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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继承方式,财产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2024-01-02 09:32:5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财产继承权如何分割的(财产继承权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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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如何分割的(财产继承权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继承的开始

法言俗语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死亡的时间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脑死亡说、心脏停搏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且心脏停搏说、呼吸停止说等观点。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死亡的标准。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还应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形,对此,《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受害人死亡先后顺序问题,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影响,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如果无法确定谁死亡在先,那么财产分配便无从开始,用民事法律予以规范确有必要。《民法典》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本条规定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同时在2015年《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继承开始后,还涉及继承开始的通知问题。所谓继承开始的通知,通俗地讲,就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继承开始的这一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情形。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亦是继承开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个前提条件和环节非常重要,其原因是,它能够确保《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这一目的得以全面准确的实施。进一步讲,只有当享有继承权的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时,才能够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参与继承、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反之,则无法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没有办法参与继承、没有办法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

那么,怎么进行通知呢?《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这也就是说,通知的主体有两类,一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二是当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这一事实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通知主体。

在现实中,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存在一个时差,这就发生了转继承的问题。继承开始,遗产所有权即整体移转给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而遗产分割,是将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各自财产的过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其所应继承(或受赠)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或转遗赠)。转继承也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死亡,则不发生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引起的转继承,区别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单纯的继承。转继承的条件是: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妥善处理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因为它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中如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1)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属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才分别按照继承顺序,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才能确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均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或养父母)才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以收养为名而立嗣的子女,就不能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为标准。继承开始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该继承人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继承人转继承。

(2)确定遗产的范围。因为财产所有人未死亡前,他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随时购进财产、继承财产或接受赠与、遗赠等,财产随时有可能增减。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财产状况才能最后稳定,也才能确定遗产的项目和数额。同时,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也应以继承开始时所负债务为准。在审判实践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的,所赠与的财产不能再列为遗产范围。

(3)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为,继承开始时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继承人是否生存、会不会丧失继承权都难以预料;何况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尚属期待权,而期待权是不能处分的。在审判实践中,为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兄弟姐妹间有表示“父母将来的遗产我放弃,现在对父母的赡养费我也不承担”。纵然兄弟姐妹间对此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处理前,对继承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定条件。法律对“照顾”“多分”“不分或少分”都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继承开始前都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能转化,只有继承开始时,因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条件才不再变化,有的虽可能变化,也应以继承开始时已具备的条件为准。例如,分割遗产应当照顾的对象,必须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又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照顾。所谓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时)的状况为准。对“多分”“不分或少分”的条件,在继承开始前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原来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不尽扶养义务了;原来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了;原来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后来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遗产份额的多少,与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生前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以依法变更、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不可能再发生变化,这时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有效。

(6)确定死亡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时,原属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即应转移归继承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人所有。财产的意外风险责任,也应随之而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应当为继承人所共有。遗产分割时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遗产实际所得的时间不是一个概念,这两个时间不能等同。

以案释法

王某汉、王某太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二人养子,小王系二人亲生子,王丁、孙某系王某汉侄女、侄女婿。王某汉、王某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二人共同生活,照顾二人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因长期照料,王某汉、王某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某汉、王某太与小王、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某汉、王某太终身,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某太所有。2014年,王某汉又与王丁、孙某、小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房屋的二楼由小王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某汉与王某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小王亦签字认可。王某太、王某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汉,其所有权占有为100%且双方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某汉在与王丁、孙某、小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某太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汉对于王某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某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某汉作为被继承人王某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相互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可以对王某太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确认王某汉继承王某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某太遗产(涉案房屋)的60%由小王、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的份额,因王某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小王,小王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某汉、王某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的份额。

本案中,王某汉在王某太尚在世时,使用遗嘱的形式处分王某太的财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王某汉对于王某太的财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其遗嘱对王某太财产的处分无效,同时,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所以对王某太遗产的继承从王某太死亡后开始,王某太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01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有期限吗?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及时起诉,过了3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就不能再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民法典》第194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在第1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02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遗产是否就没人继承了?肯定不是。首先看该遗产是继承还是遗赠,如果是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形式是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形式没有特别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规定得非常明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03

如果继承人均放弃遗产,无人继承,其他人是不是能分一点?不能。法律对无人继承的遗产也作出了规定,无主遗产会收归国家用于公益,或归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维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维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遗产继承有何说道?《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典》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7月27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携市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公证、司法为民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内容等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沈阳公证处)公证部部长 高荣刚(右二);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壮(左二);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屹(右一)

《民法典》关于继承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

老人去世后遗产要如何继承?

