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可以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吗,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ibomen.com
夫妻共有的可以拍卖吗(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拍卖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南国法援丨妻子欠债,法院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吗?
何先生问:我妻子欠他人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该债务属于她个人,但是现在法院要拍卖我们夫妻共有房产,我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为什么我要承担妻子的债务?
赵明堂律师解答:虽然判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其中一方个人,但如果配偶没有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法院法院执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就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拍卖后分割拍卖款,将属于夫妻一方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值班律师麦鹰雄15177820628、赵明堂18275765980
4月27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下午 赵明堂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保险纠纷、执行纠纷、合同纠纷及上诉申诉案件。18275765980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相关推荐
南国法援丨父亲去世,家属可继承其股东资格吗?南国早报客户端 · 1小时前
广西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在这两市自治区卫健委 · 1小时前
早读七点(2022.4.27)丨冷空气 暴雨!广西“五一”天气提前“剧透”,假期要泡汤?
南国早报App·早读七点 · 10小时前
晚安十点(2022.4.26)丨广西人注意!“五一”假期有新消息,将免费……
南国早报客户端 · 11小时前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丈夫欠债,夫妻共同房产被拍卖,妻子能要回一半拍卖款吗
文/盛学友
夫妻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因为丈夫成为被执行人,其中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妻子能要回一半的拍卖款吗?
答案是:可以要回一半拍卖款。
我给大家讲的这个法律故事,会让有相同遭遇的人,找到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渠道。
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章某和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1号和2号两套房产,1号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妻子章某名下;2号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在丈夫宁某名下。
因为一起民事官司,宁某被判连带偿还陈某剩余欠款3768万元及滞纳金30.5万元。
后因宁某无法清偿这些债务,债权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宁某和章某的1号、2号两套房产被法院查封。
1号房产于2015年2月被法院查封。
2018年11月1日,2号房产被法院以4684134.3元的价格拍卖,并通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拍卖款也已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陈某。
2019年7月1日,章某与宁某协议离婚并当日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1号房屋归章某所有。
2019年3月5日,章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其中,请求对2号房产拍卖款分得一半归自己。
一审驳回章某对拍卖款的诉求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并作出相关判项——
对于宁某的这笔债务,陈某没有提交证明系宁某与章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不能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1号房产,章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个人财产,陈某提交的证据则能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故1号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章某依法享有1号房产一半的份额,1号房产评估拍卖后,应当保留章某享有的一半拍卖款;
章某2019年3月5日对2号房产主张权利时,2号房产已执行终结,且已由第三人受让并取得房产证。章某没有在执行终结之前主张权利,因此不能对已支付给陈某的拍卖款主张权利,章某对2号房产拍卖款可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章某有权分得一半拍卖款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作出纠正。
宁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宁某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章某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宁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理,不妥,二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1号房产登记在章某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某与宁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判令执行1号房产并保留该房产一半变价款份额归章某所有,并无不当。
2号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2号房产时,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虽然,章某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是,她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因此,2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2号房产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某,属于执行错误。
陈某申请执行1号、2号房产是基于同一个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1号房产尚未执行。因此,在执行1号房产时,拍卖款的一半应归属章某所有,执行属于宁某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2号房产拍卖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
原审法院判令章某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某此部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不妥,并依法予以纠正。
至此,章某作为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拿到了她应得的被执行房产一半的拍卖款的终审判决。
邓小琳律师:要回拍卖款值得注意的四个问题我讲的这个法律故事,是一个真实的判例,大家看完之后,一定会大有收获。
当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执行拍卖之后,夫妻另一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权要求分得一半拍卖款。
对于这个法律故事,成都邓小琳律师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对于夫妻一方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审理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以请求法院不予审理该事项,因为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范围;如果法院据此审理并判决的话,那么可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如果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同份额。
第三,如果共同财产被拍卖并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那么仍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获得一半拍卖款。法院在执行其他财产时,可以将该笔应得的一半拍卖款予以扣除;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请求执行回转,请求法院从申请执行人那里将一半拍卖款执行回来。
第四,因为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拍卖款全部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属于执行错误,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对拍卖款无法执行回转,则可以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赔偿。(文/盛学友)
定金还能要回来?邓小琳律师支招,让她次日要回定金
买卖合同被告无违约,贺才兵律师破难题,帮原告打赢官司
湖北恩施:一涉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权案尘埃落定,终审判决解除协议
黑龙江高院“公众开放日”活动,获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
文/盛学友
夫妻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因为丈夫成为被执行人,其中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妻子能要回一半的拍卖款吗?
答案是:可以要回一半拍卖款。
我给大家讲的这个法律故事,会让有相同遭遇的人,找到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渠道。
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章某和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1号和2号两套房产,1号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妻子章某名下;2号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在丈夫宁某名下。
因为一起民事官司,宁某被判连带偿还陈某剩余欠款3768万元及滞纳金30.5万元。
后因宁某无法清偿这些债务,债权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宁某和章某的1号、2号两套房产被法院查封。
1号房产于2015年2月被法院查封。
2018年11月1日,2号房产被法院以4684134.3元的价格拍卖,并通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拍卖款也已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陈某。
2019年7月1日,章某与宁某协议离婚并当日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1号房屋归章某所有。
2019年3月5日,章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其中,请求对2号房产拍卖款分得一半归自己。
一审驳回章某对拍卖款的诉求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并作出相关判项——
对于宁某的这笔债务,陈某没有提交证明系宁某与章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不能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1号房产,章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个人财产,陈某提交的证据则能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故1号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章某依法享有1号房产一半的份额,1号房产评估拍卖后,应当保留章某享有的一半拍卖款;
章某2019年3月5日对2号房产主张权利时,2号房产已执行终结,且已由第三人受让并取得房产证。章某没有在执行终结之前主张权利,因此不能对已支付给陈某的拍卖款主张权利,章某对2号房产拍卖款可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章某有权分得一半拍卖款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作出纠正。
宁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宁某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章某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宁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理,不妥,二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1号房产登记在章某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某与宁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判令执行1号房产并保留该房产一半变价款份额归章某所有,并无不当。
2号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2号房产时,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虽然,章某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是,她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因此,2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2号房产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某,属于执行错误。
陈某申请执行1号、2号房产是基于同一个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1号房产尚未执行。因此,在执行1号房产时,拍卖款的一半应归属章某所有,执行属于宁某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2号房产拍卖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
原审法院判令章某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某此部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不妥,并依法予以纠正。
至此,章某作为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拿到了她应得的被执行房产一半的拍卖款的终审判决。
邓小琳律师:要回拍卖款值得注意的四个问题我讲的这个法律故事,是一个真实的判例,大家看完之后,一定会大有收获。
当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执行拍卖之后,夫妻另一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权要求分得一半拍卖款。
对于这个法律故事,成都邓小琳律师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对于夫妻一方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审理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以请求法院不予审理该事项,因为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范围;如果法院据此审理并判决的话,那么可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如果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同份额。
第三,如果共同财产被拍卖并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那么仍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获得一半拍卖款。法院在执行其他财产时,可以将该笔应得的一半拍卖款予以扣除;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请求执行回转,请求法院从申请执行人那里将一半拍卖款执行回来。
第四,因为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拍卖款全部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属于执行错误,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对拍卖款无法执行回转,则可以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赔偿。(文/盛学友)
定金还能要回来?邓小琳律师支招,让她次日要回定金
买卖合同被告无违约,贺才兵律师破难题,帮原告打赢官司
湖北恩施:一涉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权案尘埃落定,终审判决解除协议
黑龙江高院“公众开放日”活动,获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