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钱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内买车如何避免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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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一方能单独车贷吗?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都在这里
以夫妻名义共同办理车贷,夫妻可以共同承担债务,但是银行会对夫妻双方资质进行审核,那么夫妻一方能单独车贷吗?一起来看看。
夫妻一方能单独车贷吗
夫妻一方在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办理车贷,但是贷款机构对于已婚人士贷款还是会要求提供配偶身份证等资料,对双方资质进行了解。
夫妻一方单独车贷,即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核时,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车辆首付款发票等材料,主要会对借款人的个人资质进行审核评估,审核通过后即可放款,贷款合同上无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夫妻一方单独车贷的申请条件为:
1.贷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合法身份证明;
2.贷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有稳定的收入
3.贷款申请人具有良好征信记录,无违法违纪情况;
4.贷款申请人有能力支付首付款,已签订了购车合同;
5.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夫妻一方单独车贷的办理流程包括:
1.提前联系贷款银行,了解办理车贷需要的材料以及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等信息;
2.携带个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购车合同、财产收入证明等材料,前往银行提出车贷申请,领取并填写车贷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工作人员;
3.银行对借款人征信情况、财产资质、车辆价值等进行审核评估,给出审核结果;
4.审核通过后,前往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上只需借款人个人签名,仔细查看贷款合同条款,可以和银行协商贷款额度、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
5.前往车管所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然后等待银行放款即可。
婚后产生的债务情况,一般都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夫妻任一方都可以用个人名义办理车贷,但是该车贷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订婚期间男子为女友购买47万宝马车,退婚后能否要求返还?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男子在订婚期间为女友购买一辆47万的宝马车,而后因双方矛盾不断,最终决定退婚,那么男子能否要求退还宝马车?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期间,林女士在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宝马牌汽车一辆,落地价格48万元,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该汽车。
7月底,双方确定好订婚事宜,约定岳先生给付林女士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8月中旬,岳先生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为其购入上述宝马牌汽车,紧接着,双方办理了订婚宴,并给付10万元彩礼给林女士。
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林女士随即将10万元彩礼退还岳先生。岳先生认为47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但林女士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并非彩礼,不应退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岳先生便将林女士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7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岳先生花费47万元为林女士购入宝马牌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二是岳先生主张退回47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经查明,林女士已在本案开庭前将上述宝马牌汽车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7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考虑到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岳先生出资的47万元已经转化为上述宝马牌汽车。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宝马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综上,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岳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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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儿媳购车,是赠与还是彩礼?
深得长辈喜欢的准儿媳,既不要昂贵的戒指也不要彩礼,就想换辆新车。男方和其父亲转账14万元后,婚却没有结成。那么,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不要彩礼,只想换车
看着身边的亲朋好友都陆续有了孙子孙女,刘明宇便催促儿子抓紧相亲。在他的要求下,儿子刘晓亮通过相亲软件结识了李雪冰。刘晓亮与李雪冰同龄,彼此也聊得来,不久两人就开始规划结婚事宜。李雪冰表示,她不需要昂贵的婚戒,婚礼也不用大办,就想换一辆新车。
刘明宇夫妇对李雪冰很满意,认为这个准儿媳知礼、懂事,为了让儿子尽快结婚,刘明宇直接给李雪冰转账12万元,让儿子带着她去换新车。刘晓亮也从年终奖金中拿出2万元转给李雪冰。双方约好再过两个月就登记结婚。
但是,这段感情仅仅维持了不到四个月。两人分手后,刘明宇父子认为,交给李雪冰的14万元是以刘晓亮与李雪冰缔结婚约为目的,并不是一般的赠与,既然没有结婚,李雪冰理应还钱,而李雪冰却不同意。刘晓亮便把李雪冰告到上海青浦区法院,要求她还钱。
李雪冰认为,她与刘晓亮恋爱期间,从未主动要求购买奢侈品等。最开始确实是自己提出为了婚后两人生活方便换一辆新车。之后刘晓亮主动带着她前往4S店看车、订车。而且,为了换新车,她还将自己开了不久的车卖了,加上对方转来12万元才凑齐新车首付。至于刘晓亮转账的2万元,也已经作为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花掉了。她从未提出过彩礼要求,14万元属于刘明宇父子的赠与,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刘明宇交给李雪冰的12万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刘晓亮和李雪冰没能结婚的情况下,李雪冰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刘晓亮交给李雪冰的2万元,也可以与12万元做相同性质的认定,但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日常开销,应当予以适当扣减。2022年8月,经过调解,刘明宇父子同意做适当让步。最终,李雪冰分期返还刘晓亮及刘明宇合计10万元。
婆媳和睦,家庭幸福
婚没结成,钱要返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提醒说,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所需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一方或其亲属以恋爱双方缔结婚约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予以扣减。
本案中,从刘晓亮和李雪冰的交往过程来看,虽然两人相恋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也经历了相识、相恋、见家长、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关系密切,登记结婚是双方继续交往的自然发展过程。
从交付钱款的缘由分析,李雪冰提出换车是为了方便两人婚后通勤,且李雪冰多次将换车与办理婚礼、购买戒指做同类比较,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是在考虑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对于婚礼、首饰、车辆等作出一定的安排,换车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
另外,两人分手后刘晓亮即要求李雪冰返还购车款。李雪冰则表示,分手并非自己的原因,只同意返还一部分。不难看出,她并没有将刘明宇交付的12万元误认为是普通赠与,对该笔赠与所附的条件应当有所预见。所以,12万元的赠与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李雪冰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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