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有效遗嘱,要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多人,一般情况下对于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还要考虑代位继承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有两种,一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常说就是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其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遗产;另一种是第二顺序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通常说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在其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

遗嘱分为哪些类型?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根据遗嘱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要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继承人偿还吗?

答:民间传统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关于家庭财产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儿吗?

答: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孩子不享有财产分割权。

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可以吗?

答:离婚协议中,可以将财产赠与子女。将财产赠与子女,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送给子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财产若是不动产,就需要办理相关更名手续,应履行完毕才能完成赠与行为。

离婚后按揭房除名需要哪些流程?

答:生活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解除婚姻的方式,除名流程略有不同。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能说明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等。

虽然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后可以依据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将一方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除名,但若上述两种情况,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的,须提供银行的同意函;如果原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有错误,还须补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重组家庭财产怎么分配?

答:单亲家庭之间互补而组成新的家庭,家庭成员往往较多,导致彼此之间关系复杂,也有可能存在很多矛盾。当组合家庭涉及财产分配问题时,他们的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初婚还是再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都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其他协议约定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方之间平均分割。因此,如果属于组合家庭,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与其他同一顺位继承人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连线实录

问:恋爱男女要“分手费”算敲诈勒索吗?

答:“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对“分手费”没有相关立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并不是敲诈勒索。但如果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相关事项威胁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因此,男女分手时一方若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应签订书面协议,按照赠与的方式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后也要留存凭证。

问:“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

答:“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问: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在法定继承中应当给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由胎儿继承该部分遗产;如果是死体的,则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

问: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都愿意将该存款赠与孩子或者父母,且已经达成合意,则该存款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孩子或父母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的一方代为保管。但是若大额转让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晓,仅以孩子或者父母的名义存在其名下,并未实际赠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现在人在西班牙,想委托在国内的妻子出售沈阳的房产,需要我本人回沈阳办理手续吗?有没有不回沈阳就能办理的办法?

答:当事人可以向沈阳市沈阳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通过公证综合业务系统“零接触”平台,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远程视频委托公证,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回沈阳办理。

问:我七夕要去登记结婚,想提前公证婚前财产,如何办理公证?

答: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4.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当事人做概括性约定的除外);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女方借给男方3万元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答:首先要从证据来确定女方“借给”男方的钱是否为债务,双方是否有存在明确债权债务约定。女方手里持有男方写的3万元欠条,同时能够提供向男方转款3万元的凭证,可以向男方主张还款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怀疑老公出轨了,可以起诉离婚吗?如果打官司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对我最有利?

答:怀疑老公出轨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女方因老公出轨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打官司的话,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证据,如悔过书、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

问:我家邻居老人岁数大了,有两个儿子,原来觉得大儿子对她好,便立遗嘱将唯一的房产给了大儿子。后来大儿子对她不好了,她想重新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该怎么办?老人自己重新手写遗嘱变更,可以吗?

答:《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可以重新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自己重新手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是自己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就可以对此前的遗嘱进行变更,这种遗嘱变更也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问: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吗?

答: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问:父亲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姐姐作为未成年弟弟的监护人?

答:不能。首先,父母必须是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才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其次,只有父母中最后去世的一方才有权指定。最后,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母亲未去世时,母亲为合法监护人。如果母亲去世,应当由未成年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其次是其姐姐。

现场视频

分手可以要损失费吗?婚前财产咋公证?遗产如何继承 ?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吕良德、徐佳婷/文 高级记者 张文魁/摄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法律科普:以一起继承案为例,浅谈遗产的分割

引言

遗产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依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或者遗嘱指定的数额的遗产所进行的分配。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普及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法律知识,并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古至今财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头戏,古时能为此公堂对峙,如今也能为财产分割诉至法院,父母一方逝世子女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那么,遗产究竟是怎样分割的呢?有什么样的标准。

房屋拆迁引出财产纠纷

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告刘某、周某的父亲因历史原因,在解放前先后一共有刘某母亲、周某母亲以及杨某三房妻妾。杨某因为不曾生育便收养了一个孩子,并给他起名刘君。

六十年代周某母亲与丈夫离婚,此后周某一直与女儿居住生活,后来刘某母亲、杨某与丈夫三人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合资购买了一套房子。

刘某母亲去世后,合资购买的房子由杨某与丈夫还有养子刘君三人居住。杨某丈夫去世后,拆迁单位兑换了安置房用于杨某和刘君的居住。

刘某和周某知道后上诉法院,要求对房子进行财产分割,继承部分房产。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理后掌握了一系列证据,根据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遂判决刘某、周某、杨某和刘君四人共同继承该房子,而杨某与刘君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为何会这样判罚呢?

