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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婚姻法不离婚怎么分割财产,婚姻法财产分割新规定是什么

2024-01-02 08:09: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姻法规定财产怎么分(婚姻法里的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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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财产怎么分(婚姻法里的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2、法治课代表|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怎么算? 3、离婚时分割了财产,还想要经济补偿?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对于离婚远不像结婚手续那么简单,需要考虑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很多人不能 理解,家庭主妇在家里不挣钱却一样能够分割财产,其实这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大家难免心 中都有这样的疑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转移共同财产如何处罚?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包括: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 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 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 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 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 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1、离婚前被转移财产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

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 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 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 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发现有财产转移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 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法治课代表|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怎么算?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卢俊宇)22日,“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割”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师,带大家一起学习。

离婚时五类情况财产不予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杜佳虹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确立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在离婚时不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过特别约定的,则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类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财产的类型如果在婚后进行转化,如出售婚前房产所得现金,则需要注意该等转化一定要尽量避免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混同或杂糅,转化前后的财产应当具备对应性,转化后的财产方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杜佳虹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后,也产生了与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杜佳虹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新增财产的权属认定,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例如,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父母所留遗产,如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中所获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该部分新增资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现金归一方所有,则该方用相应的现金购置的房产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杜佳虹建议,为减少争议,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冷静期内所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在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名下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或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财产,则该方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协商,明确分割方案。如双方争议较大,且对方已经在冷静期内出现了转移财产的情况,则应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离婚时分割了财产,还想要经济补偿?

案例解读:

当事人杨女士和陆先生于2016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双方从2019年开始发生矛盾,随后分居,孩子跟着杨女士生活。2010年,陆先生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后又撤回;2021年,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直到2022年10月,陆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要求分割财产。

陆先生离婚之心已定,但杨女士却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结婚之后,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陆先生只忙工作,对家事毫不关心,杨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陆先生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20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和杨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两人离婚;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平均分割。而孩子的抚养权归杨女士所有,陆先生每月需要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同时,对于杨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杨女士确实在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 杨女士要求陆先生给予补偿的属理由正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具体生活情况,判决陆先生给杨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可称之为家务劳动或家务贡献。家务贡献不直接从外部取得经济收益,于内部却有重大的利他意义——或是对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独自承担,或是使配偶在工作、生活中受益,或是增进家庭整体福祉。同时,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个人事业发展的机会,机会成本不容小觑;当然,也有人能做到内外兼顾,更属不易。当离婚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基于其付出和另一方的受益,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即使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也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可以想见,此类纠纷将显著增加。

适用《婚姻法》第40条的典型情形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全职在家,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全职在家的一方得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已是考虑了其家务贡献的必然结果,故无需另行补偿;而只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有补偿的必要,否则明显不公。但是,该规定似乎未考虑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形,以及夫妻双方都在外工作,其中一方同时为家庭作出了显著较多贡献的情形。这些情形若不予补偿,也会产生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1088条考虑得更加周全,但在适用时仍需注意,对于一方工作、一方全职在家的模式,假如既适用共同财产制平均分割财产,又额外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是否又存在重复计算进而对另一方不公?

从“分别财产制 离婚经济补偿”到“共同财产制 离婚经济补偿”,在《民法典》新的规定下,避免实质不公的解决方案,一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需避免“对半分”的思维定势,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可以一人一半,但不必然一人一半;二是补偿的幅度,也要根据个案所采用的财产制度等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案例解读:

当事人杨女士和陆先生于2016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双方从2019年开始发生矛盾,随后分居,孩子跟着杨女士生活。2010年,陆先生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后又撤回;2021年,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直到2022年10月,陆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要求分割财产。

陆先生离婚之心已定,但杨女士却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结婚之后,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陆先生只忙工作,对家事毫不关心,杨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陆先生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20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和杨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两人离婚;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平均分割。而孩子的抚养权归杨女士所有,陆先生每月需要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同时,对于杨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杨女士确实在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 杨女士要求陆先生给予补偿的属理由正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具体生活情况,判决陆先生给杨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可称之为家务劳动或家务贡献。家务贡献不直接从外部取得经济收益,于内部却有重大的利他意义——或是对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独自承担,或是使配偶在工作、生活中受益,或是增进家庭整体福祉。同时,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个人事业发展的机会,机会成本不容小觑;当然,也有人能做到内外兼顾,更属不易。当离婚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基于其付出和另一方的受益,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即使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也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可以想见,此类纠纷将显著增加。

适用《婚姻法》第40条的典型情形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全职在家,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全职在家的一方得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已是考虑了其家务贡献的必然结果,故无需另行补偿;而只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有补偿的必要,否则明显不公。但是,该规定似乎未考虑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形,以及夫妻双方都在外工作,其中一方同时为家庭作出了显著较多贡献的情形。这些情形若不予补偿,也会产生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1088条考虑得更加周全,但在适用时仍需注意,对于一方工作、一方全职在家的模式,假如既适用共同财产制平均分割财产,又额外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是否又存在重复计算进而对另一方不公?

从“分别财产制 离婚经济补偿”到“共同财产制 离婚经济补偿”,在《民法典》新的规定下,避免实质不公的解决方案,一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需避免“对半分”的思维定势,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可以一人一半,但不必然一人一半;二是补偿的幅度,也要根据个案所采用的财产制度等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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