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建房的宅基地拆迁有人头费吗,棚户区改造宅基地有人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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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头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宅基地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民事诉讼:对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享有按份额的共有权利 2、结婚9年,岳父分给妻子200万拆迁款 并注明是婚前财产 这样做合理吗 3、女子发现前夫家祖屋被征收,起诉索要拆迁补偿款,法院这样判民事诉讼:对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享有按份额的共有权利
一、原告陈述
金某云(2006年过世)与被告单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原告金某1、金某2和被告金某3。2006年12月15日,金某云因病去世,留有x市x区x街道x村x1、x2号房屋。该两处房屋均系由原x村x溇4间老屋因新建大运河于2005年拆迁置换而来。
原x溇老屋系由金某云作为土地使用者,以全体家庭人口(包括两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现x村x1、x2号房屋未办理任何登记。2022年,x区政府启动城市有机更新项目,x村列入整村拆迁范围。
两被告在未告知两原告的情况下,独自与相关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据原告向有关部门了解,案涉x村x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约为480万元,两被告已领取其中30%的拆迁补偿款,并拒绝向两原告支付分文。
二、原告观点
案涉x村x2号房屋系原x溇老屋拆迁置换而来,两原告作为老屋立基人口,且建房时已成年并工作多年,对家庭财富积累具有一定贡献,应认定为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对案涉x村x2号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及拆迁利益。
同时,父亲金某云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两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享有对归属于被继承人金某云财产的各四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
三、被告单某、金某3共同辩称
1、关于二原告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主张。1984年审批建房时,是基于原房屋基础上的翻建,翻建前后占地面积并没有改变,且是根据村镇规划的需要,虽然有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全家五个人口,但与人口因素无关,何况该房屋又已于1988年10月拆除翻建,翻建审批时二原告均已出嫁,并无二原告的人口因素。
也就是说,1988年10月的翻建审批,是基于除二原告外的其他三个人口因素确定的面积,且该房屋也已于2006年被征收,共获得各项征收补偿款合计156015元。因此,二原告主张有人口因素并对建造房屋有贡献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二原告是否对坐落于x村x2号现有被征收房屋享有继承的权利。案涉房屋建造于2006年,当时金某云因身患严重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自知来日无多,遂与三弟金锦林和妻子单某商议,决定将该宅基地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某3(当时x村无论是亲属或邻里间,均以这种方式交易)。
金某3全额出资建造了案涉房屋,先后分二次将10万元转让款交付给母亲单某,并承诺负责单某的生养死葬,金某云未待案涉房屋竣工就离开人世。因此,案涉房屋虽因政策原因仍登记在金某云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应当为金某3,金某云在该房屋中已无份额,二原告主张的继承份额并不存在。
3、退一步讲,即使二原告对于金某云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也应当不分或少分。金某云于2006年去世,去世前十多年,因患严重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需人全程照料。
而二原告作为金某云的女儿,从来不管不顾。当时金某云提出希望到大女儿金某1家住几天,因为嫌老人大小便失惊,不到二天就送其回家,气得老人家病情进一步加重。如果当时金某云有遗嘱方面的法律意识,相信是绝对不会让二原告继承其遗产的。
因此,二原告对被继承人未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遗弃被继承人,本案被告金某3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一起生活,而二原告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应当不分或少分。
四、庭审意见
1、根据查明事实,原x溇老屋共四间,其中一间为金某云、单某在三个子女出生前买入,一间为金某云、单某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建造并于1984年翻建,一间为金某云、单某、金某3审批建造,一间为金某1、金某2出嫁后买入;
金某1、金某2除其中一间平房翻建时系金某云户常住人口外,对其余三间房屋及相应宅基地的取得并无贡献,而对于翻建的平房,也并无证据证明金某1、金某2系该房屋及相应宅基地取得时的审批人口。
2、x街道x村x2号房屋系通过易地安置宅基地后新建,并非同面积房屋的置换。而根据2006年3月9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表(易地新建),x街道x村x2号房屋所涉宅基地安置人口仅为金某云、单某二人,宅基地面积也远小于原被拆除房屋的宅基地面积,金某1、金某2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对金某云、单某取得上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存在贡献。
3、金某1出嫁后户口已不在x村、金某2出嫁后也已随夫家易地安置宅基地建房,而2006年杭甬运河、镜水桥工程采用易地安置宅基地方式进行补偿,即使金某1、金某2对原x溇老屋部分享有共有。
因上述房屋均已在拆迁中灭失,其也仅对原房屋补偿款部分享有共有权,而并非对新安置的宅基地及在此新建的房屋享有共有权。故对金某1、金某2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单某、金某3辩称金某云夫妇已将x街道x村x2号房屋宅基地转让给金某3并由金某3出资建造,房屋实际所有人为金某3。
4、本院认为,除单某自述及证人金锦林的证言外,单某、金某3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宅基地买卖的情形,而证人孙仁锦、王国海、叶兴华、余志刚等人的证言,也仅能证明金某3参与了房屋建造事宜,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房屋所有人,结合x街道x村x2号房屋建成后由单某一人居住及本次拆迁该房屋拆迁款由单某领取的事实,对于单某、金某3的该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
5、至于金某1、金某2对x街道x村x2号房屋是否享有共有份额。本院认为,如前所述,x街道x村x2号房屋系属于金某云、单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金某云已于2006年亡故,且生前未留下遗嘱,故金某1、金某2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共有权。
6、至于共有份额的确定,本案中,金某云生前与单某、金某3共同生活,且金某3对于金某云、单某x2号房屋的建造贡献较大,单某、金某3在分配金某云遗产时,可适当多分。故本院酌情确定单某、金某3、金某1、金某2分别对金某云遗产享有25%、35%、20%、20%的份额。
