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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安置房属于婚后财产吗,安置房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2024-01-02 08:53:5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安置房算婚前财产吗(安置房算婚前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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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算婚前财产吗(安置房算婚前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补偿的安置房离婚归谁?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与被告雷起诉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于:雷某婚前所建的村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在2009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的优惠价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7.71㎡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经审理查明,雷某被拆迁的三间房屋评估总价值为99361.26元,加上搬迁补助、补贴等27345.8元,共计补偿款126707.06元。雷某以该补偿款购买了面积为127.71㎡的安置房一套,并向开发商补缴房款37325.14元。按照该村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凡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有本村集体户口的,购买拆迁安置房,每人可享受60㎡的安置优惠价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安置优惠价为1250元/㎡,市场价为182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雷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安置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对该房屋未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系雷某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雷某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雷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律师说法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系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安置优惠价购买而来,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与优惠价两层因素。

首先分析补偿款性质。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再来分析优惠价性质。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可见补偿款是对物的补偿,而优惠价则是对人的安置。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雷某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田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田某“人”的因素,因此,该安置房并不完全属于雷某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雷某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126707.06元;二是对人的安置,形式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为127.71㎡,总价为164032.2元。根据新民村拆迁安置方案,雷某与田某均能以1250元/㎡的优惠价购买60㎡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1820元/㎡计算。因此,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126707.06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具体数额为68400元(1820元/㎡×127.71㎡-1250元/㎡×60×2-1820元/㎡×7.71㎡),系对人的安置,应为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雷某与田某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即各占34200元。另外,2009年雷某向开发商补缴的房款37325.14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的,此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份额18662.57元。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中,雷某所占的份额为179569.63元(126707.06元 34200元 18662.57元),田某所占份额为52862.57元(34200元 18662.57元)。

考虑到该拆迁安置房于2009年购买,时至今日存在房屋增值问题,故在具体分割该安置房时,应结合该房屋现有价值,依据双方所占份额,按比例即179570.17:52862.57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另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得拆迁补偿,需要结合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的内容确定。基于一方婚前房屋本身被拆除取得的补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如另一方同为被安置人,则其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购房优惠等各项拆迁补助费享有相应份额;如安置房屋的取得并未因另一方的因素获得相应的优惠,则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后的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前房屋拆迁,婚后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还是相对比较复杂且比较难划定的,本篇文章主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若婚前国有土地上的私房拆迁,安置时选择的是产权房屋补偿安置,虽然你的户口在被安置房屋内但你若不属于被安置范围,且你也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对方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被拆迁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若婚前国有土地上的私房拆迁,安置时选择的是产权房屋补偿安置,且你也属于被安置范围,则该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房屋

(2)若婚前集体土地上私房拂迁,安置时选择的是产权房屋偿安置,但你不属于被安置范围,且你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对方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这只是对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一种形式。被拆迁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同于城市房屋,其所有权人的确定不能简单依据房地产权证农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来确定,因为集体土地的申请获批是以户为单位的,考虑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人数,最后由相应级别的政府确定面积的大小。也就是说,一般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也应当定为共同所有权人。若你属于被安置范围,则该房屋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房屋

实践中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私房拆迁时就定能得到补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很多情况下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有户口一般属于被安置人,但由于实践中,很多拆迁安置补偿议不列明各项补偿的具体数额,在协议中没有写明你是被安置人口时,你很难被认定为属于被安置人口,诉讼时你需要举证证明你是被安置人口,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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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婚后被拆迁,安置房该归谁?

