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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时离婚好还是生下来离婚好,财产分配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

2024-01-03 01:02:2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怀孕了离婚财产怎么分(怀孕期间离婚要怎么分配财产)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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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离婚财产怎么分(怀孕期间离婚要怎么分配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媳妇意外受孕生子,离婚孩子扶养费该由谁出?

邻村最近出了一件事,比小说的情节也不以下。有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二人前几年结婚了。婚后丈打工赚钱养家,女的在家做饭操持家务。婚后第二年夏季,天气干旱,小玉米苗旱的都打蔫了。丈夫去浇玉米,白天没浇完晚继续浇。媳妇在家见天黑了还没回来,就掩上门上炕等丈夫回来,时间长了就在炕睡着了。

二人前

媳妇在家等待睡着了,没能等到丈夫干活完活回家,却来了一个小偷。小偷在家里转了一圈,见女主人熟睡在炕,见色起意,色胆包天,就趁夜爬到炕上。女主人以为是丈夫回家,也没有反抗,迷迷糊糊中就让小偷得逞了。小偷走后,女主人在睡中摸索丈夫的身体,身边没有人,以为丈夫出去了,喝了两声无人应声,打开电灯,家中无有丈夫身影。检查自己的身体,确实有与人发生关系的迹象。

丈夫回家后,媳妇把睡梦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丈夫,丈夫半信半疑,也没细想,累了一天,洗洗就睡了。过了一段时时间,媳妇怀孕了,夫妻俩也没多想,妊娠期满生下一男婴。一开始日子倒也过得顺顺当当,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容貌不像丈夫。在农村拿小孩相貌开玩笑,并不少见,有时出门入户,也有一些好说的家庭妇女调笑丈夫,说小孩不像他。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时间长了,丈夫联想到挪年夏头浇地媳妇告诉他的事,怀疑曰重。以至为此本来和晚睦的家庭,经常为此生气,夫妻日渐产生矛盾。经常吵闹,甚至到了闹离婚的地步矛。夫妻天天闹也不是事,丈夫绝定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丈夫不是孩子生理学父亲。

目前夫妻俩以向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如果二人离婚,孩子太小由女方扶养,那么问题来了,男方不是孩子生理学父亲,孩子的扶养费该由男方出吗?男方不出该由谁出呢?女方找谁要扶养费呢?

离婚前与他人怀孕、产子,侵犯配偶权和人格权益,法院如何判?

【案件回放】

徐某、王某二人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女,201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小型轿车,产权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须补偿男方。由于双方婚后即分居,财产、债务均归各自有。双方离婚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及财产补偿。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

徐某向审理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在4S店刷卡购车,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王某于2018年5月6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孕周为38 周,可以推定王某在与徐某离婚之前已怀孕。徐某认为,在离婚前的分居阶段,王某与他人怀孕、产子,侵犯了徐某的配偶权和人格权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徐某可以撤销赠与,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王某返还其个人购买的小轿车。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徐某主张于2018年9月27日知道王某婚内受婚外生子的事实,王某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协议离婚时,徐某对王某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并不知情。

徐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影响徐某基于人格利益受侵犯而向工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无过错方未发现对方存在损害赔偿情形而放弃损害赔偿的,如果离婚后发现,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之诉对应的民事案由应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有些夫妻在买房时,为了规避税费或者提前为孩子准备住房等种种原因,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如果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了,离婚时可以分割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陶先生的经历,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陶先生和妻子朱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朱女士外形靓丽,性格活泼,陶先生对朱女士一见钟情,对朱女士展开了追求,朱女士很快就同意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有一天朱女士对陶先生说自己怀孕了。陶先生知道朱女士怀孕的消息非常高兴,于是向朱女士求婚,朱女士欣然应允。婚后,朱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彬彬,陶先生对彬彬非常疼爱。彬彬上小学时,陶先生正巧挣了一笔钱,于是征得陶女士同意后,陶先生为彬彬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彬彬名下。

  有一次陶先生去学校参加家长会,听到有家长议论自己和彬彬长得不像。回家后,陶先生把这事顺口告诉了朱女士,没想到朱女士的神情十分不对劲。陶先生问妻子是不是身体不舒服,没想到妻子犹豫再三后说了一句,咱俩离婚吧,彬彬不是你的孩子。

  原来朱女士和陶先生交往的时候,曾和已婚的上司秦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朱女士怀孕后也不确定孩子是谁的。现在彬彬越长越大,和秦某长得很像。朱女士得知秦某已经离婚,把彬彬的事告诉了秦某,秦某说愿意和朱女士结婚。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和陶先生离婚。

  陶先生一听自己养了七八年的孩子居然不是亲生的,非常生气,当即同意离婚。陶先生不知道自己为彬彬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陶先生分析道: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外效力。而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就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本案中,陶先生用自己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彬彬购买房屋,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彬彬事实上并非陶先生的亲生子女,对彬彬的赠与不符合陶先生的本意,因此彬彬名下的这套房屋仍应视为陶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陶先生,由于朱女士婚后生育了与他人的子女,并决定离婚和孩子的亲生父亲结婚,因此朱女士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陶先生有权要求朱女士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建议后,陶先生非常高兴,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所以,即使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离婚时也是有可能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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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次陶先生去学校参加家长会,听到有家长议论自己和彬彬长得不像。回家后,陶先生把这事顺口告诉了朱女士,没想到朱女士的神情十分不对劲。陶先生问妻子是不是身体不舒服,没想到妻子犹豫再三后说了一句,咱俩离婚吧,彬彬不是你的孩子。

  原来朱女士和陶先生交往的时候,曾和已婚的上司秦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朱女士怀孕后也不确定孩子是谁的。现在彬彬越长越大,和秦某长得很像。朱女士得知秦某已经离婚,把彬彬的事告诉了秦某,秦某说愿意和朱女士结婚。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和陶先生离婚。

  陶先生一听自己养了七八年的孩子居然不是亲生的,非常生气,当即同意离婚。陶先生不知道自己为彬彬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陶先生分析道: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外效力。而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就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本案中,陶先生用自己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彬彬购买房屋,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彬彬事实上并非陶先生的亲生子女,对彬彬的赠与不符合陶先生的本意,因此彬彬名下的这套房屋仍应视为陶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陶先生,由于朱女士婚后生育了与他人的子女,并决定离婚和孩子的亲生父亲结婚,因此朱女士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陶先生有权要求朱女士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建议后,陶先生非常高兴,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所以,即使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离婚时也是有可能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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