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对婚前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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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订立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婚前财产协议怎样才有法律效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财产协议要怎么样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必备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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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大多数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那么,婚前财产协议要怎么样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必备的要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协议要怎么样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要公证吗?
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周纯律师解答: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2、内容上必须是合法的;
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周纯律师解析:
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二、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过细,建议仅对重要财产作出约定即可。
三、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四、财产描述要明确。
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坐落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
五、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力会增加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的限制。
六、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且注明时间。
七、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结婚后签订。
周纯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在民商法领域经验丰富,精通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等,擅长处理各类法律诉讼、法律事务。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8点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为了保障自己在未来婚姻生活中的权益,会选择婚内签订财产协议,这样即使一方出现了问题,另一方也不会走到一无所有的地步,那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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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约定无效,需签订书面协议
不少当事人咨询时,表示婚后财产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只有口头上的约定,殊不知,口头的约定并未有什么卵用,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内协议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话,则不符合法律条例。若是离婚,纠纷也会跟着产生。
2、明确财产协议约定
例如夫妻双方只约定了房屋的归属,却没有对婚内财产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约定,这样的话,收益部分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所以,双方打算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话,一定要约定明确,当然,当事人认为婚内所得实行共有制的除外。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之间内部处理自己婚前或者共同财产的协议,不能将财产约定归夫妻之外的第三人。
4、平等协商,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有效
婚内财产协议需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并签订,不得存在诱骗、胁迫、欺诈的情形。
如果订立的合同明显有失公允,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比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
5、房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6、约定一方放弃婚内财产继承权
有不少夫妻,为了孩子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财产继承权,其实这样做并不太妥当,毕竟继承权只有在继承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的权利。
7、应与离婚协议书相区分
婚内财产协议需要与离婚协议相区分开来,不要搞混了,若是财产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话,婚没离成,协议就不生效了。本来签订的是婚内财产协议,却出现以离婚为条件,那法院可能会误认为是,当事人是不是要咨询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那样的话,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没什么意义了。
8、借助协议逃避债务
很多夫妻为了躲避债务,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上故意约定财产给予一方,而债务给予另一方,殊不知这样的约定也没什么用,同样的无效的。另外,有一些夫妻只进行了财产的约定,却独独忘记了债务的约定,最后导致财产各归各的,而债务却要共同承担。
最后,笔者想提醒大家的是,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协商约定一致后签订,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结婚前一天签订财产协议,离婚时法院这样判……
转自: 北京海淀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李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八零后,2016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一天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对各自名下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2020年,因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财产。王先生则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判决双方离婚,对财产按照婚前财产协议进行了分割。
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她和王先生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8月登记结婚。在登记前一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后二人生育一女。因王先生婚后及女儿出生后并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多有争吵。李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进,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房屋一套。
王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此外,主张婚前财产协议无效,要求对房屋多分得一定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女士与王先生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7月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自2019年3月分居。2019年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本次诉讼中王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就财产问题,双方登记结婚前一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以男方名义购房一套,首付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约定该套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婚后需共同还贷,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双方承担;婚后若任意一方出现出轨或第三者,出轨一方应自动放弃名下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净身出户;如若婚后产生正常矛盾和平分手,则婚后财产双方平分。现李女士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房屋,王先生则称首付款120万中95万由其出资,约定为双方共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对房屋份额予以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就子女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婚后产生矛盾和平分手,则财产双方平分。王先生虽然主张协议书无效,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就最终财产归属及折价款给付,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婚前财产协议、财产价值等,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王先生折价款13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双方自由处分共同或自有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如查明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时,分割相关财产应依照协议约定。
本案中,男方主张协议无效,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依据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处理。
转自: 北京海淀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李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八零后,2016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一天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对各自名下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2020年,因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财产。王先生则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判决双方离婚,对财产按照婚前财产协议进行了分割。
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她和王先生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8月登记结婚。在登记前一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后二人生育一女。因王先生婚后及女儿出生后并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多有争吵。李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进,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房屋一套。
王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此外,主张婚前财产协议无效,要求对房屋多分得一定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女士与王先生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7月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自2019年3月分居。2019年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本次诉讼中王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就财产问题,双方登记结婚前一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以男方名义购房一套,首付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约定该套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婚后需共同还贷,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双方承担;婚后若任意一方出现出轨或第三者,出轨一方应自动放弃名下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净身出户;如若婚后产生正常矛盾和平分手,则婚后财产双方平分。现李女士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房屋,王先生则称首付款120万中95万由其出资,约定为双方共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对房屋份额予以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就子女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婚后产生矛盾和平分手,则财产双方平分。王先生虽然主张协议书无效,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就最终财产归属及折价款给付,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婚前财产协议、财产价值等,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王先生折价款13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双方自由处分共同或自有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如查明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时,分割相关财产应依照协议约定。
本案中,男方主张协议无效,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依据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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