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买卖,夫妻中一方私自卖共同财产有效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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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共同财产,是否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共同的房子,被一方私自卖掉该怎么办?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一等一的大事,两个人从相识、相恋到相爱、相知,一路走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进入婚姻的殿堂也是我们认为的美好结局。
但是根据一些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局面,就说明夫妻双方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像谈恋爱那样来的简单。
共同生活在一起,不仅要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小事,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问题的出现。现如今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房子是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男女之间最大的矛盾点之一。
许许多多努力打拼的打工人也是为了一套房子,虽然现在房价不断高升,但是很多人即使背负上了房贷的压力,也会选择买房,可见房子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
那么,如果夫妻共同的房子被一方擅自卖掉,应该怎么办?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丈夫背着妻子擅自卖房1.因房子问题闹上法庭赵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了一套房还要闹上法庭。
赵先生好不容易找到钟意的房子,并且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心想着终于有自己的房子了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可是没有想到意外发生了。
房子即将到手时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据了解卖房给赵先生的男子徐某,是在未经过其妻子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二人的房子卖给赵先生。
刘某得知此情况表示不同意售卖该房屋,可是合同都签了,赵先生该怎么办呢?徐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售卖给其他人,是否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赵先生看着这种复杂的局面,将男子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追究徐某的违约责任。
2.赵先生的诉求得到保障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是徐某和刘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使进行变卖也应该在二人一致同意之后进行售卖,而在本案当中徐某向刘某隐瞒了自己售卖房屋的行为。
刘某知情后明确表示拒绝,徐某便无权售卖该房屋,因为徐某无权使房屋产权转移到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面对夫妻共同的房屋产权时,买卖与否双方意见应该达成一致,否则不仅使夫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嫌隙,也让第三方遭受无妄之灾。
赵先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事才算是告一段落。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正在经历着与刘某一样的经历,甚至情况比这远远复杂。
这时候不知情的一方,在面对擅自售卖共同房屋的另一方时,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二、现实说法1.法律对夫妻双方权利的规定在上述案件当中,显然徐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徐某在卖房之前应该先谋求妻子的同意,然后再对房子进行售卖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若是徐某的妻子心中依旧担心丈夫未来会背着她售卖房产,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文进行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根据这一项条款,夫妻二人当中一方在面临另一方擅自把共同的房子卖出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本案当中徐某变卖两人的共同房屋,是在刘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时刘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里,有些人或许会留意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徐某一个人的名字,为什么他没有权利卖出去该房屋呢?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三、法律维护合法者的权益1.买房遇到纠纷怎么办说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认知,不过仍然会有人担心,如果自己不慎买到这种房子又不想接触合同,该怎么办呢?
不用过于担心此种情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是你的终究是你的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购买房屋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即使夫妻当中有一方不同意,但这是他们双方的矛盾纠纷不应该由你来承担,房屋理所应当还是你的。
总的来说,两个人既然选择在一起结为了夫妻,就应该为了共同的生活而去奋斗,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欲做出不合乎情理也不合法的事情。
在面对困难时要一起携手度过,在面对问题时要一起沟通协商,彼此尊重才能走的更加长远。
夫妻之间生活在一起必然会遇到许许多多的状况,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有底气去面对和解决,才能共同走向幸福又美好的生活。
隐瞒另一方变卖房产的行为不可取,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夫妻一方大额打赏网络主播不知情的另一方能否追回打赏款
随着互联网、短视频、自媒体的兴起,给网络主播刷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屡见不鲜,甚至一些未成年人都有过给网络主播刷礼物的经历,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网络主播刷了大量虚拟礼物价值高达百万,另一方能否追回打赏款,法律是否支持。
【以案释法】
1.案件情况
丈夫李某在多个直播平台注册了账户,昵称钓鱼爱好者,2020年6月8号李某对其中一个平台的主播刘某一见倾心,李某经济条件优越,在其老婆孩子睡着时,对该女主播刘某当晚豪刷28万元虚拟礼物,女主播刘某当晚便主动联系了李某,对李某不吝夸赞,李某感受到极大的自豪感和精神满足感,自此,李某多次在其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刘某的直播间打赏刷礼物,刘某在直播间给予积极互动多次在直播间点名李某,李某很快成为刘某直播间的礼物排行榜一大哥。
李某妻子王某意外得知后以丈夫处分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损害了其财产处分权,向法院起诉了李某、刘某以及刘某所在的直播平台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丈夫李某对女主播刘某的打赏赠予,据王某统计,从2020年6月到2022年3月期间,丈夫李某先后多次给刘某刷出虚拟礼物高达400余万元。
2.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刘某之间并非赠予合同关系,李某在刘某直播间打赏刷礼物其获得了精神满足精神利益,不属于赠予,属于网络服务消费合同,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3.总结反思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李某处分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吗,这不损害了妻子王某的合法权益吗。《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网络女主播刘某并不知情李某这位榜一大哥是已婚,其也不清楚李某和其妻子王某关于能够处分的财产范围是善意的。
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打赏网络主播情况发生较为普遍,追回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是可以追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有明确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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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鲁法案例【2023】10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鲁法案例【2023】10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婚后买房女方没出钱算共同财产吗)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国信证券,刚办理完两天,我想取消账户,怎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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