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丧偶后配偶是否有继承权,半路夫妻丧偶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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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丧偶怎么分配(婚前财产怎么分配合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遗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婚前财产去世以后如何分配?
遗产分割问题是我们生活中也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2019年遗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婚前财产去世以后如何分配?婚前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唐艳涛律师解析。
遗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婚前财产去世以后如何分配?
婚前财产按遗产处理,婚后财产分按共同财产分割,属于男方的那部分也按遗产处理。
有遗嘱的一般按照遗嘱来处置;没有遗嘱的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唐艳涛律师补充:
遗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遗产分配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老人再婚后去世,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老人的配偶可能会先于其离去而在日后的生活中又选择了再婚,但是老人再婚后可能面临着不久后的离世而留下财产需要由配偶和子女进行分割,那么,老人再婚后去世,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网友咨询:老人丧偶后再婚,78年再婚的,婚前财产是一套平房,现在老人去世遗留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熊平根律师解答:
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对财产确权,确定财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规定是,再婚前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共有财产有一半属于死者个人所有。以上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有继承人办理继承。
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继女),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
《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熊平根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是均等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对于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多分。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熊平根,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案件。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恪守“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其配偶有权继承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一婚姻家庭继承篇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已经丧偶3年的凌某与刘某结为夫妻,住在凌某婚前所有的房屋。2020年,凌某去世。不久,凌某子女与刘某就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凌某子女认为,刘某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刘某则无权分配,且凌某生前闲聊时曾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某无权继承该房屋。刘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以案释法
刘某有权对涉案的房产进行继承。本案中的房产是凌某的合法财产,是《民法典(继承)》中所指的遗产,且《民法典(继承)》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
另外,凌某子女称凌某生前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这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民法典(继承)》规定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并不存在“危急情况”,不必要立口头遗嘱,如果凌某有意将该房产由其子女继承,完全可以立书面遗嘱。故本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刘某与凌某虽是再婚,但两人结婚是自愿且经过登记,互相已经形成合法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法定继承权。故刘某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丧偶后再婚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在再婚配偶死亡后,面对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对此,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以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建议老年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同时,注意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已经丧偶3年的凌某与刘某结为夫妻,住在凌某婚前所有的房屋。2020年,凌某去世。不久,凌某子女与刘某就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凌某子女认为,刘某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刘某则无权分配,且凌某生前闲聊时曾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某无权继承该房屋。刘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以案释法
刘某有权对涉案的房产进行继承。本案中的房产是凌某的合法财产,是《民法典(继承)》中所指的遗产,且《民法典(继承)》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
另外,凌某子女称凌某生前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这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民法典(继承)》规定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并不存在“危急情况”,不必要立口头遗嘱,如果凌某有意将该房产由其子女继承,完全可以立书面遗嘱。故本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刘某与凌某虽是再婚,但两人结婚是自愿且经过登记,互相已经形成合法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法定继承权。故刘某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丧偶后再婚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在再婚配偶死亡后,面对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对此,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以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建议老年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同时,注意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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