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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内买车如何避免夫妻共同财产

2024-01-03 00:25: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婚后买车是不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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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车是不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中银原创|高金霞:这,竟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A、B系夫妻关系

(1)A婚前出资购买车辆,婚后登记在B名下;

(2)婚后AB签订协议,仅约定在B婚前全款购买甲房产AB共同共有,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公证);

(3)A婚前按揭购买乙房屋,AB婚后共同还贷;

(4)AB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丙房屋,并未约定该房屋归谁所有;

(5)B婚后退役,并取得自主择业费XX元、伤残补助金和医疗生活补助费YY 元;

(6)婚后B为A购买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一个。

财产权属解析:

(1)【车辆归属】车辆归A所有

需要根据购车出资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出资购买并完成交付时便取得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即使婚后登记在B的名下,B也不因登记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所有权人赠与、买卖等行为发生车辆所有权变动。

(2)【甲房产的归属】AB共同共有

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这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B赠与A婚前甲房产一半,并办理了物权登记(或者公证),赠与行为已经完成,A对甲房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拓展1】根据现行《民法典》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视为一方将财产赠与对方或者共有,根据《民法典》658条赠与撤销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32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故不动产物权处分有约定时,不论是婚内所得还是婚前的财产,律师建议做好物权变更登记或者对财产书面约定进行公证,防止因未办理物权公示或者公证被撤销赠与,避免婚内财产约定成为一张废纸。

【拓展2】若AB未签协议约定共有甲房产,该房产B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形式变化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变更,《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B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取得房产证,仍然是B的个人财产。

(3)【乙房产的归属】按揭房产在性质上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而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AB婚后还贷的款项和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价值属于AB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式: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额/总价款)*离婚时乙房屋的价值】,AB离婚时对该房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认定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需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

(4)【丙房产的归属】AB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1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如果是婚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时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当然,如果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自主择业费、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伤残补助金和医疗生活补助费YY 元属于B个人财产,自主择业费中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XX/(上一年度人均寿命-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剩余部分属于B个人财产。

(6)【珠宝首饰归属】A个人所有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珠宝首饰一般归一方专有的生活消费物品,故应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拓展】如果婚前购买交付对方,这些珠宝首饰归谁所有呢?

情况一: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登记,也未同居,这些珠宝首饰视为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未结婚视为条件未成就,珠宝首饰归购买人所有;

情况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赠与珠宝首饰所附条件已经生效,不能撤销,珠宝首饰归对方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案情】

2016年12月12日,大伟(化名)和王梅(化名)登记结婚。2017年1月7日,两人举办了婚礼,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大伟和王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不再共同生活。2022年7月,王梅将大伟诉至法院,请求与大伟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辆车、大伟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大伟给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于2022年7月28日主持线上调解。

【调解】

9月28日,经承办法官调解,大伟和王梅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大伟同意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王梅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要求分割的车和公积金问题。车是2017年购买的,购车款33万元,购车的钱是大伟出售原有的车后支付了11万元,剩余车款申请了贷款,每月偿还6000余元。因王梅没有工作,贷款都是大伟和他母亲偿还的,现在贷款已偿还完毕,车的价值约20万元。大伟表示,减去婚前的车支付的首付款,大伟愿意将车折换成5万元给王梅。对此,王梅表示同意。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王梅向法院提交了大伟的公积金余额记录,大伟在调解中也提交了自2018年至调解时的公积金余额查询记录,共计17万元。大伟表示,婚前自己的公积金有3万元,婚后公积金有14万元。在法院的调解和相关规定下,王梅同意减去大伟婚前公积金3万元,要求大伟给自己分割公积金7万元,并放弃主张家务补偿2万元,大伟表示同意。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王梅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每月探视2次,车和公积金归大伟所有,大伟向王梅支付5万元元及住房公积金补偿款7万元,共计12万元,至此,案件调解结束。

【说法】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婵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住房公积金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何把握“实际取得”与“应当取得”仍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因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等属于具有一定限制性的资金,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使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方式来分割。

上述案件中,大伟和王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在调解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大伟所有,但大伟要给付王梅补偿款7万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头法解案】公婆出资购婚房 离婚儿媳应否还

头法·解案

知法 守法 懂法 用法

房子作为婚姻的“爱巢”,是准备结婚的年轻人最关心的问题。但买房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都会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父母出资的目的不仅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同时更希望子女得到幸福美满。可是小夫妻离婚了,对于买房过程中父母的出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小夫妻共同偿还呢?近日,胡老汉老两口将儿子胡小龙和已经离婚的儿媳赵小花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购房款30万元。看看头区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胡小龙与赵小花于2008年登记结婚,为了生活工作方便,两人婚后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手头的钱不够,两人就向朋友老刘借款10万。2014年6月,朋友老刘的还款期早到时间了,但是胡小龙小两口经济还是不怎么宽裕,胡小龙找到自己的父母借钱,胡小龙的父亲胡老汉当即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儿子胡小龙,并告知了密码,让其快点还钱。胡小龙将胡老汉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入朋友老刘账户,另外20万元转入自己的股票账户,合计30万元。

让胡小龙父母没想到的是,资助小俩口还了房子借款,但小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断,老两口为了家庭和睦,从不曾催促两人偿还欠款,但赵小花与胡小龙执意离婚,令老两口十分伤心。

2020年4月,赵小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判决赵小花与胡小龙离婚,婚后购买商品房及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胡小龙夫妻俩离婚了,可是胡老汉老两口的借款30万元谁来还?胡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小龙与赵小花偿还购房时30万元借款。

诉辩意见

胡老汉:

我们老夫妻含辛茹苦养大孩子,又把养老钱给孩子买房子还账,现在孩子们离婚了,我们的养老钱谁来还?

