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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才算合理合法,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

2024-01-02 08:47:0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家庭共同财产怎样分割(不离婚怎么分割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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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怎样分割(不离婚怎么分割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1.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2.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怎么分割?

(1)双方有协议,按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有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处理?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5.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官司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是与他人共有的,该如何处置?

#媒体人周刊#与新案相比,大多数旧案都如一块难啃的硬骨头,随着时间推移,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尤其在执行过程中,碰到房屋共有人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就更是难上加难。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是该拍卖整体房屋,还是仅拍卖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法院在处置共有房屋过程中的程序又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来跟您好好聊聊。

房屋共有的含义

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不仅可以是一个主体,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拥有。房屋共有的两种形式分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不难理解,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例如,甲、乙、丙合资兴建一栋房屋,三方按5:3:2的比例出资,形成甲、乙、丙三方对该房屋的5:3:2的所有权份额,则导致各自在使用该房屋的面积时,原则上也应按此比例分配,但也可以三方进行协商分配。

法院查封共有房屋的流程

一旦共有的房屋遇到诉讼,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接到通知后,与被执行人等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此时,法院可以对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部分份额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后续的拍卖,其他共有部分予以解除执行措施。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共有人对房屋共有份额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共有房屋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代为诉讼之后可以后续的拍卖措施。

法院如何拍卖共有房屋

对于共有房屋的处置,根据司法实践,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处置方式都有,当前为了保证胜诉人的权益,也为了避免日后的争议,越来越多的法院选择整体拍卖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旦胜诉,可以申请法院整体查封房屋,整体拍卖房屋。而对于房屋的共有人来说,如果想保住房产,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共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减少自身损失。也可以积极帮助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保住共有房产。

对于这样的法拍房,如果您是买房者,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一定要看清楚法院拍卖的信息,搞清楚拍卖的具体形式。

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纯干货)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后都可能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最好?要注意哪些问题?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操作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常见类型的离婚财产纠纷

1、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在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引起纠纷,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4、双方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

二、如何解决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基本上以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诉讼。

1、离婚登记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只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正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经国家公共权力认可,当事人有异议甚至后悔,仍享有诉讼权;此外,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生效后涉及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法律文件中处理的财产分割诉讼,只能申请再审。对于离婚诉讼中忽视的财产,错过审判.漏判财产,或者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破坏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后都可能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最好?要注意哪些问题?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操作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常见类型的离婚财产纠纷

1、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在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引起纠纷,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4、双方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

二、如何解决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基本上以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诉讼。

1、离婚登记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只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正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经国家公共权力认可,当事人有异议甚至后悔,仍享有诉讼权;此外,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生效后涉及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法律文件中处理的财产分割诉讼,只能申请再审。对于离婚诉讼中忽视的财产,错过审判.漏判财产,或者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破坏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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