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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有效吗,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的规定

2024-01-02 23:49:0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NAHULVSHI.COM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夫妻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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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夫妻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割最好)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房产证写夫妻名字,一方离世,房产如何分配?

房产证同时写夫妻名字,为双方共同财产。一方离世后,房产并不是直接属于另一方。房子的一半归在世者,另一半则为死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进行继承。用于继承的一半房产如果死者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按遗嘱或协议处理;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走法定继承,由在世一方和死者的所有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死者死亡时还在世的死者父母共同继承。

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类房产在出售时因没有共有人签字,是无法出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而房产证只有去世一方的名字,那房产如何分配?

房产证只有去世一方的名字,房产分配情况取决于该房产是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个人财产,在去世一方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产的一半额分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配偶的情况下或者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则由配偶完全继承,才会有对房产的完全处置权。

浅析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张某生前系一名教师,与原配妻子育有六个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已过花甲之年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后相互扶持共同生活近17年,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张某生前在遗嘱中决定将自己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留给再婚后的老伴李某。张某过世后,张某的子女与李某无法就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安丘法院,请求依法对张某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4600元进行平均分配。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首先,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

其次,是本案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参考因素:本案中张某之子女生活均较殷实,而李某现已年近70岁,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身体不好;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某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是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生活,双方在再婚后共同生活的近17年里,夫妻感情很好,李某对张某尽心照顾、付出最多。

综上,法院确定由李某分得抚恤金总额44600元的40%,剩余部分由张某的子女平均分配。该案宣判后,张某子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子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03

法官后语

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周嫦秀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本案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关于分配比例问题,首先,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本案中,张某之子女与李某作为张某的子女和配偶,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安法案例】浅析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争议,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案例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系一名教师,与原配妻子育有六个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已过花甲之年的张某经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后相互扶持共同生活近17年,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张某生前在遗嘱中决定将自己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留给再婚后的老伴李某。张某过世后,张某的子女与李某无法就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张某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4600元进行平均分配。至本案起诉时,李某已年近70岁,且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本案案由确定为共有纠纷。首先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其次是本案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参考因素:本案中张某之子女生活均较殷实,而李某现已年近70岁,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身体不好;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某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是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生活,双方在再婚后共同生活的近17年里,夫妻感情很好,李某对张某尽心照顾、付出最多。综上,本院确定由李某分得抚恤金总额44600元的40%,剩余部分由张某的子女平均分配。该案宣判后,张某子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子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周嫦秀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本案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关于分配比例问题,首先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本案中,张某之子女与李某作为张某的子女和配偶,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天地之性,惟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道,始终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美德。父母爱孩子是一种天性,他们从来不去计较付出了多少,牺牲了多少。希望每一个孩子也都能善待自己的父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争议,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案例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系一名教师,与原配妻子育有六个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已过花甲之年的张某经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后相互扶持共同生活近17年,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张某生前在遗嘱中决定将自己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留给再婚后的老伴李某。张某过世后,张某的子女与李某无法就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张某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4600元进行平均分配。至本案起诉时,李某已年近70岁,且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本案案由确定为共有纠纷。首先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其次是本案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参考因素:本案中张某之子女生活均较殷实,而李某现已年近70岁,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身体不好;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某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是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生活,双方在再婚后共同生活的近17年里,夫妻感情很好,李某对张某尽心照顾、付出最多。综上,本院确定由李某分得抚恤金总额44600元的40%,剩余部分由张某的子女平均分配。该案宣判后,张某子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子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周嫦秀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本案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关于分配比例问题,首先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本案中,张某之子女与李某作为张某的子女和配偶,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天地之性,惟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道,始终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美德。父母爱孩子是一种天性,他们从来不去计较付出了多少,牺牲了多少。希望每一个孩子也都能善待自己的父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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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夫妻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