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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2024-01-02 10:14:4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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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财产怎么分?

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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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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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协议离婚的财产分配是指分阶段分配共有财产的协议,那么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分配原则 ? 离婚什么时候是财产分配的?接下来,今日律司将带你了解《协议离婚物业分配》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更多法律纠纷的问题可以点击 『今日律司』小程序,免费咨询。(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一. 离婚属性分割原则

  1. 性别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个原则体现在分割的离婚属性上,即夫妻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

  2. 原则为了儿童和妇女的利益。这里的“关怀”,不仅可以让女人拥有更大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将一些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人。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来看,女性在离婚之后的就业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需要更多的帮助社会。同时,在分割中,夫妻共享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为分割共同财产。

  3. 原则 造福生命。离婚,不得损害 分割 共同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充分发挥这些材料的使用价值。不能分割的物件,按实际需要和收益使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原则股权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对方离婚。

  4. 权利不应被滥用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国家、集体和其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不得以夫妻合法权益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

  5、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或灭失,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原则照顾无辜的伴侣,许多教科书认为分割夫妻离婚必须遵守这一点原则。但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没有过错的离婚方进行赔偿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需要坚持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失衡的利益。

  二. 财产分割离婚的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2、夫妻在两地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归分割的管理者和用户所有;如有差额,财产多的一方以与差额等值的财产补偿对方。

  3.结婚登记未同居,彩礼按风俗付给,或婚前付给付钱人生活困难的,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时离婚。

  4.如果一方和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经营,occ

  6、其中一方婚前所拥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已修缮、装修、拆除,产权未发生变化。增值部分的份额属于对方,房主以折扣价补偿对方。

  7、离婚时,若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因财产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货。如果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视为赠与。

  8、夫妻共同拥有的不适合在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关心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抚养孩子或没有过错。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在同样的条件下照顾女人。

  9、如果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未获得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在共享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照顾分割

  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的属性分配。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离婚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男人不应该因为工资高而多分配。照顾孩子和妇女的利益意味着给予她更多的分配。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今日律司在线咨询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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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的财产分配是指分阶段分配共有财产的协议,那么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分配原则 ? 离婚什么时候是财产分配的?接下来,今日律司将带你了解《协议离婚物业分配》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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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别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个原则体现在分割的离婚属性上,即夫妻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

  2. 原则为了儿童和妇女的利益。这里的“关怀”,不仅可以让女人拥有更大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将一些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人。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来看,女性在离婚之后的就业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需要更多的帮助社会。同时,在分割中,夫妻共享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为分割共同财产。

  3. 原则 造福生命。离婚,不得损害 分割 共同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充分发挥这些材料的使用价值。不能分割的物件,按实际需要和收益使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原则股权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对方离婚。

  4. 权利不应被滥用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国家、集体和其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不得以夫妻合法权益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

  5、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或灭失,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原则照顾无辜的伴侣,许多教科书认为分割夫妻离婚必须遵守这一点原则。但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没有过错的离婚方进行赔偿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需要坚持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失衡的利益。

  二. 财产分割离婚的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2、夫妻在两地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归分割的管理者和用户所有;如有差额,财产多的一方以与差额等值的财产补偿对方。

  3.结婚登记未同居,彩礼按风俗付给,或婚前付给付钱人生活困难的,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时离婚。

  4.如果一方和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经营,occ

  6、其中一方婚前所拥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已修缮、装修、拆除,产权未发生变化。增值部分的份额属于对方,房主以折扣价补偿对方。

  7、离婚时,若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因财产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货。如果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视为赠与。

  8、夫妻共同拥有的不适合在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关心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抚养孩子或没有过错。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在同样的条件下照顾女人。

  9、如果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未获得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在共享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照顾分割

  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的属性分配。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离婚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男人不应该因为工资高而多分配。照顾孩子和妇女的利益意味着给予她更多的分配。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今日律司在线咨询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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