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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前增值部分离婚怎么分,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应该如何分

2024-01-02 09:11:3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办(婚前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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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办(婚前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正所谓“有房才有家”,很多夫妻在结婚前都会选择好定居地,而我国的房价逐年上涨,普通家庭难以支撑,大多数人会选择按揭购房。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贷款购买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通常只会登记该方,那婚后另外一方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请看下文。

案情概要

李勇(化名)和王梅(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应王梅要求,李勇用自己的多年积蓄支付了杭州一套房子的首付,双方口头约定婚后主要由王梅偿还贷款,李勇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两人刚结婚不满一年,王梅被公司裁员,失去了经济

律师解析

想必很多人为李勇鸣不平,认为王梅仅支付了5万元房贷,为何还能获得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实不然,婚姻并不只让两个人的人身关系更紧密,更让两个人的经济紧密的连接在一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虽然李勇的工资收入是其辛勤工作的回报,但在法律意义上,这个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的。通常情况下,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通俗来讲,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但如果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近期,有很多朋友咨询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是否需要支付给另一方房屋补偿款?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为方便大家理解,先来分析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概况

小明和小红系恋人关系,双方到了适婚年龄后便选择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小明在广州市白云区按揭购买一套学区房,首付60万,按揭贷款120万,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812,568.14元。婚后,小明继续用个人收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每月的还贷金额为6,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三年后,小红因难以忍受小明长期冷暴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分割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学区房的现价值为70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登记在小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学区房应如何分割?小明需要支付小红房屋补偿款多少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登记在小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学区房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小明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小明偿还,由小明对小花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采用“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房屋的现价值×50%,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婚后还贷本息÷(首付款 按揭贷款金额 贷款利息)。”,计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回归到本案中,小明婚前购买的房屋,首付60万,按揭贷款120万,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812,568.14元。婚后,小明月均还款6,000元,已还贷36个月,离婚时房屋的现价值为700万元,故小明支付小红的房屋补偿款为578,740.89元,即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6,000元×36个月)÷(600,000元 1,200,000元 812,568.14元)]×房屋的现价值(7,000,000元)×50%。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也有少数法院采用以下两种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计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1)房屋补偿款=婚后还贷增值[付款贡献比例(婚后还贷本息÷购买房价)×婚后房屋增值(离婚后评估价-购买房价)]×50% 婚后还贷本息×50%

(2)房屋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房屋现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 婚后共同还贷利息 其他费用)]×50%

如按照(1)的计算公式,本案中,小明支付小红的房屋补偿款为420,000元,即婚后还贷增值312,000元[付款贡献比例(216,000元÷1,800,000元)×婚后房屋增值5,200,000元]×50% 婚后还贷本息216,000元×50%。

如按照(2)的计算公式,本案中,小明支付小红的房屋补偿款为786,727.52元,即婚后共同还贷本息216,000元×不动产增值率(3.64)[离婚时房屋现价值7,000,000元÷(结婚时不动产价值1,800,000元 婚后共同还贷利息121,885.22元)]×50%。

由此可见,采用以上三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得到的数额差距较大,其中相对公平的计算公式还是大多数法院常用的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房屋的现价值×50%。

如果从诉讼策略角度出发,如果为支付房屋补偿款一方,则建议按照房屋补偿款=婚后还贷增值[付款贡献比例(婚后还贷本息÷购买房价)×婚后房屋增值(离婚后评估价-购买房价)]×50% 婚后还贷本息×50%,计算房屋补偿款支付给另一方;如果为接收房屋补偿款一方,则建议按照房屋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房屋现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 婚后共同还贷利息 其他费用)]×50%,计算房屋补偿款要求另一方支付。

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允许各方当事人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计算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但是多数法院还是会兼顾公平原则,选择相对公平的计算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若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认为法院计算的房屋补偿款与自己计算的数额有些差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均认为合适的房屋补偿款数额。

结束语

当夫妻一方遇到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不知道房产如何分割以及房屋补偿款如何计算等问题,可以参考本篇文章的实务分析以及具体的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希望能帮助大家答疑解惑。感谢各位朋友的阅读与分享!

权威解答: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异议,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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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异议,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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