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割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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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婚前房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含出资人父母),另一种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两种不同的登记,最终在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并且由出资人一方或一方家庭全部承担所有的房款,根据婚姻法(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后此类财产则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仅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产为附条件的赠与,具体该如何分割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离婚案件的重要问题,而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伴随着实践中多种多样的情形排列组合造成了房产分割种类多样的裁判思路。房产分割也是众多案件中最为复杂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房产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夫妻双方购置房产时,往往又涉及很多主体,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另外,房产购买的时间点对于房产分割的裁判规则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由于前几年房产市场形势大好,很多房产在购买后升值利益可观,这又给房产分割增加了一个影响因素。
另外,限于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般会由男方父母资助出首付甚至是全款为小夫妻购置房产。还有可能是双方父母共同资助,在婚前或婚后购买房产。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组合起来,产生各种各样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出现各种判决思路。
(图片
案情简介01
2011年12月18日,孙某以自己名义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某以1682715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同日孙某还以自己名义购买系争房屋车位(以下简称:系争车位)。2013年5月6日,孙某拿到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系争房屋为孙某单独所有。孙某主张系争房屋及系争车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对此不认可,主张李某父母对系争房屋出资470000元,李某本人亦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30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某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且孙某亦认可购买系争房屋时李某本人出资30000元,故对系争房屋应定为双方按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故法院确认李某婚前为购买系争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系争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
案例分析02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最终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现为民法典1062、1063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现已失效),《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本案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且双方父母都有参与,既然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则理论上属于双方子女的个人出资,则双方共同投资在婚前买房,法院认定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于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案情简介01
(2016)沪0112民初8637号):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判决离婚。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24日生效。2013年1月29日,被告以170万元的价款向案外人曹某购买了系争房屋,以被告名义商业贷款50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2013年7月,被告取得了系争房屋产权。2013年1月29日,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案外人曹某转账4万元。同年2月8日,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向被告转账9万元。根据被告制作的房产收入支出清单显示,2013年2月8日,被告有9万元收入。对此,原告陈述,该笔9万元系支付给被告用于购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92号民事判决书、房产收入支出清单、转账凭证3份、庭审笔录2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法院认为: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首付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本案系争房屋系被告于婚前购置所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故该房屋产权依法应归被告所有。
风险提醒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理论上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涉及对方,除非明确说明赠与准夫妻两人。如果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赠与小夫妻两人,只有在特别说明或特殊情况下,才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处理锦囊
无论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购房,应注重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对出资的问题进行确认。如果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了防止以后有争议,父母可以给自己就出资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婚姻家庭」一方父母婚前出资首付,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出资首付款或者部分房款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无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参考案例一)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参考案例二,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包括出资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三,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案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20日,赖晓玲、何栋文与交通银行珠海分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493000元,贷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额为3173.49元。本院采纳赖晓玲在一审的陈述,即何栋文父母出资4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不管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者在谁名下,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赖晓玲主张是对双方的赠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酌情多分了赖晓玲涉案房屋的权益。
案例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这也意味着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进而进行分割是离婚必须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公平地分割房产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当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并不影响婚后可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应当还是可以获得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意味着婚后可能还在继续归还贷款,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去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也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关系。
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的遵循,我们当然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方,他的配偶分取利益,也就仅限于从他的那一部分中去分。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他们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和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
第一步
要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的出资情况,来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到底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个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一方要离婚了,怕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其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
考量夫妻财产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与父母之间的出资模式通常是该方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熊燕
上海二中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曾荣立上海法院2022年度个人三等功、上海法院2020年度办案标兵,主审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2021年度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2017年度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多次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百例示范庭审”等,发表各类论文20余篇。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这也意味着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进而进行分割是离婚必须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公平地分割房产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当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并不影响婚后可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应当还是可以获得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意味着婚后可能还在继续归还贷款,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去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也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关系。
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的遵循,我们当然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方,他的配偶分取利益,也就仅限于从他的那一部分中去分。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他们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和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
第一步
要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的出资情况,来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到底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个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一方要离婚了,怕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其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
考量夫妻财产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与父母之间的出资模式通常是该方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熊燕
上海二中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曾荣立上海法院2022年度个人三等功、上海法院2020年度办案标兵,主审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2021年度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2017年度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多次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百例示范庭审”等,发表各类论文20余篇。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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