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离婚时土地经营权如何分割,夫妻离婚集体土地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时土地经营权如何分割,夫妻离婚集体土地房产怎么分割

2024-01-02 08:41: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夫妻离婚后怎么分割房产和房产(夫妻离婚集体土地房产怎么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PeixunJia.com

夫妻离婚后怎么分割房产和房产(夫妻离婚集体土地房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哪些? 2、通篇干货,超强整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3、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哪些?

若是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离婚往往是最后的结局。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因为财产产生纠纷,特别是房产分割。婚前买房、婚后买房都应该如何分割呢?下面大律师网就为大家介绍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篇干货,超强整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

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章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

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章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