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公积金企业年金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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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内住房公积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
原标题:夫妻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多海南两起案例判决表明——(引题)
婚内住房公积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主题)
法治时报记者 王天宇
恋人相爱步入婚姻殿堂后,很多家庭在经济开支上不分你我,我挣的钱是你的,你挣的钱也是我的,双方不会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走到离婚的那一步,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将化为乌有,能分的财产一个都不能少,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积金。那么,作为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才可以提取出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
海口一女子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获法院支持
刘强(化名)和杨丹(化名)生活在海口,两人虽然相差10岁,但并没有阻隔他们相爱。2013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于2014年12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杨丹还为刘强生了女儿。在这期间,杨丹为专心在家带娃更是辞掉了工作。可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双方因经济原因开始产生矛盾争议,导致夫妻不和,感情逐渐冷淡。2019年,杨丹提出离婚,刘强也未有挽回这段婚姻的意思,同意离婚。
两人在一起生活了5年,也积攒了一定的积蓄,如今过不下去了,但这些积蓄要进行分割。为此,杨丹一纸诉状将刘强起诉至法院,起诉请求中,不但要分割双方的房产等财产,杨丹还要分割刘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判决书显示,刘强名下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68194.3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取得的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强名下住房公积金68194.33元,杨丹有权分得一半份额34097.2元。
此后,该案因其他财产分配问题进入二审,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澄迈一男子起诉离婚,住房公积金被分走一半
而发生在海南澄迈的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张军(化名)和马娟(化名)经熟人介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男一女,但感情并不牢固,在1998年至2018年间,张军曾5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马娟的夫妻关系,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军的诉求。
一心要离婚的张军2019年以夫妻多年感情不和,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6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次,法院判决准许张军与马娟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中一项就涉及住房公积金,法院认为,张军截至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08866元,马丹有权予以分割。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可以现金抵偿给马丹,即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54433元给马丹。
此后该案进入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两起案例得知,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夫妻离婚时,是不是账户上所有的住房公积金都能分割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夫妻离婚时想要分割住房公积金,首先要看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住房公积金取得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款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林丽华表示,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可诉诸法院。
此外,林丽华还称,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婚前的不能分割。
不能以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了解到,以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为由,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外,记者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对此,林丽华表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实际上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需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提取公积金。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住房公积金,可以先计算出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共有多少,以及各自应当分得的数额,由于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有多有少数额不均,可由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差价补偿,以符合应当分得的资金数额。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则直接对其持有的公积金进行分割。
住房公积金问题早知道!住房公积金是 夫妻共同财产吗?
赵女士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产生争议。赵女士认为婚后丈夫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而赵女士的丈夫则认为,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取的条件,不能分割,赵女士的请求能被支持吗?
律师问答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六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而离婚并不属于法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但并非暂时无法提取就不能分割。
一般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个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
由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对半分割。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的方式直接给付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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