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婚后购房协议书最简单的正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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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案属于夫妻离婚诉讼过程关于房产分割的案例,争议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购房款系男方卖掉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购买,也就是说购房款主要是男方个人财产支付,男方因此主张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在房子分割问题上,主要考虑了出资贡献和婚姻存续时间为依据在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
【原告王某诉称】:
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在网上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2013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赵某不懂得化解矛盾,反而多次辱骂王某及其父母,后来更是转化为家庭暴力,而且有酗酒恶习。
王某于2020年1月起诉离婚,现已超六个月,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破裂,婚姻基础已不存在,故再次诉至法院,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一套,应依法分割。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与赵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赵某负担。
【被告赵某辩称】:
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该房屋是赵某婚前个人的房产出售后借用王某名义购买,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王某与赵某于2013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9月20日,赵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10层1105号房屋出售,房屋价款2085000元。
2013年9月24日,王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以下简称109号房屋),房屋价款1968000元,2016年2月,109号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
王某主张109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分。赵某主张109号房屋的购房款系赵某婚前个人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支付,故该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所得,应系赵某个人财产。王某主张其对109号房屋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于2015年取现存入赵某账户,其中16.8万元用于支付109号房屋尾款,其余用于房屋装修。赵某对王某该主张不认可。
双方就109号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经王某申请,本院委托摇号随机确定的鉴定机构北京中鼎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09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795600元。双方均认可评估报告,王某预付评估费6990元。
另查,109号房屋现由赵某居住使用。
庭审中,王某、赵某均表示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均不要求法院分割和处理,除上述109号房屋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另,双方均表示,如要分割109号房屋,则均同意109号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给付王某折价款。
再查,2020年1月6日,王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撤诉。
【法院认为】:
良好的感情是婚姻维系的基础。王某、赵某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不持异议,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均表示除109号房屋外,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本院不持异议。109号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赵某主张109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109号房屋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且双方均同意如分割109号房屋,则房屋归赵某所有,故109号房屋的分割以房屋归赵某所有,由赵某给付王某折价款为宜,关于折价款金额,考虑双方对于109号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结婚时间、参照双方确认的房屋现值,本院酌情判令赵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55万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5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赵某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69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3495元(已交纳),由被告赵某负担3495元(王某已预交,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3
父母出资买房
1. 婚前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 婚后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05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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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如系外籍人士,要注明外文名、常用中文名、国籍、护照号等)
女方:(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如系外籍人士,要注明外文名、常用中文名、国籍、护照号等)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女C(或:婚后无子女)。现因 (例: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 子女的抚养
1、抚养权
双方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女C,现年 岁。离婚后女儿由 方抚养。
2、抚养费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直至子女满- 周岁/子女(此处一般写十八周岁,但协议的话可以写到更多如22周岁等)能独立生活;给付方式为:
(1)现金,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 方
(2)银行汇款,每月 号前将本月抚养费转入 方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卡号:
子女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3、探望权
(1) 方可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一次两天,于周五晚上七点接走,周日晚上七点送回。
(2)遇寒暑假,子女在 处居住的时间为不短于 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3)每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 按年度轮流在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具体时间详见下表。
不能整除2的年份
能整除2的年份
中国的农历新年(一周)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清明节(一天)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五一劳动节(三天)
女方处生活
男方处生活
端午节(一天)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中秋节(一天)
女方处生活
男方处生活
国庆节(一周)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圣诞节和公历年(两周)
女方处生活
男方处生活
第三条 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意见
(一)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
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1、房屋
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万元人民币,两年内付清。(注:产权人一致的情况)
(或: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人民币,男方应配合女方将所有权人变更至女方名下,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
(或: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由 负责于 年 月 日前根据市场价格对外出售, 有权利监督,售房所得价款由双方平分/按男方 %、女方 %的比列分配。)(注: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或: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赠与子女 ,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过户至子女 名下。双方均确认,此赠与为不可撤销之赠与,男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后女方可和女儿共同居住于此,男方自行解决住所。)
(或:双方约定,离婚后该房仍保持双方共有状态,办理离婚手续前/后,产权人应配合 方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按比例共有)。
(或双方约定,位于 号的房产(购房合同编号: )一处,离婚后至取得产权证之前,由女方使用,取得产权证后,归女方所有。即离婚后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有关该房的一切权益归于女方。离婚后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 日内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人民币。
2、汽车
双方婚后购买 牌车辆 辆(车牌号 ),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 万元人民币。(注:产权人一致的情况)
(或:双方婚后购买 牌车辆 辆(车牌号 ),所有权人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 万元人民币,女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配合将所有权人变更为男方,相关费用双方分担。(注: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3、公司股权
男方名下在 公司的 %股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给予女方股权折价款 元。
(或:男方在A公司有40%股权,女方持有A公司30%股权,离婚后双方各持有A公司35%的股权,男方应配合将5%的股权转让给女方。)
(或:男方在A公司有40%股权,离婚后男方将2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女方,男方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公司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20%股权的转让款归女方所有。)
…
4、银行存款
(1)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50万元,男方手中40万元,女方手中10万元。双方同意,平均分割该存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完毕后,男方当即给付女方15万元。
(或:双方共有共同存款50万元,男方手中40万元,归男方所有。女方手中10万元,归女方所有。注:此处不建议只写: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应明确数额,否则容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5、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
