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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割协议该怎么写才有效,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2024-01-03 00:19:2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财产分割协议书有什么内容可以写(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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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书有什么内容可以写(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财产分割协议到底怎么写?

财产分割协议,是财产共有人就共有财产达成分割一致的协议。常见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析家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分割等。

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财产分割协议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一、应该写明标题~财产分割协议。

二、 ①应该写明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因。②应该写明共有财产的基本情况即名称、数量、价值、坐落等。③应该写明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④应该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财产的详细情况。

三、应该写明分割之后财产移交的时间、方式。

四、应该写明违约责任。

五、签字、日期

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杭州婚姻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协议书范文2022

  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般协议离婚多包括诸多内容如:子女抚养协议、夫妻债务处理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内容,那么其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让今日律司婚姻纠纷律师带你快速了解,附赠财产分割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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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纠纷律师:离婚协议怎么写

  1、财产分割协议需包含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和双方婚姻的基本情况;  2、财产分割协议需包含双方同意离婚意思的表示;  3、财产分割协议需包含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意见;  4、财产分割协议需包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  5、如有需求可以写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等。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

  1、先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2、写明双方出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协议离婚;  3、注明夫妻所有共同财产的具体信息;  4、写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分割给谁,财产分割完成交付时间等;  5、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Hand writing on the paper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时效说明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法律法槌文字背景插图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文

  甲方: ,男, 族, 年 月出生,住 市 区 路 楼 号房间, 市 公司职工,系乙方 的配偶。  乙方: ,女, 族, 年 月出生,住 市 区 路 楼 号房间, 市 公司职工,系甲方 的配偶。  现因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自愿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第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购位于 市 小区 栋 门 室的 室 厅 平方米的商品房( 房产证 字第 号)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应对甲方补偿 万元。  第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甲方名义购买 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补偿乙方 万元。

夫妻双方正在宣读离婚协议书,并签署离婚(解除或撤销)判决书,提出离婚文件和两枚金婚戒指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甲上市公司的 股票和乙方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乙上市公司的 股股票,分别由甲、乙各自所有和处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甲方名义在 公司的 万元出资,乙方同意支付 万元的补偿后该出资作为甲方的个人财产出资,乙方对以甲方名义在该公司的出资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名下账户存款 万元,其中 万元归甲方所有, 万元归一方所有。

  第六条 甲乙双方除上述财产外,所有的未分配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均平均分配。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另外今日律司建议,对于涉及到财产分割相对负责的情况,诸如:大额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分割、高价证券分割等情况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这样在专业人士的配合情况下,分割流程会顺畅很多,尤其是涉及到未查明的争议财产部分,律师会进行查明和取证。  今日律司提醒更多婚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法律问题可点击小程序或者前往今日律司首页免费咨询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附证据清单

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就必然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其中,公司股权就是夫妻间共同财产的类型之一。本文通过就对相关问题的梳理,以期帮助有需要的当事人了解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一方或双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常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有所冲突。大多数情况下,出资额及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公司财产不能与个人财产相混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任意对外转让,股权本身不能直接分割。因此,我国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具体性质,夫妻双方的意向,其他股东的意见与表决结果,并结合公司财务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做出相应安排。

一、关于股权分割的相关裁判思路

01、首先判断案涉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常见类型有:夫妻当中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

夫妻当中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能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出资额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所持有的股权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则该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实践中,有法院将持股比例视为夫妻对财产划分的约定,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这一多一少的约定是方便公司经营管理,故分割时还是一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再以50%为基准分割。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股权为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鲜明人身性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股权本身,在夫妻双方婚前已由一方所持有的部分,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扩股的部分,则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02、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1)对于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股权若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时,出资额及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人身性,且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与个人财产不能混同,所以股权不能直接分割,当股权投资产生实质性收益时,该收益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股权,按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未能就股权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其他股东未过半数同意,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只能继续由离婚夫妻中的原股东继续持有,对另一方应将股权折价予以现金补偿。但在庭审中应当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评估与鉴定报告等可以确定公司价值与股权价值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对非股东一方的折价补偿事宜作出直接判决,而是对该问题作另案处理。

此处的股权折价为将股权在离婚时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按照评估的价值,以50%为基准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而非以出资额作为股权的价值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其原因在于股东的出资已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运营必然导致资产的动态变化,也即股东的出资额的增值或减值。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用出资额衡量股权价值,否则必然导致对一方不公。

应当注意的是,在其他股东对于离婚股东的配偶成为新股东事宜已经过半数同意时,该股东的配偶即成为新股东,该配偶又主张将自己应得股权变现的,人民法院一般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不予准许。

