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实践中应该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iLiaoPan.cOM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什么要照顾女方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民法典规定:不管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性
世人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并不是说婚姻是爱情的末路,只是因为在维持婚姻的这段关系的时候,需要相互对彼此的坚定。
从客观外在条件上来讲,社会上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无一不都在触及婚姻的底线;主观内在上看,生活的各种矛盾以及柴米油盐的繁琐小事,同样也在对婚姻这座大楼发出攻击。所谓的度过七年之痒,就是彼此之间的一辈子,说的便是这段时间两人的相互磨合,以及对伴侣的心。
但,毕竟事无绝对,生活也不可能永远都是童话。当彼此之间婚姻矛盾的爆发,如果无法调解彼此之间的意见,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或许只有离婚,才是彼此最好的归宿。
那么针对于离婚纠纷,最多的就是彼此之间对于财产的争执,身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女性,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此让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不管是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属于女性。只要女性在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即便是在婚姻中也随时保持清醒,那么这三样财产,没有人可以强行拿走。
排在首位的,便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极大多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重点,在两人登记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并称为法定夫妻关系之前,女方所拥有的财产,其实都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这不仅包括自己的个人劳动所得报酬,也包括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车子等。所以女方所拥有的这些车子,即便在婚后与丈夫共同使用,但在双方商议离婚事宜时,这些财产也就无法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毕竟这是属于女方一人所独有。
不过一个点是例外,女性要极为注意,女方婚前购买房产虽然是属于本人的个人房产,但只要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就代表了女方财产的自愿赠与,如此一来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则是女方收到的彩礼
婚姻嫁娶本就是沿袭多年的传统习俗,其中彩礼更是我国从古至今婚嫁习俗之一。彩礼不仅仅是参与整个婚姻中的重要流程之一,同时,也是男方在向女方家庭证明自己求娶的诚心。根据每个地方的习俗以及物质水平,每个地方的彩礼都会有些差异。
但无论彩礼多少,或者是以何种形式给予给女方,一旦两人婚成,男方就不得要回彩礼。毕竟从法律上来看,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男方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第二项与第三项则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一旦礼成,即便最后两人走上了离婚这一步,彩礼这部分并不会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彩礼是如此,女方家长为女方置办的嫁妆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从相关性质上来讲,这只是父母单单赠送给女方一人的财产,主要就是为了能让女方未来婚姻生活有个依靠,所以即便婚后夫妻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或者嫁妆,但在离婚时,同样也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最后一个,就是女方所获得的遗产
生老病死本就是人之常情,随着人生命的消亡,钱财这些身外之物由于无法带去,根据《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由于子女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女方同样也可以得到遗产,针对于这份遗产,有两种不一样的偏向。
一个是自然继承遗产,这一点或许是绝大多数家庭所经历的事情,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是要将自己的财产给子女的话,如果子女彼时正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话,那么子女所获得的这笔遗产,便是夫妻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另一个则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只规定赠送给自己的孩子,那么即便女方获得财产,并将其变卖成现金的话,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这笔财产都是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法对这笔财产进行随意支配。
以上便是《民法典》的规定,不管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于女性。除开这些之外,如果彼此之间婚姻的破裂,是因为男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夫妻在分得共同财产的时候,女方还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
毕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只要女性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坚定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当然,维系彼此之间的婚姻和谐,还是重中之重,如果不是因为忍无可忍,其实又何尝不希望相伴一生。
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不仅对彼此之间感情得到一个良好的升华,在这样有爱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同样也能给予更多的爱反馈给家庭。也正是如此,在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时候,才有了为时30天的冷静期,只是为了能够让夫妻之间充分考虑,并做出最佳的选择。
(注:《民法典规定:不管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性》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昌平区离婚律师帮你多分财产
离婚是一件大事,有时候也是一件麻烦事,因为涉及到各种金钱房产上的分割,一言不合还有可能闹上法庭。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营婚姻纠纷法律服务,拥有一流的、专业的解决离婚的律师队伍,胜诉率高,办事效率快,收费合理,能快速高效的解决您的难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
原则上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一致时,通常夫妻财产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双方也应主动收集某些财产能作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据,那么离婚时这部分对方就无权分割;且双方需调查清楚对方财产,以免对方转移财产。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更多离婚相关法律咨询,欢迎致电金标律所。
女子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520”
在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里,
有人收获爱情的甜蜜,
有人却被背叛的爱情,
伤得体无完肤。
丈夫婚内出轨,
为“小三”花费数百万,
妻子心灰意冷之下,
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日前,
思明法院宣判这样一起案件。
丈夫婚内出轨
为他人花费数百万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12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
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在某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五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了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魏女士最终将吕先生告上法庭
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吕先生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
吕先生说,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婚姻是一场难得的缘分,
希望你永远有勇气期待未来,
希望你永远不会用到上面的方法。
愿你有美好的爱情,
也有可以相守一生的婚姻。
-END-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520”
在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里,
有人收获爱情的甜蜜,
有人却被背叛的爱情,
伤得体无完肤。
丈夫婚内出轨,
为“小三”花费数百万,
妻子心灰意冷之下,
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日前,
思明法院宣判这样一起案件。
丈夫婚内出轨
为他人花费数百万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12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
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在某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五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了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魏女士最终将吕先生告上法庭
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吕先生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
吕先生说,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婚姻是一场难得的缘分,
希望你永远有勇气期待未来,
希望你永远不会用到上面的方法。
愿你有美好的爱情,
也有可以相守一生的婚姻。
-END-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