赵小花:

我和胡小龙离婚时胡小龙说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股票也是我们婚后财产,我从来没向原公婆借过款,胡小龙借朋友老刘的啥钱我根本不知道,所以上述款项和我无关。即使存在转账,也可能是赠与。再说胡小龙与胡老汉系父子关系,本案很可能是他们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我的利益,请求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胡小龙:

我借的30万元钱一部分偿还买房子的欠款,一部分买了股票,买房买股票都有转账凭证,赵小花都清楚,不存在我和我父亲故意串通的事,更不是赠与,借款30万元属于我和赵小花夫妻共同债务,也用于了家庭生活,应当由我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胡小龙父母出具的银行转账明细,是在胡小龙与赵小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虽然胡小龙未出具借条,但该10万元的借款系用于支付借朋友老刘购买的夫妻双方的商品房,剩余20万元直接转入胡小龙银行股票账户,且胡小龙与赵小花婚离婚时,该房及股票法院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认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胡小龙与赵小花均有偿还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该笔30万元借款由胡小龙与赵小花共同偿还。

普法课堂

唐娟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员额法官

1问:

由谁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

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一方举证存在借贷。

2问:

如果有借据,借据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能否证实存在借贷关系?

答: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共同利益解体,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子女完全可以事后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据,将当初的出资款变为借款。那么,该借据是否在借款时就已形成?这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如果“借据”是购房时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应当结合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及在离婚案件具体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等个案的事实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已婚子女会因很多事发生经济往来,小事柴米油盐,大事买房买车。已婚子女向父母的借款,涉及到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到底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都关系重大。对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债务形成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不管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举,抑或是双方离婚之时,仍应共同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具名举债的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的行为,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行为,“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是从证明责任分配看,债权人有无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债权人须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尽证明责任,则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儿女成家之后,往往将父母的付出和关心视为理所当然。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不易,儿女成年之后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给大家以启示,年轻人应对父母怀有感恩之心,并履行好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也希望大家在遇到家庭矛盾时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

供稿/唐娟 编辑/司宇 校稿/张丽华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头法·解案

知法 守法 懂法 用法

房子作为婚姻的“爱巢”,是准备结婚的年轻人最关心的问题。但买房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都会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父母出资的目的不仅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同时更希望子女得到幸福美满。可是小夫妻离婚了,对于买房过程中父母的出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小夫妻共同偿还呢?近日,胡老汉老两口将儿子胡小龙和已经离婚的儿媳赵小花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购房款30万元。看看头区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胡小龙与赵小花于2008年登记结婚,为了生活工作方便,两人婚后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手头的钱不够,两人就向朋友老刘借款10万。2014年6月,朋友老刘的还款期早到时间了,但是胡小龙小两口经济还是不怎么宽裕,胡小龙找到自己的父母借钱,胡小龙的父亲胡老汉当即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儿子胡小龙,并告知了密码,让其快点还钱。胡小龙将胡老汉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入朋友老刘账户,另外20万元转入自己的股票账户,合计30万元。

让胡小龙父母没想到的是,资助小俩口还了房子借款,但小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断,老两口为了家庭和睦,从不曾催促两人偿还欠款,但赵小花与胡小龙执意离婚,令老两口十分伤心。

2020年4月,赵小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判决赵小花与胡小龙离婚,婚后购买商品房及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胡小龙夫妻俩离婚了,可是胡老汉老两口的借款30万元谁来还?胡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小龙与赵小花偿还购房时30万元借款。

诉辩意见

胡老汉:

我们老夫妻含辛茹苦养大孩子,又把养老钱给孩子买房子还账,现在孩子们离婚了,我们的养老钱谁来还?

赵小花:

我和胡小龙离婚时胡小龙说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股票也是我们婚后财产,我从来没向原公婆借过款,胡小龙借朋友老刘的啥钱我根本不知道,所以上述款项和我无关。即使存在转账,也可能是赠与。再说胡小龙与胡老汉系父子关系,本案很可能是他们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我的利益,请求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胡小龙:

我借的30万元钱一部分偿还买房子的欠款,一部分买了股票,买房买股票都有转账凭证,赵小花都清楚,不存在我和我父亲故意串通的事,更不是赠与,借款30万元属于我和赵小花夫妻共同债务,也用于了家庭生活,应当由我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胡小龙父母出具的银行转账明细,是在胡小龙与赵小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虽然胡小龙未出具借条,但该10万元的借款系用于支付借朋友老刘购买的夫妻双方的商品房,剩余20万元直接转入胡小龙银行股票账户,且胡小龙与赵小花婚离婚时,该房及股票法院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认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胡小龙与赵小花均有偿还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该笔30万元借款由胡小龙与赵小花共同偿还。

普法课堂

唐娟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员额法官

1问:

由谁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

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一方举证存在借贷。

2问:

如果有借据,借据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能否证实存在借贷关系?

答: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共同利益解体,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子女完全可以事后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据,将当初的出资款变为借款。那么,该借据是否在借款时就已形成?这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如果“借据”是购房时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应当结合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及在离婚案件具体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等个案的事实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赠与行为。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已婚子女会因很多事发生经济往来,小事柴米油盐,大事买房买车。已婚子女向父母的借款,涉及到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到底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都关系重大。对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债务形成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不管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举,抑或是双方离婚之时,仍应共同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具名举债的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的行为,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行为,“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是从证明责任分配看,债权人有无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债权人须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尽证明责任,则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儿女成家之后,往往将父母的付出和关心视为理所当然。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不易,儿女成年之后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给大家以启示,年轻人应对父母怀有感恩之心,并履行好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也希望大家在遇到家庭矛盾时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

供稿/唐娟 编辑/司宇 校稿/张丽华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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