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处理对方财产纠纷,关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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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理解财产纠纷(无结婚证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杭州离婚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是什么?应该怎么处理?
结婚后,夫妻没有对婚后收入做出特别约定,那么婚后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分割,可以在离婚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这就是杭州离婚律师所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杭州离婚律师代理的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般是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的: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二是,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四是,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也就是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这些情况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法院都会受理。
离婚财产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杭州离婚律师在具体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一般会遇到三种情况:漏分、反悔和不是真实意思表达。
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
重点是反悔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所引发的财产争议,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当事人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就必须掌握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如果您有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处理,您可以联系杭州离婚律师。
离婚后财产分割引争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拿到调解书后,王建刚(本文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本以为除了孩子的问题,他将和李玲再无瓜葛。没想到,情已了,账却未了,李玲再次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他再拿出20万给她。可王建刚哪还有什么余钱呢?无奈之下,他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天明律师。
为什么说“又”呢?这是因为周天明律师已经帮王建刚代理过一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让他满意的结果,所以这次被前妻起诉,王建刚也没做他选,再一次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周律师帮他应诉维权。
周律师还清楚地记得,王建刚第一次找他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三十几岁的人,坐在接待室,愁眉不展。一番交谈后,周律师了解到,王建刚和他妻子李玲2011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又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导致两人矛盾越来越多,婚姻难以为继。2020年11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只处理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未进行财产分割。
那时,王建刚说他要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委托周律师帮他处理此事。
在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对王建刚和李玲的财产纠纷之诉做出调解,因李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双方在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李玲额外给付王建刚10万元补偿。
眼下李玲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不服该调解书。她认为法院未处理王建刚的投资事宜,因此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得王建刚投资款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玲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李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能够驳回其诉请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王建刚虽有“投资”,但并无“投资的收益”,随后他指导王建刚提供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并做出应诉方案。
法庭上,周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王建刚提供的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可知,王建刚的投资款并没有李玲主张的40万元之多,且投资均失败,没有任何的收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投资收益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一定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针对本案,区分“投资”和“投资的收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
Bingso Law Firm
一、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类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类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一方有隐瞒或被转移的财产,离婚时未发现、未处理。
(二)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三)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离婚后不合适再共同所有。
(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上述这些情况都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如果有不止一个理由,比如既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又有其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实,两个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列举,在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常见案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四)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合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受赠方请求法院判令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或赠与方以房屋产权亦未实际变更为由,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子女,目前还处于其与另一方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子女,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且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且该赠与具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加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Bingso Law Firm
一、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分类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类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一方有隐瞒或被转移的财产,离婚时未发现、未处理。
(二)有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三)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离婚后不合适再共同所有。
(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上述这些情况都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如果有不止一个理由,比如既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又有其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事实,两个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列举,在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
四、离婚后财产纠纷常见案情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四)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合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受赠方请求法院判令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或赠与方以房屋产权亦未实际变更为由,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子女,目前还处于其与另一方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子女,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且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且该赠与具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加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其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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