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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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内容(房产证个人独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民法典》第1062条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释义】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1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比如,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任何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是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表现,基于意思自治,应当尊重其对财产的处分权,该财产归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解说:夫妻间经济独立,能免除夫妻相互抚养义务吗?
引言《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什么是AA制,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就是按人头平均分担账单的意思。
各人平均分担所需费用,通常用于饮食聚会及旅游等共同消费共同结账费用的场合,在于双方或者多方都存在消费却一起结账,免去个人或者部分人请客,消费均分。
自从AA制流行起来许多人集会宴饮都会选择此种方式,确实省去了不少麻烦,避免了许多因钱而产生的纷争。AA制的运用范围很广,甚至也被运用到婚姻当中。
说实话若双方是丁克家庭,一辈子都不要孩子,AA制很难会出问题,如今就有不少人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婚后实行AA制。那么经济上夫妻之间实行AA制,夫妻之间存在的抚养义务是否能AA制,亦或者免除此义务呢?
夫妻经济AA制度,可不履行抚养义务吗?某市的市民李某在婚前与妻子订了婚后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后生活实行AA制,各自承担各自的花销。父母由个人照顾赡养,不得以其他理由阻碍对方照顾亲生父母。
不久李某妻子王某的父亲生了一场大病,王某悉心照料,但是治疗费用仍是太高,王某一时半会也凑不出来,只好找丈夫寻求帮助。
没想到李某用婚前协议说事,声称谁家的老人谁照顾,拒绝把钱借给王某。王某无奈之下只能找借贷公司借钱,由于利息过高王某也不敢晚些还钱。
每日劳累奔波下班后还兼职打工,终于是把钱给还上了,结果王某自己也累了一身病,身体状况愈发不好。后来更是患了重病,将所有积蓄投进去后仍存留不少医药费需要支付。
王某无力承担再一次求助于丈夫,但李某又以婚前协议中“AA制”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无奈之下,王某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写明了各自承担,王某也从未照料过自己家人和自己,所以按照协议来办事,自己不给交医疗费也是可以的。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驳回了李某不抚养王某的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实行“AA制”的夫妻双方仍须互相扶养,故而判决李某承担妻子王某的医疗费3万元。
夫妻间的经济问题与相互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观之,协议中约定AA制并不违法,这是民众的权利也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夫妻AA制是主要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花各的钱,明明白白没有糊涂账。
也就是说,夫妻AA中双方各自是完全的经济独立体,与共同财产制下的经济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人财产合而为一全然不同,但也仅仅只限于经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互相抚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不再持续而解除,随着关系缔结而产生。
所以即使王某与李某婚前协议AA制,但在王某无力负担医药费寻求丈夫帮助却被拒绝的情况下,王某上诉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除此之外,诸多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协议AA制就能够免除互相抚养的义务,所以法庭上李先生的主张不被支持,实行“AA制”的夫妻仍然需要承担互相抚养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扶养义务一般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王某身患重病,李某不予照顾、也不出钱治疗,所以法院才会在实行AA制的情况下,仍然判决李某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也向大家说明一个事实,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具有强制性的,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种法定义务。
夫妻一体,同舟共济“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对也不对,对是因为面对非自己造成的没享受便利却要因此遭受苦难的,离开才是正确的。
不对在于一部分人借此逃避自己责任,既是对婚姻的亵渎,也会对社会造成一些列的负面影响,让更多人恐婚、逃避结婚。
婚姻本是两姓之家结姻亲之好,夫妻本该是同舟共济互为一体,AA制表面上来说不容易产生财产纠纷,但是提出这个建议就是在消磨夫妻感情,久而久之就会问题。
AA制最好的执行方式就是,合理规划夫妻之间的花销,满足两个人所需的同时兼顾家庭需要。孩子、父母终究会离开你,只有配偶才会一直陪伴,最终携手走下的也是伴侣,夫妻感情不仅要维系更要好好呵护。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坦诚,互相扶持,才能携手渡过各种难关。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要做的,更应该从心里认同并付出行动。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民法典》逐条解读——第301条【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法条解读】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考虑到对共有物实施转让、抵押等处分或者变更共有物的性质或用途,对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建议增加相关规定。经研究,2018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本条中的“重大修缮”修改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本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本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在2007年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因此,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本次民法典编纂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未作修改。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
(二)对按份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付重大修缮费用,因此为维护多数共有人的利益,本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对按份共有物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对共有人的利益影响重大,也应经占共有物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经查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3款规定:“共有物之改良,非经共有人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者之同意不得为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但是其强调不但份额过半数,共有人的人数也要过半数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改良。本条只是规定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应当说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既能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又能兼顾多数共有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兼顾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二、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辆汽车。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可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一个各自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如对价值100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一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则依约定行事。
(二)对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无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特别是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往往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一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支付费用,还可能基于修缮而使共有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造的价值。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关于对共同共有物规定“一致决”的理论基础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人身关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则属于家庭财产的一个常态。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保护各共有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法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一个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的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在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及行使其他权利的问题上,侵害妇女或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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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法条解读】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考虑到对共有物实施转让、抵押等处分或者变更共有物的性质或用途,对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建议增加相关规定。经研究,2018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本条中的“重大修缮”修改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本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本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在2007年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因此,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本次民法典编纂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未作修改。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
(二)对按份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付重大修缮费用,因此为维护多数共有人的利益,本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对按份共有物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对共有人的利益影响重大,也应经占共有物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经查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3款规定:“共有物之改良,非经共有人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者之同意不得为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但是其强调不但份额过半数,共有人的人数也要过半数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改良。本条只是规定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应当说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既能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又能兼顾多数共有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兼顾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二、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辆汽车。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可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一个各自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如对价值100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一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则依约定行事。
(二)对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无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特别是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往往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一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支付费用,还可能基于修缮而使共有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造的价值。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关于对共同共有物规定“一致决”的理论基础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人身关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则属于家庭财产的一个常态。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保护各共有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法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一个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的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在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及行使其他权利的问题上,侵害妇女或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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