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名下房产怎么处理,夫妻和老人同住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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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都是老人名下,离婚时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再婚老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再婚老人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双方的财产状况,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等资产,个人财产包括每个人在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独自获得的财产。其次,需要了解当地法律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有些地方采用“平分原则”,即将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给离婚双方;有些地方则采用“贡献原则”,即根据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程度来分配财产。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时,需要考虑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抚养子女的责任等因素。比如,如果其中一方已年迈体弱或抚养孩子的责任更大,可能会给他们更多的财产。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或者调解来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无法协商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总之,再婚老人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当地法律规定以及离婚双方的实际情况。
老伴去世后卖房给大儿,其他子女告上法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天津一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将自己价值300万的房子以100万卖给自己大儿子,引发了家庭纠纷。老人的二儿子和小女儿将他们告上法庭,认为父亲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母亲的遗产份额。这件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人认为老人的做法是对大儿子的补偿和感恩,有人认为二儿子和小女儿的做法是合理的维权。那么,老人的做法对不对?二儿子和小女儿将他们告了对不对?对这件事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这个家庭的情况。据悉,老人李大爷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大儿子李先生为了让弟弟和妹妹上大学,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学业和工作机会,只在家附近开了一间小卖部维持生计,并平时照顾父母。二儿子和小女儿则都考上了名牌大学,并在外企工作,生活条件较好。李大爷在老伴弥留之际,与其商量对李先生作出补偿,并决定将其名下房子留给李先生。为老伴办理身后事后,李大爷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从道德角度来看,老人的做法是出于对大儿子的补偿和感恩,也是对他一直以来无私奉献的肯定和回报。大儿子为了兄弟姐妹付出了那么多,也没有向父母索要任何东西,而是默默地承担着家庭责任。父母想要弥补一下大儿子,无可厚非且合情合理。而且,老人也没有完全剥夺二儿子和小女儿的继承权利,只是将房子卖给了大儿子,并没有将房子赠与或遗赠给他。二儿子和小女儿仍然可以从其他财产中分得遗产份额。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则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不论这套房子到底是登记在李大爷的老伴的名下,还是登记在李大爷的名下,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李大爷想要处分这套房子,必须经过老伴的同意,否则就是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对老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老伴已经去世,其对房子的份额就成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李大爷只能处分自己对房子的份额,而不能将整套房子卖给李先生。如果李大爷想要将自己对房子的份额也留给李先生,必须遵循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老人的做法可能会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和反对,认为父亲偏袒大儿子,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将房子卖给大儿子,并没有经过其他子女的同意或者告知,也没有办理遗产继承登记等手续,这样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尊重其他子女的意愿。因此,二儿子和小女儿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分得母亲的遗产份额,并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合理的维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离婚时或者一方死亡时,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且支付了合理价款的除外。”由此可见,二儿子和小女儿有权请求撤销李大爷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这件事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呢?我认为,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继承问题。老人想要弥补大儿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以牺牲其他子女利益为代价。如果老人想要将房子留给大儿子,应当在老伴去世前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其他子女进行沟通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其他子女不同意或者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处理这件事时,也应当考虑到其他子女对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感情和责任。如果其他子女在经济上有困难或者需要帮助时,大儿子是否会伸出援手?如果父母生病或者年迈时,其他子女是否会尽孝尽责?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需知的4个法律问题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
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
让法官帮你解答!
1
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2
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
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
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
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综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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