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拆迁后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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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拆迁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该如何分配?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如果拆迁安置之后,又出现夫妻双方劳燕分飞的情况,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是哪一种共有关系?使用权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李娜与王小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小龙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王父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与王小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娜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小龙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娜与王小龙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娜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02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李娜补充诉称,因王父、王小龙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娜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娜抵扣王父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娜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要拆迁,分得的拆迁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费先生:我和爱人住的这套房子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现在房屋要拆迁,分得的拆迁款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我和我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朱律师: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如果是婚后购买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套房子是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所得的拆迁款也要区别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您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补偿,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拆迁过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或者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给予的一些其他补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部分补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房屋是您婚前购买,但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来还贷的,则情况更为复杂。具体的,还需要您提供更为详细的材料。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离婚后发现对方领了拆迁补偿款,这笔钱能分割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偷偷摸摸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领了。离婚后产生“新”产生的利益,是否还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依法分割。
2018年1月24日,戴某与丈夫季某离婚,二人当时在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房产、债权、债务等可供分割。可到了2019年,戴某在办理户口时得知,季某名下有房屋,而且已被拆迁并领取了补偿。戴某找季某要分补偿款,可对方不愿意,二人来到浦口区人民法院打官司,戴某要求分割对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补偿款86万元。
季某在庭审时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亲建的,补偿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其父亲的。
法院认为,季某在与戴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季某表示该房屋是其父亲所有,但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其父亲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1户的人口是季某与戴某,分的房屋面积106平米,所以可以认定,季某父亲在拆迁前已将部分房屋赠与了季某与戴某。因戴某陈述,其在离婚期间未参与征收,考虑到利益平衡,法院认定搬家费5千元、提前搬家奖励10万元不应由戴某分得。
近日,浦口法院判决季某支付给戴某37万多元。
法官表示,该案是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偷偷摸摸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领了。离婚后产生“新”产生的利益,是否还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依法分割。
2018年1月24日,戴某与丈夫季某离婚,二人当时在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房产、债权、债务等可供分割。可到了2019年,戴某在办理户口时得知,季某名下有房屋,而且已被拆迁并领取了补偿。戴某找季某要分补偿款,可对方不愿意,二人来到浦口区人民法院打官司,戴某要求分割对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补偿款86万元。
季某在庭审时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亲建的,补偿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其父亲的。
法院认为,季某在与戴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季某表示该房屋是其父亲所有,但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其父亲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1户的人口是季某与戴某,分的房屋面积106平米,所以可以认定,季某父亲在拆迁前已将部分房屋赠与了季某与戴某。因戴某陈述,其在离婚期间未参与征收,考虑到利益平衡,法院认定搬家费5千元、提前搬家奖励10万元不应由戴某分得。
近日,浦口法院判决季某支付给戴某37万多元。
法官表示,该案是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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