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在农村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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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是夫妻共有吗?(农村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用拆迁款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男子与一女子,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后,2020年11月生育一子。
2021年3月份,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起诉与女方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也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准许男方与女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
双方离婚后不久,女方得知在结婚期间,2019年男方曾私自全款购买一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于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开庭时,男方抗辩:购买房产的款项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拆迁补偿款,因为自己婚前有一套农村房屋,该房屋在2019年拆迁,自己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自己用100万元中的60万元购买了本案的房产。
所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仅提供了购房合同,未提供其他证据。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割。
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抗辩认为房产是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况。
所以,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房产由男方占有、使用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房产的所有权仍判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参照市场价补偿女方对应的房产折价款。
因女方未申请对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法院也无法判断,所以按照当时房屋的购买价格予以折价补偿。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支付女方房产折价款300000元。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男方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证明,证明在2019年自己获得个人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男方也提供了购房合同、购房时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收到100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在三天后用该银行卡直接支出60万元来购买房产,说明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房产。
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主张房款
依据男方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说明60万元购房款项为拆迁补偿款性质,60万元购房款系男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男方用该60万元购买的房产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男方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最终,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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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房子就是共有财产吗?
#媒体人周刊#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适房就是有点特殊的一种房屋类型,在房屋申请购买以及处置的时候,都将涉及很多问题。
案例回顾
多年前,老王以儿子小王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及时交付了首付款,而对于剩余的房款也由王老先生夫妇支付。
在支付完房款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备案登记中写的是小王和妻子小刘的名字。如今,小王和妻子小刘面临婚姻变故,小两口准备离婚,而对于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小王认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与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关系,因此房产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妻子小刘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与爱人名下,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此一家人陷入困境,各自坚持着各自的道理,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该经济适用房购买于2020年5月,一直由小王和小刘夫妇居住使用。两人在今日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对方全额追偿。其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但行使物权保护,前提是该物权已确认是权利人所有。
本案中,小王的妻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所有,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且作为小王的妻子,在沟通中也认可,案涉房屋系婚前便已经开始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小王的妻子小刘,无法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其所有,而小王的父亲老王夫妇却可以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以及转账记录,因此,律师认为小刘不能与小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01 ?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02 ?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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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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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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