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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分割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离婚前贷款买车离婚后怎么分割

2024-01-03 00:22: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离婚的财产怎样分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是怎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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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怎样分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是怎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杭州离婚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是很多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杭州离婚财产律师总结了法院对财产会怎么分割的五个原则,大家可以参考。

一、平均分割原则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已经包含了分割应均等的含义,所以,法院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以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予以判决。当然,如果双方协议不平均分配,一方自愿放弃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的情况,只要这种财产分割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法院也会予以认可。

二、照顾子女原则

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案件时,法院会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司法手段为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三、照顾女方原则

虽然随着社会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上得以落实。但还是不能忽视实际生活中,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投入还没有达到平衡。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比男性在家庭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直接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更符合公平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或者让无过错方优先选择。

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五、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尽量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杭州李晓娟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时,财产要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时,财产要怎么分配?我国婚姻法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度,也就是除特别情况外,婚后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但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

夫妻离婚时,财产要怎么分配?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相当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比如小明和小红婚后买了三套房子,双方约定这些房子都是小红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些房子和小明就是没有关系的。

第二,婚姻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少分财产。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会根据过错的程度、财产状况等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负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务补偿。补偿的金额呢,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结婚时间长短、负担义务的多少、家庭财产状况等等情况进行判决。

第四,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时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一方为了避免分割共同财产而转移、隐藏共同财产,恶意的让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或者恶意的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实施恶意行为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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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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