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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怎么才有效

2024-01-03 00:36:5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婚内分割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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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婚内分割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是怎么样的

在夫妻双方准备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好好考虑财产的问题,因为离婚要涉及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后财产是可以签到分割协议的,那么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是怎么样呢?现在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是怎么样的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是怎么样的?

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在两个方面: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推翻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使用。

二、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三、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而且离婚后,只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要求撤销。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效力是怎么样的”全文。

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一、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再次,协议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

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要注意,对于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可以在婚内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并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等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机关可以认可并执行,但必须是双方在公平平等的条件下,根据双方协商进行签订的,如果一方受迫签订的,则不具备法律效应。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般情形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办理

本期小编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1.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附有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等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3.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内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请求撤销但未能证明存在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1.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及于当事人双方,即协议生效后,就在夫妻之间及继承人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夫或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摘自:周继军主编,《民事立案技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66页。)

2.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1)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间赠与的分野

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区别: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合意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并紧紧依附于契约双方由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正如史尚宽所言:“夫妻财产契约,与未婚或已婚配偶间有财产法内容之法律行为不同。在前者关于配偶间婚姻财产法上之秩序,维得与配偶间行之”。赠与关系则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任何身份上的联系,赠与是单纯的财产性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民事主体均可作为赠与的主体。

第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夫妻财产契约是要式行为,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采取书面形式方可生效。此举旨在提示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概括性或者针对性的约定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赠与则是不要式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达成一致,不拘形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

第三,行为目的及实现不同。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概括来讲无非两种,要么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长久,要么是避免婚姻终止之时的财产分割纠缠,而不论哪一种目的,夫妻财产契约目的的实现必然都要经历一段相对漫长的过程。因夫妻财产契约引起的财产归属变动并不对夫妻任一方对物的用益物权产生实质影响,无论约定财产归属一方或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可使用标的物,甚至财产孳息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在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关系则不同,赠与合同成立之后或者约定时间或者即时履行,受赠人总有一个指日可待的期限取得完整的物权。而赠与合同一旦履行,除非特别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通常而言也无共同使用标的财产之契机,赠与人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2)夫妻间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只要法律措辞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的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对一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使其在逻辑上与同一领域同位阶或更高位阶的规范文件构建的法律体系相契合。将“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认定为夫妻财产契约,实际上是为协调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关系而对后者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产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冲突,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丧失。在此情形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释,将前述行为模式排除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方能确保法规则的有机协调。

(摘自:《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般情形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办理

本期小编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1.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附有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等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3.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内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请求撤销但未能证明存在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1.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及于当事人双方,即协议生效后,就在夫妻之间及继承人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夫或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摘自:周继军主编,《民事立案技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66页。)

2.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1)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间赠与的分野

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区别: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合意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并紧紧依附于契约双方由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正如史尚宽所言:“夫妻财产契约,与未婚或已婚配偶间有财产法内容之法律行为不同。在前者关于配偶间婚姻财产法上之秩序,维得与配偶间行之”。赠与关系则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任何身份上的联系,赠与是单纯的财产性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民事主体均可作为赠与的主体。

第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夫妻财产契约是要式行为,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采取书面形式方可生效。此举旨在提示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概括性或者针对性的约定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赠与则是不要式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达成一致,不拘形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

第三,行为目的及实现不同。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概括来讲无非两种,要么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长久,要么是避免婚姻终止之时的财产分割纠缠,而不论哪一种目的,夫妻财产契约目的的实现必然都要经历一段相对漫长的过程。因夫妻财产契约引起的财产归属变动并不对夫妻任一方对物的用益物权产生实质影响,无论约定财产归属一方或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可使用标的物,甚至财产孳息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在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关系则不同,赠与合同成立之后或者约定时间或者即时履行,受赠人总有一个指日可待的期限取得完整的物权。而赠与合同一旦履行,除非特别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通常而言也无共同使用标的财产之契机,赠与人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2)夫妻间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只要法律措辞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的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实现立法目的,对一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使其在逻辑上与同一领域同位阶或更高位阶的规范文件构建的法律体系相契合。将“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认定为夫妻财产契约,实际上是为协调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关系而对后者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将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系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之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是对第19条规定的空白行为模式即“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进行规制,二者从体系上是互相补充、协调统一的。但如果再将“约定一方所有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行为模式纳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调整范围,则势必产生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冲突,导致法规则导向确定性的丧失。在此情形下,唯有对后者进行限缩解释,将前述行为模式排除一般财产法的适用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方能确保法规则的有机协调。

(摘自:《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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