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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后有什么影响,婚后签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2024-01-02 09:09:4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婚后签吗(婚前财产协议书可以反悔吗?)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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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婚后签吗(婚前财产协议书可以反悔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了怎么办?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了怎么办?有什么解决的方法?

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蔡美琴律师以案说法:

201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蔡美琴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的协议、借据等法律文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不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时,一方凭协议或借据要求对方履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蔡美琴律师总结:

通过上文可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各类法律诉讼案件。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约定后,还可以反悔吗?看情况

案情描述:

北京的朱某(女)和续某(男)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12月,续某父母为续某购置一套房产,并于2016年2月办理产权证时登记在续某名下。2019年4月续某同朱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登记在续某名下的这套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并未办理加名登记。2020年4月之后双方矛盾升级,朱某在要求续某配合做房产加名登记被拒绝后,朱某于2021年将续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续某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夫妻加名登记。

202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网友肯定要说了,约定好的事情怎么还能反悔呢!

涉及法条:

●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续某的个人财产。

朱某与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将属于续某的个人财产的房屋为双方共有,应当认定为续某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朱某共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且续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并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维拓展: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的购房情形是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如果发生在之后,则会出现相反的裁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推断此时即使不办理产权登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实践中需注意民法典施行前后适用法规的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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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能反悔吗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夫妻双方之间的有关忠诚义务约定,经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而很多人也想利用这个净生出户的协议维系一段婚姻。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婚前签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婚前签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能反悔吗

可以反悔。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前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忠诚协议。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规定是倡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婚前签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反悔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忠诚协议中,夫妻可以要求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放弃部分财产,但不能对无过错方做出净身出户的要求,这种约定即使对方当时同意,仍然可以反悔。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夫妻双方之间的有关忠诚义务约定,经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而很多人也想利用这个净生出户的协议维系一段婚姻。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婚前签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婚前签净身出户的财产协议能反悔吗

可以反悔。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前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忠诚协议。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规定是倡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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