据此,金某1、金某2对x街道x村x2号房屋各自享有10%(50%×20%)的份额。现因x街道x村x2号房屋已被拆迁,共有基础已丧失,故金某1、金某2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因x街道x村x2号房屋安置人口仅单某一人,故金某1、金某2仅对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项下涉及房屋因素相关部分的征收权益享有共有权利,对应的补偿项目即确权房屋货币补偿款(含10%奖励)4510080元、净值价面积补偿款31356元、装修补偿金额196611元,共计4738047元。
故经核算,金某1、金某2各自可分得的拆迁补偿款为473804.7元(4738047元×10%)。
五、法院判决
确认原座落x区x街道x村x2号房屋经继承析产后,由原告金某1、金某2各享有10%份额,原告金某1、金某2各分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473804.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结婚9年,岳父分给妻子200万拆迁款 并注明是婚前财产 这样做合理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财产不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约束。
那么,岳父分给妻子200万拆迁款,并注明是婚前财产,这样做合理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这笔拆迁款是妻子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那么这笔钱就属于婚前财产,不应该被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注明这笔钱是婚前财产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结婚已经9年了,岳父分给妻子200万拆迁款 并注明是婚前财产,这笔钱不属于婚前财产,而是婚后财产。
但是,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夫妻之间应该是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的关系。
如果妻子将这笔钱视为个人财产,不向丈夫透露或者不与丈夫共同使用,这可能会对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矛盾。
因此,在处理婚前财产的问题时,夫妻双方应该在尊重彼此个人财产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发展。
如果妻子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丈夫一起合理地规划和使用,不仅可以增加夫妻之间的感情,也能更好地保障家庭的发展。
综上所述,岳父分给妻子200万拆迁款,并注明是婚前财产是合理的,但夫妻双方应该在处理婚前财产的问题时,既要尊重个人财产,也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发展。
女子发现前夫家祖屋被征收,起诉索要拆迁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女子邱某起诉离婚后,发现前夫许某的祖屋被拆迁。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刻意隐瞒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于是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遂驳回诉请。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即便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女子离婚后索要前夫祖屋征收款
海口女子邱某与男子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
依照法院判决,邱某获得位于海口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许某则获赔补偿10万元。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邱某无意间发现许某老家的祖屋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征地拆迁。邱某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得知,许某与胞兄弟的祖屋,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8万余元。
“明知道有这笔款,他故意瞒着我。”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胞兄弟一起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刻意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
邱某向二审法院诉求对此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已领取该款项,遂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的邱某,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将许某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诉请许某支付一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法院:可分割但未能证明拥有祖屋所有权
“这祖屋是我母亲的,钱也应该归她。”面对起诉,许某辩称,涉案祖屋是他母亲所有,该款应归其所有。他共有四兄妹,两妹妹均已出嫁,只有兄长在家照顾母亲。
“我长期在外地打工,照顾不了母亲,这笔钱用来支付她的赡养费、医疗费。”许某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许某的祖父母留下的,祖父母去世后由许某的父母继承。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10年后,该房屋被当地政府开发修路建设征收。许某与其兄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包括上述房产拆迁、补偿费在内,以及电话和电视迁移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补助、建筑安装税补偿等,共计补偿18万余元。
许某的母亲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载明:“2010年5月5日,其委托长子和二儿子两兄弟与琼海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祖屋搬迁万泉河南路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回来的该拆迁款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许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等,其兄长已领取,并已交给其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以许某兄弟俩因祖屋被征地,所获取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许某应分得9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许某支付给其4万余元,但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对涉案房屋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而许某的母亲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邱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诉求。
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起诉索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需要经营,共同财产也应彼此坦诚。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公开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证券账户、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各项财产信息。同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不要作甩手掌柜,对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闻不问。如果发现对方突然有大额开支或资产变动,就要及时询问了解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该如何维护权益?
