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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死亡怎么分配,婚后一方死亡婚前财产怎么分配

2024-01-02 09:34:4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婚前财产死亡后分配比例(婚前财产分割一方死亡怎么分配)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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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死亡后分配比例(婚前财产分割一方死亡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离世,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属于共同所有。除家庭琐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单独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吗?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两次。先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再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的分割顺序:

(一)无夫妻共同协议的,一般应平均分配。

夫妻双方不同意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即死者可以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二)无遗嘱的,依法继承分配死者的个人财产。

死者未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一般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举例说明:

假设夫妻共同财产100万,丈夫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 如果没有协议,妻子可以先分同财产的一半,即50万。

2. 剩下的50万属于丈夫的遗产,应由妻子、丈夫的父母和夫妻的共同子女共同享有。

二、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并列关系,没有顺序,财产继承应共同分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失去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不会改变。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例如,女方佩戴的结婚戒指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夫妻一方死后,没有夫妻共同协议,一般应当平均分配。无遗嘱的,死者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与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夫妻一方死后房子归谁

幸福里百科词条:夫妻一方死后,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世的一方的50%比例,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如果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文知识点

1、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的继承规则

2、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继承需要缴纳的费用

一、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的继承规则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遗嘱依法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按照遗嘱进行,如果突发状况下没有遗嘱的,则应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情况主要是这样的:

1、如果这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50%的比例,而去世的一方也有50%的比例。去世的一方50%比例财产,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过也是存在某些例外,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能享有继承权的,按照《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都会丧失继承权。

二、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继承需要缴纳的费用

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步骤主要是:(1)办理遗产公证: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2)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相关费用有:(1)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2)过户相关税费。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在这其中,现存的配偶有权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余下的房产则可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同样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体归属权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归属,其他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价款得到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去世留下房产遗产,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房产,涉及到过户,继承和买卖不同,费用很低,免征契税,只是涉及少量的印花税。另外,办房产继承公证的时候会需要交纳公证费,如果评估价格和市价相同,评估费用也不多。

注: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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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

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而向第三人进行的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那么一方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

人们通常认为的父债子还或子债父

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让我们一起看看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而不应由死亡一方的继承人进行债务清偿。

案情回顾

原告丽丽与被告秀梅、兰兰、刚子、翠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21日,被继承人强子去世。原告丽丽与被继承人强子是父女关系,强子在与原告丽丽的母亲离婚后,与被告秀梅重新组成家庭。兰兰是强子和秀梅的婚生女儿,刚子是强子父亲,翠芬是强子母亲。强子生前患有疾病,2018年7月16日,强子向原告丽丽借款80000元用于住院治疗,原告丽丽以手机转账形式支付给强子。强子患病期间,由原告丽丽为其外购药进行治疗。强子去世后,由原告丽丽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现原告丽丽以强子生前向其借款共计140000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秀梅、兰兰、刚子、翠芬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调查得知,强子向原告丽丽所借款项均用于其个人治疗疾病。原告丽丽为强子垫付医疗费用103000元,其余款项系原告丽丽为强子购药治疗及支付丧葬事宜的费用。

庭审现场

大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应为被继承人所负个人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本案中,强子向原告丽丽借款用于治疗疾病,属于强子与秀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中生存一方负责偿还,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而不应为按份责任,为此,原告丽丽不应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起诉强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孝文化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根本价值观念,包括敬养父母、为父母办丧仪等。本案中,原告丽丽为强子购买药品及举办丧仪所产生的费用,是子女对父亲应尽的赡养义务,无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仍坚持诉求,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的诉讼请求,原告丽丽未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典”评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就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尤其是发生在直系亲属间的借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因具体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以在分析问题时,应理清思路,着重审查款项的具体用途。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丽丽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强子,用于强子治疗疾病,为强子与被告秀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所诉的债务,为强子与被告秀梅的共同债务,是不可分割的,无法按份清偿。在共同债务人仅有一方死亡、尚有其他债务人的情况,应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所诉债务,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应按一般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诉讼。

对于原告丽丽为被继承人强子外购药物及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是子女对父亲尽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现原告主张由被继承人进行债务清偿,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

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而向第三人进行的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那么一方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

人们通常认为的父债子还或子债父

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让我们一起看看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而不应由死亡一方的继承人进行债务清偿。

案情回顾

原告丽丽与被告秀梅、兰兰、刚子、翠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21日,被继承人强子去世。原告丽丽与被继承人强子是父女关系,强子在与原告丽丽的母亲离婚后,与被告秀梅重新组成家庭。兰兰是强子和秀梅的婚生女儿,刚子是强子父亲,翠芬是强子母亲。强子生前患有疾病,2018年7月16日,强子向原告丽丽借款80000元用于住院治疗,原告丽丽以手机转账形式支付给强子。强子患病期间,由原告丽丽为其外购药进行治疗。强子去世后,由原告丽丽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现原告丽丽以强子生前向其借款共计140000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秀梅、兰兰、刚子、翠芬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调查得知,强子向原告丽丽所借款项均用于其个人治疗疾病。原告丽丽为强子垫付医疗费用103000元,其余款项系原告丽丽为强子购药治疗及支付丧葬事宜的费用。

庭审现场

大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应为被继承人所负个人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本案中,强子向原告丽丽借款用于治疗疾病,属于强子与秀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中生存一方负责偿还,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而不应为按份责任,为此,原告丽丽不应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起诉强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孝文化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根本价值观念,包括敬养父母、为父母办丧仪等。本案中,原告丽丽为强子购买药品及举办丧仪所产生的费用,是子女对父亲应尽的赡养义务,无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仍坚持诉求,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的诉讼请求,原告丽丽未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典”评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就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尤其是发生在直系亲属间的借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因具体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以在分析问题时,应理清思路,着重审查款项的具体用途。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丽丽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强子,用于强子治疗疾病,为强子与被告秀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所诉的债务,为强子与被告秀梅的共同债务,是不可分割的,无法按份清偿。在共同债务人仅有一方死亡、尚有其他债务人的情况,应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所诉债务,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应按一般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诉讼。

对于原告丽丽为被继承人强子外购药物及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是子女对父亲尽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现原告主张由被继承人进行债务清偿,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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