男方婚前房屋拆迁后所获安置房,女方及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三套拆迁安置房为共有财产,并对其作出了实物分割。

原告倪某与被告季某于2008年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季某某。原、被告双方所居住的房屋为季某在婚前所建的二层楼房,2012年该房被拆迁,季某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定销房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应享受拆迁补助人数为三人,并获取拆迁补偿款50余万。拆迁协议签订后,季某与倪某共选定三套拆迁安置房,其中启东市汇龙镇金汇苑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季某和倪某名下,另一套选定的怡福苑小区房屋尚未办理交款领房手续。

2018年,倪某与季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季某某由倪某抚养,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三套拆迁安置房暂未分割。2019年,原告倪某、季某某向本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要求分割三套拆迁安置房。被告季某辩称,三套拆迁安置房系由其婚前房屋拆迁所得,不属于共有财产,两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拆迁前的二层楼房建筑虽系被告婚前财产,但根据被告季某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原告亦是被拆迁安置人员,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且在被拆迁户定销房安置享受建筑占地面积测算表中,两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亦登记在册,故两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共有权,现倪某与季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原告方有权要求分割共有物。

对家庭共有物的分割,应考虑共有物的

此外,由于金汇苑两套房屋的房款系用拆迁补偿款交纳,而拆迁补偿款中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补偿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系对被拆迁房产价值的补偿,属于被告季某的婚前财产,故该部分用于支付分配给倪某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万余元应由倪某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房屋分割不同于一般的共有物分割,因为案涉房屋是基于拆迁所获,而被拆迁的房产系男方婚前财产,故双方对于拆迁后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产生分歧。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主要依据案涉房屋

按照启东市拆迁政策,案涉三套安置房是基于户口安置,拆迁安置面积是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数结合原有房屋面积综合折算,在此基础上给予购房优惠。故而,本案更多地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居住权利考虑,对三套房屋进行了分配。同时,对于被拆迁房屋系男方婚前房产这一因素也进行了合理衡平,由于其中两套房产的购房款均是用拆迁款所支付,拆迁补偿款中对于房屋本身部分的补偿费用应属于被告季某个人所有,对于这部分款项原告倪某应予以退还。

(文章

男方婚前房屋拆迁后所获安置房,女方及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三套拆迁安置房为共有财产,并对其作出了实物分割。

原告倪某与被告季某于2008年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季某某。原、被告双方所居住的房屋为季某在婚前所建的二层楼房,2012年该房被拆迁,季某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定销房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应享受拆迁补助人数为三人,并获取拆迁补偿款50余万。拆迁协议签订后,季某与倪某共选定三套拆迁安置房,其中启东市汇龙镇金汇苑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季某和倪某名下,另一套选定的怡福苑小区房屋尚未办理交款领房手续。

2018年,倪某与季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季某某由倪某抚养,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三套拆迁安置房暂未分割。2019年,原告倪某、季某某向本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要求分割三套拆迁安置房。被告季某辩称,三套拆迁安置房系由其婚前房屋拆迁所得,不属于共有财产,两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拆迁前的二层楼房建筑虽系被告婚前财产,但根据被告季某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原告亦是被拆迁安置人员,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且在被拆迁户定销房安置享受建筑占地面积测算表中,两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亦登记在册,故两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共有权,现倪某与季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原告方有权要求分割共有物。

对家庭共有物的分割,应考虑共有物的

此外,由于金汇苑两套房屋的房款系用拆迁补偿款交纳,而拆迁补偿款中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补偿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系对被拆迁房产价值的补偿,属于被告季某的婚前财产,故该部分用于支付分配给倪某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万余元应由倪某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房屋分割不同于一般的共有物分割,因为案涉房屋是基于拆迁所获,而被拆迁的房产系男方婚前财产,故双方对于拆迁后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产生分歧。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主要依据案涉房屋

按照启东市拆迁政策,案涉三套安置房是基于户口安置,拆迁安置面积是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数结合原有房屋面积综合折算,在此基础上给予购房优惠。故而,本案更多地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居住权利考虑,对三套房屋进行了分配。同时,对于被拆迁房屋系男方婚前房产这一因素也进行了合理衡平,由于其中两套房产的购房款均是用拆迁款所支付,拆迁补偿款中对于房屋本身部分的补偿费用应属于被告季某个人所有,对于这部分款项原告倪某应予以退还。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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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前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