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人可以买卖,房屋买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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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一方不是共同财产可以买卖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当爱已成往事,婚内借条还有效吗?法院判了
夫妻之间
也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吗?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并签下借条
一旦离婚,借条还有效吗?
近日
厦门思明区法院
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程老板与周女士结婚已逾二十载,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
2020年,程老板的公司接了个大工程,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由于资金不足,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转。
周女士替程老板向工程业务员垫付了1000余万元。随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且约定了利息,他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
谁承想,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这样判
经法院审理
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认定
程老板的公司
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
真实存在
借款发生在
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
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
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
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据此,思明法院判决
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
偿还借款10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并且出具借条
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
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
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
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因此
“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哦!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因为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转自:厦门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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