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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离婚后财产纠纷规定有哪些

2024-01-03 00:57:1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几种情形(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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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几种情形(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分割引争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拿到调解书后,王建刚(本文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本以为除了孩子的问题,他将和李玲再无瓜葛。没想到,情已了,账却未了,李玲再次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他再拿出20万给她。可王建刚哪还有什么余钱呢?无奈之下,他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天明律师。

为什么说“又”呢?这是因为周天明律师已经帮王建刚代理过一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让他满意的结果,所以这次被前妻起诉,王建刚也没做他选,再一次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周律师帮他应诉维权。

周律师还清楚地记得,王建刚第一次找他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三十几岁的人,坐在接待室,愁眉不展。一番交谈后,周律师了解到,王建刚和他妻子李玲2011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又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导致两人矛盾越来越多,婚姻难以为继。2020年11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只处理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未进行财产分割。

那时,王建刚说他要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委托周律师帮他处理此事。

在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对王建刚和李玲的财产纠纷之诉做出调解,因李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双方在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李玲额外给付王建刚10万元补偿。

眼下李玲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不服该调解书。她认为法院未处理王建刚的投资事宜,因此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得王建刚投资款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玲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李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能够驳回其诉请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王建刚虽有“投资”,但并无“投资的收益”,随后他指导王建刚提供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并做出应诉方案。

法庭上,周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王建刚提供的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可知,王建刚的投资款并没有李玲主张的40万元之多,且投资均失败,没有任何的收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投资收益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一定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针对本案,区分“投资”和“投资的收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离婚后有哪些离婚财产纠纷?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离婚财产纠纷也是我们大家需要详细了解的,毕竟离婚后因为财产纠纷闹的不可开交的多的是,那离婚后有哪些离婚财产纠纷?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1、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虽然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双方在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引起的争议。一方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当然,除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离婚后,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以再次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有哪些离婚财产纠纷?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而且现在离婚财产上的纠纷一直都是大家需要重视起来的,毕竟很多时候不到关键时刻不知道对方是什么样的人。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在少数。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就财产作出分割。”

图片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第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仅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某房屋进行分割,对其他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且原告近期知道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人,在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并于2021年7月生下一女,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是否属于离婚时

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审查涉案财产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是否已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查涉案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离婚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慎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然而,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当事人发现离婚时

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法院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在少数。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就财产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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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第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仅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某房屋进行分割,对其他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且原告近期知道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人,在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并于2021年7月生下一女,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是否属于离婚时

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审查涉案财产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是否已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查涉案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离婚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慎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然而,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当事人发现离婚时

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法院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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