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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离婚了怎么分割房产,离婚时家庭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2024-01-02 09:15: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如何分(房产证上是共同共有离婚怎样分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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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如何分(房产证上是共同共有离婚怎样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因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

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

协议无法履行

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综合: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小军家事

以案说法丨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律师解读→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下面的2起诉讼可以告诉你答案。 (记者 吴佳穗)

离婚后,他和前妻为两套房产权分割打起官司

刘莉与张强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后刘莉起诉离婚,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莉与张强离婚,双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刘莉抚养。被告张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离婚后,刘莉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莉与张强婚后购买的澄迈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两套房屋的产权分割处理。

澄迈法院查明,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儿子),两套房屋总房款为330000元。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张强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因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刘莉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海南信长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1011房鉴定价值408600元,1012房鉴定价值为394100元,合计802700元。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刘莉、张强均主张由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主张张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由原告刘莉分得其中的70%份额。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刘莉、被告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3人共有,未区分份额。现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已离婚,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均同意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经评估,涉案两套房屋的价值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刘莉、张强进行分割。据前述认定,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被告张强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故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产折价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据此,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1011房、1012房归原告刘莉、张明按份所有(其中刘莉占三分之二份额,张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屋折价款160539.96元。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夫欠121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担偿还责任

张峰与李华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华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华夫妇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产权,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峰。

之后,张峰夫妇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张峰、李华婚后还购买了宝马牌普通小型客车。2017年6月2日,张峰、李华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时李华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宝马汽车等家庭主要财产归李华所有,将包括银行贷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债务等家庭债务均由张峰承担。依据该离婚协议,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层8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先后变更为李华。

2017年,李三诉张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张峰应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张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维持原判。2019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李三将李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华和张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上述财产属于李华和张峰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产权;确认张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取得时间是张峰、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宝马牌普通型小客车的购买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三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发生在张峰、李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峰、李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在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张峰、李华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峰、李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张峰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张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峰、李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你知道多少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多分给刘莉一些财产,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何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分割的实务判例分享

案情

张先生与张太太早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并共同生活了六年有余,其乐融融,张先生内心也非常满意现状,算得上家庭美满。生活期间,张先生在外工作,张先生的母亲在家里操劳家务,张太太则自由身,自己做点小生意。

可惜好景不长,张先生与张太太之间的矛盾日益爆发,最终闹到离婚的地步。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小孩就学共同商议凑钱买房,张先生东凑西凑借来首付款,然后用着自己的工资还贷及偿还借款,好不容易把首付款的借款还完,却遭遇离婚这一劫。

迫于无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房产的诉求是:为了保障女儿有学位可以就学,诉求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同时该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而张太太的答辩意见是:由张先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扣减掉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给予张太太相应的补偿。

庭审之中,张先生在确认协商无望后,表示愿意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给予张太太相应的补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事务判例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情况后,作出如下认定:

一、双方确认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张先生主张房产所有权,且房产目前由其居住使用,故房产宜归原告张先生所有,由原告张先生向被告张太太支付房产折价款。

二、双方确认因购买不动产尚欠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确认,故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具体贷款本金及利息应以贷款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审法院依上述认定针对不动产及房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一、不动产归原告张先生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张先生向被告张太太支付房产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二、夫妻共同债务:因购买不动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由原告张先生、被告张太太各负担一半。

律师说法

实务之中,在这种前提之下,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离婚时存在房贷的,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而该相应的补偿,都是以房屋现价值扣减剩余贷款本息从而取得净价值,再以该净价值按比例计算补偿金。该补偿方式的由来,也是假定房屋以现价值出售并偿还所有贷款,从而取得可分割的价款,径而参照该价款进行合理分割。

回归到本文的案例之中:

张先生是出于对婚生女读书学位的考虑,关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张先生以仅明确该房屋的份额为前提,请求债务共同承担,因张太太不同意前述方案而选择该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由张先生补偿差价给张太太。