以案析法:浅谈民法典相关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且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与此同时,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比例可以不均等,但应当予以照顾的或者多分情况:

比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刘某母亲和父亲在去世前并未留有遗嘱,所以遗产分配不按遗嘱而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其次刘某母亲去世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此时已经发生了第一次继承。

刘某母亲所占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将由刘某和丈夫共同继承,刘某父亲去世时其份额由刘某、周某、杨某和刘君共同继承,剩下的三分之一为杨某个人财产,不参与房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由于杨某、刘君与被继承人杨某丈夫生活时间较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杨某、刘君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完善法律,明确权益

法院对这起案子的判决,不仅平息了纷争还明确了各自的权益,同时还普及了继承法的法律知识。现实生活中,财产分割不仅仅是子女对父母长辈遗产的分割,还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当夫妻之间出现离婚、一方死亡、双方另行约定其他财产制和婚姻存续期间特殊情形时,都可以分割财产。

因社会风俗的改变,父母在不分家的观念已经消失,财产分割变得十分常见。夫妻,兄弟姐妹,亲戚之间因财产分割而大打出手、闹得上诉法院、之后老死不相往来的人大有人在。

国家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做好法律的普及,才能让更多人意识到有法可用。明确了自身权益后,受到损害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推动法律的建设完善。

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不仅是对法律的推动,也对社会有着更深层次的影响。由小见大,从财产分割推进法律普及,从而带动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社会的恶性事件也会减少许多,社会风气才能向好的地方转变。总之国家还是要完善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我们个人也要学法懂法用法。

对此,你还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引言

遗产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依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或者遗嘱指定的数额的遗产所进行的分配。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普及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法律知识,并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古至今财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头戏,古时能为此公堂对峙,如今也能为财产分割诉至法院,父母一方逝世子女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那么,遗产究竟是怎样分割的呢?有什么样的标准。

房屋拆迁引出财产纠纷

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告刘某、周某的父亲因历史原因,在解放前先后一共有刘某母亲、周某母亲以及杨某三房妻妾。杨某因为不曾生育便收养了一个孩子,并给他起名刘君。

六十年代周某母亲与丈夫离婚,此后周某一直与女儿居住生活,后来刘某母亲、杨某与丈夫三人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合资购买了一套房子。

刘某母亲去世后,合资购买的房子由杨某与丈夫还有养子刘君三人居住。杨某丈夫去世后,拆迁单位兑换了安置房用于杨某和刘君的居住。

刘某和周某知道后上诉法院,要求对房子进行财产分割,继承部分房产。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理后掌握了一系列证据,根据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遂判决刘某、周某、杨某和刘君四人共同继承该房子,而杨某与刘君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为何会这样判罚呢?

以案析法:浅谈民法典相关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且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与此同时,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比例可以不均等,但应当予以照顾的或者多分情况:

比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刘某母亲和父亲在去世前并未留有遗嘱,所以遗产分配不按遗嘱而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其次刘某母亲去世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此时已经发生了第一次继承。

刘某母亲所占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将由刘某和丈夫共同继承,刘某父亲去世时其份额由刘某、周某、杨某和刘君共同继承,剩下的三分之一为杨某个人财产,不参与房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由于杨某、刘君与被继承人杨某丈夫生活时间较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杨某、刘君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完善法律,明确权益

法院对这起案子的判决,不仅平息了纷争还明确了各自的权益,同时还普及了继承法的法律知识。现实生活中,财产分割不仅仅是子女对父母长辈遗产的分割,还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当夫妻之间出现离婚、一方死亡、双方另行约定其他财产制和婚姻存续期间特殊情形时,都可以分割财产。

因社会风俗的改变,父母在不分家的观念已经消失,财产分割变得十分常见。夫妻,兄弟姐妹,亲戚之间因财产分割而大打出手、闹得上诉法院、之后老死不相往来的人大有人在。

国家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做好法律的普及,才能让更多人意识到有法可用。明确了自身权益后,受到损害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推动法律的建设完善。

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不仅是对法律的推动,也对社会有着更深层次的影响。由小见大,从财产分割推进法律普及,从而带动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社会的恶性事件也会减少许多,社会风气才能向好的地方转变。总之国家还是要完善法律、普及法律知识,我们个人也要学法懂法用法。

对此,你还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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