40000元。

根据此案例,我们可以深入讨论一下关于夫妻间婚内赠与的一些问题。

必须要弄清楚究竟什么样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属于赠与,还有婚内的赠与与普通赠与有些什么不同,最后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什么样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才属于婚内赠与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田某与于某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是田某自愿签订的,但是应该看到田某是为了达到与于某结婚并长期生活的目的才签订的,田某与于某短暂的婚姻显然未能达到于某的目的。

由此可知,本案中的财产协议书关于80000元的归属约定属于婚内赠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夫妻间财产协议的认定尚不能统一。

有些法院认为这属于普通的夫妻财产约定行为不属于赠与,自然也就不存在撤销权之说,也有些法院认为属于婚内赠与,故适用赠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些争议的学说我们在此不过多赘述,以下讨论的是在实践中已达成共识的部分。

婚内赠与的前提是赠与人拥有个人财产,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由双方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因受赠所获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赠与的房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不包括夫妻共有的房产。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被允许的。

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除了夫妻明确写明是“赠与”的情况,在生活中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并不一定会明确写出“赠与”二字。

此时若可以从约定内容中判断出赠与人的感激之情或者其他愿意做出赠与行为的情感时,可以依据情理分析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财产约定协议中如果出现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事项内容或是债务负担等,应认为属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行为,而非婚内赠与。

婚内赠与的撤销权和普通撤销权有何不同

顾名思义,婚内赠与和普通赠与的差别就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没有夫妻关系,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夫妻关系会不会赋予赠与撤销权不同的意义。

夫妻关系是一种既紧密又脆弱的关系,其紧密体现在婚后双方财产共同共有,在现实操作中即便受赠方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赠与人也会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关系仍然与标的物保有一定联系。

例如丈夫赠与妻子的房产很可能被用于共同生活居住,其脆弱则体现在夫妻关系会因离婚而解除,远不如血缘关系那般难以分割,赠与的法律效果也可能会受到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没有变更登记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受赠人来说并不公平,赠与人完全掌握了撤销的主动权,受赠人如果是在婚姻关系中处于需要保护地位的弱势方则其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不论夫妻关系有多么复杂和特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给予特殊身份关系全面考虑,但其尚不能独立于普通赠与规则,直至今日暂时没有制定特殊规则的必要性。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

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件中,田某虽然主张行使撤销权,但最终法院是以显失公平为由才为田某争取回了40000元。原因在于根据《物权编》的相关规定,80000元的财产权属已经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几项使用限制,其一时间限制,婚内赠与撤销权属于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在赠与标的物转移之前行使。

其二形式限制,虽然《合同编》中未对撤销权的行使形式做出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认为赠与合同可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做出撤销的意思,无需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使用撤销权。

其三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例如夫妻双方生活了许多年,妻子为家庭生活付出巨大,财产混同。

此时丈夫主张行使撤销权显然对妻子是不道义的,又或是受赠人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赠与人照料或帮助颇多,也可以视为有道德义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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