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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过户

2024-01-02 23:39:1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婚前买的房婚后贷款离婚后房贷是否还给另一方(婚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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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婚后贷款离婚后房贷是否还给另一方(婚前给儿子买的房子过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赠与女方房产离婚时算谁的?

夫妻一方将婚前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是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文 尹宗尧律师

内容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时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字:婚内财产约定 ; 赠与 ; 赠与任何撤销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破裂往往不是最大的问题了,因为到了法院了基本预示着基本破裂了,离不离基本就是个时间问题了,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最关注的,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了。其实,不光是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起争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何分配也是夫妻争执的主题。

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切入正题:

2006年12月 11 日,被告张某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年12 月 21 日,被告张某与原告马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位于 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的房屋产权由张某和马某共同共有。原告

马某认为,该房屋虽系被告张某婚前购置,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共同共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主张涉案房屋 50%的份额。被告张某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涉案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张某和马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就是赠与呢?还是婚姻财产约定?

法律行为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在离婚诉讼中,就上述案例而言,假如被认定为赠与,被告张某会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也就要要求撤销赠与,从而保住了自己婚前的房产;假如上述案例中被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原告马某就会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要求将被告婚前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可以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权益。

由此可见,法律适用不同,结果可能天壤之别。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这首先需要厘清,财产法(赠与合同)和身份法(婚内财产约定)的立法目的,前者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追求的效果是市场交易公平有序、安全便利、权属清晰,因此其侧重点在于形式要求,如交易是要式的、物权变动要公示等;身份法追求家庭成员关系和睦、身份关系稳定的法律效果。

很显然,立法目的的不同需要我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要片面地、机械地去适用法条,而是要去读懂那些财产转移的表象后面的本质。

世间万事万物皆有因果报应,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地去赠与他人巨额的财产利益,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财产转移行为的前后因果关系,应当成为裁决者审查的重点。就本案例而言,笔者认为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约定的相关规定属于特别规定,而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也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具体到本案,笔者引进一个概念,付随身份关系的财产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去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这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假如发生的财产法律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这时候绝对不可以简单粗暴地去机械运用法条。譬如,上述案例直接去适用赠与可以任意撤销理论。为什么不能简单去根据行为的表象去适用赠与任意撤销理论呢?因为原告和被告当初为何去签订这么一个财产约定呢?难道这里面隐含着当初被告对原告为家庭付出的补偿?没有被告对原告不离不弃的宣言?难道夫妻财产约定不是在家庭中弱势一方用来维系婚姻、保障自己安全感的方式吗?假如将本案涉及的房产约定解释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要知道,按照合同法的赠与理论,只要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赠与方就有任意撤销权,这项权利对于受赠方而言就是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受赠方只要没有进行房产过户,净身出户成为必然,尤其是在当下,男方赚钱养家,女方操持家务是多数家庭的常态,人们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如此简单类似案例,显然难以得到公平的处理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难以取得统一的效果。

上述案例,在一审中,简单适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败诉;二审中,适用了婚姻法第19条婚姻财产约定的规定,判决原告分割房屋一半的权益,从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必须被严格限制,适用该法条必须保持歉意性,赠与的客体仅仅限制在房产,仅仅适用在夫妻间的一般赠与,其实,当初指定该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专门针对不健康的婚姻关系而设立的,就是那些没有感情基础,缔结婚姻的目的就是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由此,夫妻间财产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持谨慎的态度,综合考虑财产关系背后的家庭伦理和情感,这也是解决身份法和财产法适用冲突的根本原则。

房产分割律师:男方婚前买房婚后过户给女方,离婚了房产如何分?

结婚前,男方父母出钱给男方买房,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问,离婚后男方和男方父母写个借条或者房产代持协议,男方父母与可以起诉要回这套房子吗?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

虽然这套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无论男方父母是主张赠与还是借款,权利和义务都归于男方,而男方离婚时把房子约定给女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已经在民政局登记备案,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已经生效。

即使父母拿出借条或者代持协议,义务也归于男方,与女方无关。如果女方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李律师建议尽快过户。

对于这个案子,李律师总结回复如下:

1、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便是男方父母婚前出全款购买,也属于对男方的赠与,房子属于男方财产。

2、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离婚后不能反悔。

3、如果离婚后男方不配合过户,女方可以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拿到胜诉判决,即便男方不配合过户,女方也可以凭借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房产过户。

4、即便男方和男方父母补写借条,对本案来说也无济于事,婚前的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和离婚时处分个人财产是两码事。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的问题各式各样,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给您提供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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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套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无论男方父母是主张赠与还是借款,权利和义务都归于男方,而男方离婚时把房子约定给女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已经在民政局登记备案,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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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离婚后不能反悔。

3、如果离婚后男方不配合过户,女方可以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拿到胜诉判决,即便男方不配合过户,女方也可以凭借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房产过户。

4、即便男方和男方父母补写借条,对本案来说也无济于事,婚前的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和离婚时处分个人财产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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