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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房子一个土地证需要分割么,共用的土地证房产证能分割吗

2024-01-02 23:43:1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房产证俩人名(两人共用一个土地证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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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俩人名(两人共用一个土地证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有人建议房产证千万不要写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是为什么?

很多人都建议,在买房的时候,房产证上最好不要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只写其中一个人就好了。

那为什么房产证上最好不要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呢?很多人找出了一大堆理由,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我们来一一反驳一下。

第一、手续麻烦。

很多人觉得如果在房产证上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无论是去办理房贷还是办理房产手续都非常麻烦。

比如在办理房贷的时候,必须提供夫妻两个人的申请材料,包括基础材料以及工作证明,银行流水,无房产证明等等。

反驳观点:

其实按照现在银行信贷政策,不管房产证上写一个人名字还是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在办理房贷的时候都必须夫妻两个人到场签字,而且必须查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征信。

只不过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的时候,如果其中一个人不登记,那就不用过去办理。

第二、买二套房受影响。

很多外行的人以为如果房产证上只写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另一个人就没有房产了,这样他在买房的时候就不受到二套房的影响,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首套房,而首套房的利率和首付比例都是比较低的。

反驳观点:

现在去买房,其实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对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不管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某一个家庭买一套房还想买二套房,再去申请二套房贷款的时候,银行是认房又认贷的,银行会把双方在房产局的房产记录拉出来,或者通过查看征信,看夫妻双方的房贷申请记录。

如果发现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房产部门有房产登记记录,或者有房贷申请记录,而且还没有结清,那就属于二套房。

不管另外一方有没有房产,有没有房贷申请记录,在买房的时候都被认定为二套房,最终只能按照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房贷利率来执行。

当然看到这,有些朋友可能说假如夫妻双方另一方没有房产登记记录,只需要离婚,他不就变成无房产了吗?

在这只能说大家想多了,按照目前各地的政策来看,很多地方都会追溯离婚三年以内的房产情况。

比如在深圳,就算夫妻双方一方没有房产记录,但是在他离婚之后,三年以内购房仍然会被认定为是二套房,首付比例仍然达到50%,房贷利率仍然按二套房来执行。

所以想要通过房产证只登记夫妻双方其中一个人名字来躲避二套房的审查根本行不通。

第三、离婚时分割财产麻烦。

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很多城市的离婚率都达到40%左右,因此很多年轻人在结婚的时候早就把离婚因素考虑在内了,所以在买房的时候到底应该登记其中两个人的名字,还是一个人名字非常讲究。

很多人以为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一个人名字,那在离婚的时候就不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这样就简单了很多。

反驳观点:

在离婚的时候,至于是否要进行财产分割,并不是看房产证上有几个人名字,关键要看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管房产证上有几个人名字,只要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假如未来某一天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了要离婚了,那就会面临财产分割,但不管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在财产分割的时候都必须平分,这是没有争议的。

所以在离婚处理房产的时候,要么把房子卖掉,双方平分现金;要么另一方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另一方,然后把房子留在自己名下。

第四、减少另一方的债务记录。

很多朋友可能觉得如果房产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这时候去银行申请房贷,就以一个人的名义去申请就可以了,另一个人的信用记录里面没有房贷记录。

这样以后他去申请其他贷款的时候,负债率方面就会比较低,更容易获得贷款通过。

反驳观点:

这种做法以前可能行得通,但现在基本上已经行不通了,因为按照新版征信报告,现在无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贷款,还是以两个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只要是婚姻期间申请的房贷,在双方征信报告上都会显示出来的。

综合考虑以上4点因素之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其实都是一样的。

而且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建议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最好写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

虽然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和两个人的名字,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但是给人的心理感受完全不一样。

试想一下两个人结婚了,但在买房的时候只写了丈夫或者妻子一个人的名字,虽然这个房子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写另一个人的名字,给人的感觉仍然是他没有房产。

这时候他去办理很多手续的时候都比较麻烦。

比如在落户的时候,如果房产证上没有他的名字,他就需要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这样手续就很麻烦。

但如果房地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只需要拿房产证去户政部门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再比如在政府部门登记相关信息的时候,你到底是写有房产还是无房产?如果你写有房产,但是政府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之后又查不到你的信息,这就比较尴尬了。

所以为了节省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建议大家还是在房产证上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这样去办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会方便很多。

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会分一半吗?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女方分一半吗?

男方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一个真实的案例:男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应女方的要求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但是两人婚后没有多久就因为性格不合,整日的争吵,不到半年就闹起了离婚。

女方向法院起诉,提出分割房子的一半。你们觉得法院会判给女方多少呢?是一半吗?错了!只判了10%。

法院的理由是,房产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女方对于房子的贡献度较低。婚后虽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是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房屋虽然属于共同共有,但是并没有具体的份额,所以不宜对半分割,否则对男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判决女方占房子10%的份额。到底怎么样才能够真正拿到房子的一半呢?

其实很简单,就是在男方给你房本上加名字的时候,应该清楚写明房子的具体份额。比如男方愿意赠予你房子的一半,房产证上面要明确写明份额是50%。明确了份额之后,您才真正的上了保险。您都明白了吗?法律无非酸甜苦辣,关注大状,给你好看。记得关注我哦!

经适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房子就是共有财产吗?

#媒体人周刊#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适房就是有点特殊的一种房屋类型,在房屋申请购买以及处置的时候,都将涉及很多问题。

案例回顾

多年前,老王以儿子小王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及时交付了首付款,而对于剩余的房款也由王老先生夫妇支付。

在支付完房款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备案登记中写的是小王和妻子小刘的名字。如今,小王和妻子小刘面临婚姻变故,小两口准备离婚,而对于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小王认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与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关系,因此房产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妻子小刘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与爱人名下,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此一家人陷入困境,各自坚持着各自的道理,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该经济适用房购买于2020年5月,一直由小王和小刘夫妇居住使用。两人在今日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对方全额追偿。其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但行使物权保护,前提是该物权已确认是权利人所有。

本案中,小王的妻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所有,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且作为小王的妻子,在沟通中也认可,案涉房屋系婚前便已经开始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小王的妻子小刘,无法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其所有,而小王的父亲老王夫妇却可以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以及转账记录,因此,律师认为小刘不能与小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媒体人周刊#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适房就是有点特殊的一种房屋类型,在房屋申请购买以及处置的时候,都将涉及很多问题。

案例回顾

多年前,老王以儿子小王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及时交付了首付款,而对于剩余的房款也由王老先生夫妇支付。

在支付完房款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备案登记中写的是小王和妻子小刘的名字。如今,小王和妻子小刘面临婚姻变故,小两口准备离婚,而对于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小王认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与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关系,因此房产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妻子小刘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与爱人名下,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此一家人陷入困境,各自坚持着各自的道理,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该经济适用房购买于2020年5月,一直由小王和小刘夫妇居住使用。两人在今日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对方全额追偿。其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但行使物权保护,前提是该物权已确认是权利人所有。

本案中,小王的妻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所有,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且作为小王的妻子,在沟通中也认可,案涉房屋系婚前便已经开始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小王的妻子小刘,无法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其所有,而小王的父亲老王夫妇却可以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以及转账记录,因此,律师认为小刘不能与小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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