(2)夫妻双方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情况,在离婚纠纷中对股份分割产生纠纷的较为少见。在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二人所持有的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50%的基础上对双方持股比例予以调整。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内可任意转让股份,但人民法案在审理双方离婚纠纷时对此基本采取不予审理的态度,由公司内部按照其章程先行处理,公司内部无法解决的,再诉由人民法院另案处理。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且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对于夫妻公司,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后仍愿继续经营公司的,则人民法院基本都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对股权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如前所述-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时或离婚时已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则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未能就该部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则是将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50%的基础上予以分割,少数人民法院则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或事先成立公司时约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若夫妻二人都不愿继续经营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程序,解散公司并清算财产,再按照前述方式分割清算所得的财产。但双方主张解散公司却不提供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人民法院会对公司解散清算及财产分割事宜做另案处理。若夫妻中仅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而另一方希望获得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或按照前述分割持股比例的方式确认希望退出一方应得的份额,再由希望保留公司一方对该部分份额折价予以补偿。由于将“夫妻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居于多数,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事前约定了“一多一少”的持股比例并予以登记,一方持股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且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一方主张解散公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据此判决解散公司。

(4)婚姻存续期间内成立的,登记在夫妻当中一人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夫妻双方离婚时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则按照50%为基准对公司的股权予以分割,并变更公司性质;均主张股权变价,不愿意保留公司的,则对公司予以解散清算,并对清算所得财产予以分割。一方主张保留公司,一方主张股权折价的,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二、证据清单

01、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真实持股比例与分割比例的主张

02、公司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配偶成为新股东

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就必然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其中,公司股权就是夫妻间共同财产的类型之一。本文通过就对相关问题的梳理,以期帮助有需要的当事人了解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一方或双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常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有所冲突。大多数情况下,出资额及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公司财产不能与个人财产相混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任意对外转让,股权本身不能直接分割。因此,我国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具体性质,夫妻双方的意向,其他股东的意见与表决结果,并结合公司财务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做出相应安排。

一、关于股权分割的相关裁判思路

01、首先判断案涉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常见类型有:夫妻当中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

夫妻当中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能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出资额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所持有的股权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则该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实践中,有法院将持股比例视为夫妻对财产划分的约定,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这一多一少的约定是方便公司经营管理,故分割时还是一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再以50%为基准分割。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股权为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鲜明人身性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股权本身,在夫妻双方婚前已由一方所持有的部分,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扩股的部分,则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02、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1)对于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股权若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时,出资额及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人身性,且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与个人财产不能混同,所以股权不能直接分割,当股权投资产生实质性收益时,该收益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股权,按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未能就股权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其他股东未过半数同意,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只能继续由离婚夫妻中的原股东继续持有,对另一方应将股权折价予以现金补偿。但在庭审中应当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评估与鉴定报告等可以确定公司价值与股权价值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对非股东一方的折价补偿事宜作出直接判决,而是对该问题作另案处理。

此处的股权折价为将股权在离婚时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按照评估的价值,以50%为基准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而非以出资额作为股权的价值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其原因在于股东的出资已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运营必然导致资产的动态变化,也即股东的出资额的增值或减值。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用出资额衡量股权价值,否则必然导致对一方不公。

应当注意的是,在其他股东对于离婚股东的配偶成为新股东事宜已经过半数同意时,该股东的配偶即成为新股东,该配偶又主张将自己应得股权变现的,人民法院一般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不予准许。

(2)夫妻双方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情况,在离婚纠纷中对股份分割产生纠纷的较为少见。在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二人所持有的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50%的基础上对双方持股比例予以调整。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内可任意转让股份,但人民法案在审理双方离婚纠纷时对此基本采取不予审理的态度,由公司内部按照其章程先行处理,公司内部无法解决的,再诉由人民法院另案处理。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且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对于夫妻公司,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后仍愿继续经营公司的,则人民法院基本都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对股权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如前所述-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时或离婚时已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则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未能就该部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则是将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50%的基础上予以分割,少数人民法院则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或事先成立公司时约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若夫妻二人都不愿继续经营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程序,解散公司并清算财产,再按照前述方式分割清算所得的财产。但双方主张解散公司却不提供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人民法院会对公司解散清算及财产分割事宜做另案处理。若夫妻中仅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而另一方希望获得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或按照前述分割持股比例的方式确认希望退出一方应得的份额,再由希望保留公司一方对该部分份额折价予以补偿。由于将“夫妻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居于多数,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事前约定了“一多一少”的持股比例并予以登记,一方持股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且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一方主张解散公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据此判决解散公司。

(4)婚姻存续期间内成立的,登记在夫妻当中一人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夫妻双方离婚时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则按照50%为基准对公司的股权予以分割,并变更公司性质;均主张股权变价,不愿意保留公司的,则对公司予以解散清算,并对清算所得财产予以分割。一方主张保留公司,一方主张股权折价的,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二、证据清单

01、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真实持股比例与分割比例的主张

02、公司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配偶成为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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