王露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方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以一方实施了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部分为限,不能任意扩大分割范围。此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判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倘若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王露表示,即便一方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在离婚后被相对方发现,相对方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且,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海南政法)
女子邱某起诉离婚后,发现前夫许某的祖屋被拆迁。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刻意隐瞒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于是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遂驳回诉请。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即便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女子离婚后索要前夫祖屋征收款
海口女子邱某与男子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
依照法院判决,邱某获得位于海口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许某则获赔补偿10万元。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邱某无意间发现许某老家的祖屋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征地拆迁。邱某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得知,许某与胞兄弟的祖屋,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8万余元。
“明知道有这笔款,他故意瞒着我。”邱某认为,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胞兄弟一起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刻意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
邱某向二审法院诉求对此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已领取该款项,遂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的邱某,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将许某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诉请许某支付一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法院:可分割但未能证明拥有祖屋所有权
“这祖屋是我母亲的,钱也应该归她。”面对起诉,许某辩称,涉案祖屋是他母亲所有,该款应归其所有。他共有四兄妹,两妹妹均已出嫁,只有兄长在家照顾母亲。
“我长期在外地打工,照顾不了母亲,这笔钱用来支付她的赡养费、医疗费。”许某称。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许某的祖父母留下的,祖父母去世后由许某的父母继承。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10年后,该房屋被当地政府开发修路建设征收。许某与其兄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包括上述房产拆迁、补偿费在内,以及电话和电视迁移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补助、建筑安装税补偿等,共计补偿18万余元。
许某的母亲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载明:“2010年5月5日,其委托长子和二儿子两兄弟与琼海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祖屋搬迁万泉河南路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回来的该拆迁款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许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等,其兄长已领取,并已交给其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以许某兄弟俩因祖屋被征地,所获取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许某应分得9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许某支付给其4万余元,但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对涉案房屋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而许某的母亲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邱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诉求。
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可起诉索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需要经营,共同财产也应彼此坦诚。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夫妻之间本应互信互助,彼此忠诚。双方在财务方面也要有开诚布公的态度,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公开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证券账户、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以及房产、车辆等各项财产信息。同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不要作甩手掌柜,对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闻不问。如果发现对方突然有大额开支或资产变动,就要及时询问了解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该如何维护权益?
王露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方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以一方实施了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部分为限,不能任意扩大分割范围。此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判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倘若离婚后才发现夫妻一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王露表示,即便一方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在离婚后被相对方发现,相对方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而且,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海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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