期间,张太太亦答辩请求将房屋的现价值扣减贷款后的净价值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却在未作出任何释明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的现价值与剩余贷款拆分开成两项进行判决,直接造成张先生在无法取得房屋实际价款的情况下,需要一次性把房屋现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张太太,而房屋剩余的贷款再由张先生与张太太共同承担,即张先生一次性将房屋净价值的分割款以及张太太应当承担的贷款直接付给张太太,再由张太太使用该笔款项逐月偿还银行贷款,极其严重地加重了张先生的责任和负担,一旦张太太取得补偿款又不承担还款义务,将产生极其恶劣的结果。

而张太太可以毫无负担地获取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提前取得贷款的偿还款并享有漫长的还款条件。

看似有理的判决结果,却极大地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视双方出资为虚无,漠视张太太无理由地取得巨额价款,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张先生的痛苦之上。

目前,该案已提起上诉并进入二审阶段,让我们共同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伟大目标能够普照大地。

案情

张先生与张太太早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并共同生活了六年有余,其乐融融,张先生内心也非常满意现状,算得上家庭美满。生活期间,张先生在外工作,张先生的母亲在家里操劳家务,张太太则自由身,自己做点小生意。

可惜好景不长,张先生与张太太之间的矛盾日益爆发,最终闹到离婚的地步。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小孩就学共同商议凑钱买房,张先生东凑西凑借来首付款,然后用着自己的工资还贷及偿还借款,好不容易把首付款的借款还完,却遭遇离婚这一劫。

迫于无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房产的诉求是:为了保障女儿有学位可以就学,诉求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同时该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而张太太的答辩意见是:由张先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扣减掉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给予张太太相应的补偿。

庭审之中,张先生在确认协商无望后,表示愿意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给予张太太相应的补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事务判例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情况后,作出如下认定:

一、双方确认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张先生主张房产所有权,且房产目前由其居住使用,故房产宜归原告张先生所有,由原告张先生向被告张太太支付房产折价款。

二、双方确认因购买不动产尚欠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确认,故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具体贷款本金及利息应以贷款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审法院依上述认定针对不动产及房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一、不动产归原告张先生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张先生向被告张太太支付房产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二、夫妻共同债务:因购买不动产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由原告张先生、被告张太太各负担一半。

律师说法

实务之中,在这种前提之下,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买房,离婚时存在房贷的,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而该相应的补偿,都是以房屋现价值扣减剩余贷款本息从而取得净价值,再以该净价值按比例计算补偿金。该补偿方式的由来,也是假定房屋以现价值出售并偿还所有贷款,从而取得可分割的价款,径而参照该价款进行合理分割。

回归到本文的案例之中:

张先生是出于对婚生女读书学位的考虑,关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张先生以仅明确该房屋的份额为前提,请求债务共同承担,因张太太不同意前述方案而选择该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由张先生补偿差价给张太太。

期间,张太太亦答辩请求将房屋的现价值扣减贷款后的净价值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却在未作出任何释明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的现价值与剩余贷款拆分开成两项进行判决,直接造成张先生在无法取得房屋实际价款的情况下,需要一次性把房屋现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张太太,而房屋剩余的贷款再由张先生与张太太共同承担,即张先生一次性将房屋净价值的分割款以及张太太应当承担的贷款直接付给张太太,再由张太太使用该笔款项逐月偿还银行贷款,极其严重地加重了张先生的责任和负担,一旦张太太取得补偿款又不承担还款义务,将产生极其恶劣的结果。

而张太太可以毫无负担地获取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提前取得贷款的偿还款并享有漫长的还款条件。

看似有理的判决结果,却极大地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视双方出资为虚无,漠视张太太无理由地取得巨额价款,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张先生的痛苦之上。

目前,该案已提起上诉并进入二审阶段,让我们共同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伟大目标能够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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