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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呢,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2024-01-03 00:09: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姻法对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吗(婚姻法对婚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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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吗(婚姻法对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房产分割”新规来了!今年起,一律这样分配,夫妻离婚不用争吵

房子,原本是给大家居住的地方,但是现在却捆绑上了教育、医疗、户籍、养老等城市资源。讽刺的是,房子甚至还涉及到居民婚姻: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男女比例为1:11,男女比例失衡导致4000万剩男出现,在光棍“遍地走”情况下,女性择偶条件越来越高,有75%女性要求“买房结婚”,在高房价下,年轻人想要买房是极其困难,没有房就意味着更难娶到老婆,光棍自然越来越多。

根据民政部统计数据,近10年来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2018-2019年约有430万对夫妻离婚,平均每天都有1.5对夫妻离婚。

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自然就会出现争执,很多人的想法是:夫妻离婚,所有资产都应该各占50%,包括房产。很遗憾的是,这样的想法错了,根据新的“房产分割”新规,从今年开始,一律这样分配,不用再争执。

房产证上的名字,不再决定房产分割?新规来了,一律这样分配。

在登记结婚时,要不要在房产证写上他/她的名字?这成为了大家纠结的地方,丈母娘认为是应该加上自己女儿名字,更有保障;男方认为这是婚前财产,不应该加上。随着社会发展,离婚不再是什么难堪的事,反而已经很普遍,一旦夫妻离婚就意味着家庭财产需要重新分配,房子也是如此,毕竟现在高房价下,一套房子能换来财富远超其他,男方家庭纠结也是可以理解。

根据《新婚姻法》和《民法典》新规定,今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再是房产分配唯一标准,以下几类情况即便不加女方名字,也能获得50%财产分割:

按照今年开始实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按照结婚/离婚证上日期为准,在结婚证日期前面真实存在算作个人财产,不接受分割;结婚证到离婚证之间才算共有房产,按夫妻双方50%来分割。

婚前一方非全款购买房产,婚后他/她参与共同还房贷,离婚后房产一律按50%分割;夫妻双方父母用全款给子女买房,不管房产证有没写他/她名字,都算作个人房产。

结婚后,夫妻单方面出全款购买房子,不管有没有写上对方名字,也算个人房产,夫妻离婚后无法进行分割。

去年开始实施《新婚姻法》,也对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作出新的规定,为了保护女性都是按照50%来分配,但为了防止骗婚来“钻空子”,今年起,房产分割一律按照新规来处理,夫妻再争也没用。

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房产,该怎么分割?新规出台,有了明确的标准。

不少人会有疑惑,《新婚姻法》相比旧版对于婚前婚后财产分割做出哪些新规定?简单地来说,新版本法规对婚前后财产划了明确规定,例如婚前男/女一方存款以及购买房子,不会并入日后离婚分割协议;再例如,其中一方婚前只给出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房贷,这类房子在离婚后就按照各占50%来分配。

按照“房产分割”的新规,这时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也就不再成为决定房子分配的因素。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在没有明确约定下,也将按照各占50%来分配,举个例子,男方在婚前购买一套100万房产,在婚后把女方姓名加在房产证上,这类情况就视为自愿赠予算作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双方离婚即便房产购买时间早于结婚证登记时间,最后也会以男女各得50万房子来处理。

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以下这2类房子,不管房产证写谁的名字都不再决定分割:

1、婚后双方父母通过遗嘱或赠与指定继承人。这类房子属于有明确继承人,有明确指定人选,即便夫妻共同拥有,但在离婚后仍属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买给孩子的房产。夫妻提前买了房子给小孩,不管是全款还是贷款,离婚后房产证上名字是夫妻双方,则可以凭借分配;如果房产证上名字是子女且已成年,那么就划归为子女的财产,不得分割。

房说君有话说:两人因为房子而结婚,最后也因为房子而离婚。在继教育、医疗、养老、户籍等资源捆绑后,它还把婚姻联系在一起。在“房产分割”新规出来后,还在想着夫妻离婚后按各占50%来分配,就错了,今年开始,《民法典》全面实施下,离婚后房产一律这样分配,再争也没用。

本文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为“每日房说”原创,严禁转载抄袭,发现必究。(撰文:房说君)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4)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5)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读民法典」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小芳打算向大林提出离婚,她想知道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诉讼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实践中,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做了协议分割的,则按协议进行。如果通过诉讼分割的,法院一般按双方平均分割,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原则进行处理。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参与分割,仍归本人所有。?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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