男方名下有(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价值约 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给付女方折价 元。
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女方名下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元,男方名下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元。双方平均分割此财产,由 方给付 方差额 元。
7、养老保险
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归各自所有。
8、知识产权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获得的 专利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支付女方折价款 元。
9、军人一方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方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破产安置补偿费)共计 元,其中 元归男方所有, 元归女方所有, 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将 元给付 方。(注:具体分配办法可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10、共同债权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对 的共同债权5万元,该债权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后三日内给付女方2.5万元。
(2)除前述房屋贷款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曾向 借款10万元,该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各担一半。
(三)家务补偿费/一次性困难帮助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 工作等女方付出较多义务,男方同意给予女方经济补偿款 元整。
2、因女方生活较困难,男方同意离婚后三日内给予女方一次困难帮助金5万元。
(四)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已经披露了双方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任何一方违反该披露义务,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并可以要求多分。
(五)双方按照以上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后,双方之间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四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并经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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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如系外籍人士,要注明外文名、常用中文名、国籍、护照号等)
女方:(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如系外籍人士,要注明外文名、常用中文名、国籍、护照号等)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女C(或:婚后无子女)。现因 (例: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 子女的抚养
1、抚养权
双方婚后 年 月 日生一女C,现年 岁。离婚后女儿由 方抚养。
2、抚养费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直至子女满- 周岁/子女(此处一般写十八周岁,但协议的话可以写到更多如22周岁等)能独立生活;给付方式为:
(1)现金,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 方
(2)银行汇款,每月 号前将本月抚养费转入 方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卡号:
子女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3、探望权
(1) 方可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一次两天,于周五晚上七点接走,周日晚上七点送回。
(2)遇寒暑假,子女在 处居住的时间为不短于 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3)每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 按年度轮流在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具体时间详见下表。
不能整除2的年份
能整除2的年份
中国的农历新年(一周)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清明节(一天)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五一劳动节(三天)
女方处生活
男方处生活
端午节(一天)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中秋节(一天)
女方处生活
男方处生活
国庆节(一周)
男方处生活
女方处生活
圣诞节和公历年(两周)
女方处生活
男方处生活
第三条 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意见
(一)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
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1、房屋
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万元人民币,两年内付清。(注:产权人一致的情况)
(或: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人民币,男方应配合女方将所有权人变更至女方名下,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
(或: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由 负责于 年 月 日前根据市场价格对外出售, 有权利监督,售房所得价款由双方平分/按男方 %、女方 %的比列分配。)(注: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或: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赠与子女 ,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过户至子女 名下。双方均确认,此赠与为不可撤销之赠与,男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后女方可和女儿共同居住于此,男方自行解决住所。)
(或:双方约定,离婚后该房仍保持双方共有状态,办理离婚手续前/后,产权人应配合 方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按比例共有)。
(或双方约定,位于 号的房产(购房合同编号: )一处,离婚后至取得产权证之前,由女方使用,取得产权证后,归女方所有。即离婚后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有关该房的一切权益归于女方。离婚后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 日内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人民币。
2、汽车
双方婚后购买 牌车辆 辆(车牌号 ),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 万元人民币。(注:产权人一致的情况)
(或:双方婚后购买 牌车辆 辆(车牌号 ),所有权人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 万元人民币,女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配合将所有权人变更为男方,相关费用双方分担。(注: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3、公司股权
男方名下在 公司的 %股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给予女方股权折价款 元。
(或:男方在A公司有40%股权,女方持有A公司30%股权,离婚后双方各持有A公司35%的股权,男方应配合将5%的股权转让给女方。)
(或:男方在A公司有40%股权,离婚后男方将2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女方,男方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公司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20%股权的转让款归女方所有。)
…
4、银行存款
(1)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50万元,男方手中40万元,女方手中10万元。双方同意,平均分割该存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完毕后,男方当即给付女方15万元。
(或:双方共有共同存款50万元,男方手中40万元,归男方所有。女方手中10万元,归女方所有。注:此处不建议只写: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应明确数额,否则容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5、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
男方名下有(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价值约 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给付女方折价 元。
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女方名下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元,男方名下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元。双方平均分割此财产,由 方给付 方差额 元。
7、养老保险
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归各自所有。
8、知识产权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获得的 专利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支付女方折价款 元。
9、军人一方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方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破产安置补偿费)共计 元,其中 元归男方所有, 元归女方所有, 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将 元给付 方。(注:具体分配办法可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10、共同债权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对 的共同债权5万元,该债权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后三日内给付女方2.5万元。
(2)除前述房屋贷款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曾向 借款10万元,该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各担一半。
(三)家务补偿费/一次性困难帮助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 工作等女方付出较多义务,男方同意给予女方经济补偿款 元整。
2、因女方生活较困难,男方同意离婚后三日内给予女方一次困难帮助金5万元。
(四)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已经披露了双方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任何一方违反该披露义务,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并可以要求多分。
(五)双方按照以上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后,双方之间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四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并经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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