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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老公家拆迁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房屋拆迁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23:50:4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单独处置么嘛(老房子拆迁属于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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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单独处置么嘛(老房子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期间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交往同居产生巨额花费,甚至将债权赠与第三者。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妻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丈夫赠与第三者金钱和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妻子能否要回赠与的财产?

  案情

  7月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09年,向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6年,向某某在足浴店消费时认识了在此上班的张某某,双方发展恋情并交往同居直至2020年。刚开始,张某某并不知道向某某已婚有妻儿的情况。后张某某知道向某某与高某某已婚,不但继续与向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还给高某某发骚扰短信影响其正常生活。至此,高某某发现丈夫向某某与张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得知在此期间向某某给张某某微信、支付宝转款及其他消费支出共计11万余元,向某某还将其20万元工程款债权赠与张某某抵扣购房款。高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所赠与的财物,遭到拒绝。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洛市中院提起上诉。

  解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官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案中,向某某与张某某产生婚外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向某某赠与张某某的金钱和债权,因未经妻子高某某同意属于无效行为,高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审庭审中,张某某认为自己对向某某婚姻不知情,被向某某欺骗,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大量微信转款都是同居期间其和向某某共同消费时产生的。法官综合考虑,认为调解是该案最好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互相抵触逐渐变为积极沟通。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向高某某返还20万元,双方之间再无纠纷,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提醒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民法典中所明确的夫妻双方法定义务。在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但伤害对方,破坏家庭,还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

结婚后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导读:

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分割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一、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重大决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一方有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举证

  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举证方式如下:

  1.收集其银行卡或存折线索,记下开户行等信息;

  2.收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其转移不动产的证据;

  3.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或合同;

  4.收集其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证据;

  5.收集其制作虚假债务的证据,与债权人对质。

  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

  1.故意隐瞒财产,在夫妻离婚当中比较常见,对于另一方不知道的房产或者存款、股票等,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不知道这些财产存在,根本不知道从何查起,更不需要花费成本去转移。

  2.偷偷把财产转移到别名下或低价出售,对于无法隐瞒的财产,夫妻一方可能通过赠与给别人或者低价转让给别人的方式转移。

  3.伪造公司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鲁法案例【2023】10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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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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