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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过户,离婚后没有房产证房子怎么过户

2024-01-02 08:15:5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离婚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怎么办(离婚后没有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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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怎么办(离婚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荟满鹅小知识」贷款未结清离婚房子能过户吗? 2、夫妻离婚后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3、离婚后对方拒绝过户房产该怎么办?

「荟满鹅小知识」贷款未结清离婚房子能过户吗?

买房子的时候向银行付首付后续进行贷款月供的偿还,是很常见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未还完贷款的情况下办理离婚,很多人对此就产生了困惑,不知道该房产是否可以进行买卖进行过户。那么贷款未结清离婚房子能过户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原则上该房产是可以过户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一、贷款未结清离婚房子能过户吗?

事实上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十分复杂的。

由于用于买卖的房屋还处于抵押的状态,双方的交易一段时间内可能不能完成,而双方已经达成了买卖的意向,为了避免房屋交易条件具备时卖方不出售房屋或买方不购买房屋,可由双方订立缔约定金合同。

1、缔约定金合同的意义在于,当满足合同约定的缔约条件时,双方应当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得索取定金。

2、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房产证都是押在银行的,不可能过户的。如果你们协商好了房子归你,准备由你还清剩下的贷款,可以咨询一下能否把你的名字加上。

可行的办法是这样的:先到原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一般在银行成功受理后,会告诉你具体的扣款时间,借贷人需要在银行通知的扣款时间前将足够的贷款余额存进原供款存折或帐号上,一般还清贷款后一个月左右即可取回房产证原件(紧记必须在房管局涂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后续的过户手续。

二、离婚后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如何过户?

房子没有供完不影响离婚后房子的过户,只要双方达成房屋归属协议,然后对未供完的尾款双方做适当处理,当事人可以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相关证件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

1、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提交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2、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通过上文我们能够知道,未还完贷款的房屋是不影响买卖过户的,只要就后续尾款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即可。大家在办理该过户业务时,要注意手续的齐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完成办理。

夫妻离婚后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一、问题背景

夫妻离婚时大部分都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情况,那么离婚房产分割后具体怎么过户到另一方呢?其实,离婚后房产过户流程本身是简单的,就夫妻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带齐相关证件,双方共同到房产局进行办理即可。

但是实践中,有时部分当事人因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不愿频繁联系,不愿再次见面,已经不在房屋所在地城市生活,甚至失联找不到等,不愿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或无法协助办理过户。对于上述情形,大家可以参照如下办法处理。

二、处理办法

1.协议离婚

(1)为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无法随时配合或不愿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此种情形房管局可能会认可凭离婚协议书过户(具体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2)如遇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即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配合过户义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法院会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即会根据相关流程办理过户手续。

2.诉讼离婚

如果是诉讼离婚,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即使对方不办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房产交易部门有义务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三、误区及注意

1.对于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清楚房屋利归属,即可凭离婚协议书到房管部门单独办理过户手续的认识是错误的,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属民间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中,必须注明由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限期配合办理过户,对方届时不配合,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对方确定房屋归属,然后凭借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单独办理。

3.不管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仅有离婚协议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房屋归属是不够的,必须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属于

离婚后对方拒绝过户房产该怎么办?

房屋往往是普通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离婚时确定房屋的归属及补偿应该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一项工作。然而,虽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当事人违约,拒绝履行此义务。比如昨天一位向本律师咨询的女士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这位女士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约定婚后所购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离婚后协助女方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然而,离婚后男方却利用女方出国、不便管理该房屋,而私自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虽经女方多次要求,男方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扬言要卖掉该房屋。为了解决问题,女方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要想解决该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首先确定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与房产有关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经过了解,与该房屋相关的事实是:

一、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出首付并贷款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从一开始便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同时,房贷已于多年前还清。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在离婚时有权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在离婚协议中就该房的分割问题约定的原文是:“男方在离婚后应配合女方将位于北京城昌平区某某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对于这项约定,本律师认为双方的约定并不明确,容易产生分歧。比如,该约定中没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明确表述。在此情况下,如果男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虽然离婚后需要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这种行为的目的只是要变更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也归女方所有,而是房屋仍然保持共有。”的话,该房屋就不能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假设男方没有其它证据来如此证明的话,根据离婚协议中该项约定的表述方式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断还是可以认定离婚后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把房屋变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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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双方在离婚时有权处分该房屋,且约定了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在离婚后男方拒绝配合过户的行为便是明显违约了。鉴于目前房屋仍然被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且被男方实际控制,加之男方扬言要变卖该房屋。因此,这位女士应该尽快发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问题的约定的效力。然后凭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房屋往往是普通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离婚时确定房屋的归属及补偿应该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一项工作。然而,虽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当事人违约,拒绝履行此义务。比如昨天一位向本律师咨询的女士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这位女士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约定婚后所购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离婚后协助女方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然而,离婚后男方却利用女方出国、不便管理该房屋,而私自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虽经女方多次要求,男方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扬言要卖掉该房屋。为了解决问题,女方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要想解决该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首先确定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与房产有关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经过了解,与该房屋相关的事实是:

一、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出首付并贷款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从一开始便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同时,房贷已于多年前还清。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在离婚时有权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在离婚协议中就该房的分割问题约定的原文是:“男方在离婚后应配合女方将位于北京城昌平区某某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对于这项约定,本律师认为双方的约定并不明确,容易产生分歧。比如,该约定中没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明确表述。在此情况下,如果男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虽然离婚后需要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这种行为的目的只是要变更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也归女方所有,而是房屋仍然保持共有。”的话,该房屋就不能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假设男方没有其它证据来如此证明的话,根据离婚协议中该项约定的表述方式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断还是可以认定离婚后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把房屋变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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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双方在离婚时有权处分该房屋,且约定了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在离婚后男方拒绝配合过户的行为便是明显违约了。鉴于目前房屋仍然被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且被男方实际控制,加之男方扬言要变卖该房屋。因此,这位女士应该尽快发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问题的约定的效力。然后凭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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