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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房产归谁,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去世房产分配

2024-01-03 00:32:3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房产归谁(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财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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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婚前房产归谁(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财产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配偶死亡,婚前财产、个人财产都由谁来继承?

配偶是我们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有关继承是不是全部财产都由其的配偶来继承呢?在婚前个人财产是否也是可以由配偶进行继承的呢?

网友询问:

夫妻一方死亡,婚前财产由谁来继承?

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陈跃伟律师解答: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前遗产继承配偶是有继承权。法律当中所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包括配偶。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男女结婚后,成立合法夫妻关系的,对婚前财产就享有继承权,而且只要是夫妻的合法财产就互相有继承权。婚前父母的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过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利继承,法定继承顺序,父母的父母、父母的配偶、父母的子女第一顺序,当然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的,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配偶的婚前财产,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丈夫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妻子当然具有继承权,并且妻子是丈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陈跃伟律师解析: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陈跃伟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陈跃伟律师简介

从业二十余年,办理各种案件近千件,律所创始合伙人。金华市律师协会六届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委员会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聘为兰溪市法治监督员。致力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份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夫妻一方死亡后未分配遗产,另一方再婚的财富风险,谨防财产混同

遗产继承的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既未析产,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也未继承遗产,然后生存一方再婚引发的财富管理风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程某前妻于1999年3月因病去世,两人之子程某某彼时已20岁,之后便一直独自生活。次年程某带着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的100万元存款与王某组建新的家庭,王某8岁的女儿王某某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

2009年8月,程某因病去世,程某某前去奔丧,程某与王某的共同存款300万元及房屋一套未分配。2012年12月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撒手而去。王某离去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404万元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70.7万元,与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一套。

程某某向法院提起两个继承权诉讼,第一个案件中诉请要求继承程某遗产:50万元现金;16.67%的房产份额,理由为程某死后的遗产未进行分配,其作为程某的儿子应该继承程某遗产的1/3。第二个案件中诉请要求继承王某遗产的50%,理由为其作为王某的继子,应当继承遗产的一半。

王某某辩称,第一,程某去世后,程某某一直未对程某的遗产继承提出过任何要求,且程某死亡至今三年有余,超过《婚姻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程某某已无权主张继承权。第二,程某某一直独自生活,从没有与她母亲共同生活过。母亲发生车祸后,程某某也没来探视过,程某某与母亲从未形成过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个案件中程某某在三年后向法院主张对程某的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无权就程某死亡后的继承权再向法院提诉讼,故驳回程某某的起诉。第二个案件由于程某某未与王某形成扶养关系,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从而认定程某某与王某的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继承权利的继母与继子的关系,故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备注:因案例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我们依然援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一情形下的再婚,会给再婚一方及其家人的财富管理造成如下风险:

(一)婚前自有财产和未分配的遗产与再婚后财产混同,从而可能会损害原继承人的权益;

(二)未及时主张继承权造成继承诉权的丧失,使其继承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三)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造成继子女丧失对继父母遗产继承权。

对此,我们建议:

(一)第一时间对继承人的财产依法进行继承分配,明确所有权关系,对各自所获得的财产实现隔离,从而保障各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

(二)再婚前对自己婚前财产按照本书其他章节所介绍的各种工具进行隔离,以避免与再婚后财产混同而给自己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三)对再婚后的财产通过本书其他章节介绍的工具进行合理的传承,以便实现自己的传承意愿,避免造成身后的遗产纷争;

(四)加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往来,承担继父母或者继子女应该承担的扶养义务,这是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相互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如程某某与王某未形成扶养关系,故程某某依法不具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融关家族办公室由徐建律师、陈科军律师和王莹律师联合创办,现有家事部、公司部和金融部三个部门。家族传承不仅仅是账面资产的传承,更重要的是创一代创业精神、人脉链接、文化价值观和理念的传承,亦是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传承。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创办了融关家族办公室。

财富管理是一项高度定制化的设计工程,越是靠近金字塔上半部分及人生的后半段,需求越发多元和复杂,越难有可供复制的方案,也就越需要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专业的财富管理,融关家族办公室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人群提供一整套的家族财富传承整体解决方案,为每一个客户打造因您而变的财富管理之道。

文章

夫妻一方意外去世,配偶应该先分一半的财产吗?

夫妻一方死亡,配偶肯定要先分一半的财产吗?是因为配偶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优先于子女?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意外去世的一方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这里我们需要分类讨论:

情况一:意外去世一方的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财产肯定将配偶的一半区分出来。另外的一半财产属于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划重点:不是说意外去世一方的财产需要先分一般给配偶,而是这本来就是属于配偶的一半。一般来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分割,但由于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而且其他继承人要继承遗产,所以需要划分。

情况二:意外去世一方的另一部分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在没有婚内协议约定的情况,婚前个人财产不会随着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部分财产即属于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在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另外附加一条:如果意外死亡一方有债务的话,需要将遗产优先偿还债务,偿还债务之后再按顺序继承。

综上,对于意外死亡一方的财产究竟怎么分,还要考虑不同情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配偶肯定要先分一半的财产吗?是因为配偶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优先于子女?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意外去世的一方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这里我们需要分类讨论:

情况一:意外去世一方的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财产肯定将配偶的一半区分出来。另外的一半财产属于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划重点:不是说意外去世一方的财产需要先分一般给配偶,而是这本来就是属于配偶的一半。一般来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分割,但由于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而且其他继承人要继承遗产,所以需要划分。

情况二:意外去世一方的另一部分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在没有婚内协议约定的情况,婚前个人财产不会随着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部分财产即属于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在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另外附加一条:如果意外死亡一方有债务的话,需要将遗产优先偿还债务,偿还债务之后再按顺序继承。

综上,对于意外死亡一方的财产究竟怎么分,还要考虑不同情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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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前 夫妻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